法学的知识谱系》是我国当代法理学者舒国滢教授十年磨一剑之作,本书上溯古希腊罗马法学知识渊源,下探现代以来的欧陆法学流变,为中国学界全方位呈现了西方(尤其是欧陆)法学的知识谱系。本书共包括五卷,分别为“修辞学、辩证术与论题学”“争点论、决疑术与罗马法学”“欧陆中世纪与近代法学流变中的方法论因素”“近代自然科学推进的法学范式”“20世纪法学知识与方法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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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知识谱系》精装版书影

(2020年9月出版)

作者以欧陆法学(尤其是欧洲私法学)的发展作为考察法学知识谱系的“素材”,着力证明一点:法学(法教义学)是一门高深的学问,它必须立足于哲学、逻辑学、修辞学以及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基础之上。但这只是一个必要条件,或者说,我们即使通晓法学外的各门学问,也未必就可以成为合格的法学家。真正优秀的法学家(法教义学家)要依靠自己的理论能力和理论努力,在法学(法教义学)知识领域进行艰难的探索,必须有能力将哲学、逻辑学、修辞学以及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进行转换,创造适合于表述法律世界之实在、处理法律世界之难题的概念、原理、方法,形成法学特有的知识形态。

本书精装版于2020年9月出版后,曾获评《法治周末》2020年度“十大法治图书”、杜威法律公社2020年度“十大法治好书”。今年本书新出三卷平装版,更加方便阅读。

法学的知识谱系》(平装版)

舒国滢 著

ISBN:978-7-100-19600-0

定价:260.00元

商务印书馆 202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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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舒国滢,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学位委员会副主席,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委员会主席,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主要研究方向为德国法哲学、法学方法论、法美学、法律论证理论。著作包括《在法律的边缘》《思如浮萍》《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法哲学沉思录》《法哲学:立场与方法》《法学的知识谱系》等。译作包括《法律智慧警句集》《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传》《法律论证理论》《法社会学原理》等。

法学与自然科学:

法学作为一门学问的自我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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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门科学都是通过其认识对象及工作方式来确定的,任何科学的理论通常都是由相关对象和言说的模式构成的,法学当然也不例外。然而,法学到底以什么作为研究对象,以什么作为自己的工作方式(或工作方法),其实这个问题在历史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至今未有定论。这大概是法学之概念含义混乱的根源。

当代中国的法理学教科书甚至一些权威的工具书通常认为,法学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属于社会科学。乍一看来,这个定义似乎没有问题,但深究起来,问题就来了:到底什么是“法律现象”?“社会科学”又作何理解?法理学教材经常会强调多种多样的法律现象—法律概念,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体系,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要素,法的实效、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那么,在这些所谓“法律现象”中,到底哪些属于法学研究的对象,哪些属于其他学科研究的对象?我们在研究法学时,有没有必要区分这些研究对象的不同类型,从而为法学的学科性质作出一个相对清晰的界定?我们知道,同一个对象完全可以从不同学科角度来进行研究,但我们不能因此把这些研究都归为同一个学科:比如经济学、哲学、伦理学、人类学、历史学均可以研究法律,我们却不能简单地把这些以不同方法和理论研究法律的学问都统统称之为“法学”,否则,“法学”这门学问就不是独立自治的。

也有学者把法学的研究对象简单地等同于历史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和人类学的研究对象,即“人”和“社会”,但却认为法学无法纳入社会科学的学科阵营,原因在于它无法与其他五门社会科学分享“科学的统一性”,他们指责法学家并不关心真正的现实,而只关心为法律职业所构建或试图构建的规则体系。与此相反,社会科学家或社会理论家则试图从社会行动者本人对规范的认识着眼,找出社会中现实存在的规范体系。由此,社会科学反而有可能避免被自然科学完全吞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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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认,在近代法学的知识成长过程中,自然科学范式也曾经一度构成法学家们的模仿样板,自然科学公理、定理和规准成为法学科学性的一种判准,像“自然科学/数学一样”来选择和处理法学的研究对象,使法学的言说达到像自然科学/数学(尤其是“几何学方式”)一样清晰、精致、确定,对于法学家们而言始终是一种念兹在兹的诱惑。

诚如英国哲学家罗素所言:“在研究和传授学问时,数学方法,即从界说、公设和公理推出结论的方法乃是发现和传授真理的最好的和最可靠的方法……他们由于同情哲学的不幸命运,放弃了叙述科学这种通常的大家习用的方法,踏上了新的然而困难重重的道路,期望运用数学那样的可靠性来论证哲学的其他部门,使这些部门同数学一样繁荣昌盛。”

至少从17世纪开始,法学也无反思地走上了科学主义(本体论上的自然主义/物理主义,方法论上的实证主义)的道路,而后又卷入现代(19世纪以降)社会科学之“自然主义”思潮的纷争。法学的科学性和自主性问题反而遮蔽在这种“自然主义”/科学主义之来势汹汹的大潮之中。在此背景之下,法学的知识特性和知识确信不断丧失,以至于任何一个人都可以把未经(传统的)法学范式检验的任何一种言说(学说)宣称是“法学体系的建构/重构”,任何一个未经(传统的)法学专业训练的人都可以任意地批判甚或践踏历经千年历史积累下来的法学知识。

这里的真正问题是:法学能不能当作自然科学来加以研究?法学是一门(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意义上的)“科学”吗?法学方法论能否看作是自然科学方法论在法学领域中的一种“翻版”或“转化物”?其实,不用过分复杂的概念分析和理论思辨,基于知识类型的简单观察,我们就可以看出,把法学完全作为自然科学或者数学来处理,不仅无助于实现法律自治以及“法学学科的自治”,反而有可能削弱法律和法学的自治性,使法学与其他学问(尤其是与自然科学)之间的界限变得愈来愈不清晰,甚至可能导致这样一种悖论:法学愈急于实现“(科学主义/自然主义意义上的)法律公理体系之梦”,却愈可能远离其作为一门独特学问的性格和生成基础,愈难以在当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精神科学)这三种基本的知识形态中寻找到其合适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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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这个道理是显而易见的:自然科学要研究“自然世界是什么”,真实的自然外界是什么样子(物理);社会科学主要研究对日常社会生活样态(社会生活世界的“是”)的理解和把握,如人们之间有什么样的行为关系,人们为什么这样行为或那样行为。社会科学要通过研究比如社会或个人的“心理”、社会“病理”等,来寻找有关社会问题的答案。法学的根本特点似乎是这样的:它既不研究自然世界的“是”(是什么),也不研究社会生活世界的“是”(是什么),而是解答社会生活世界的“是”(是什么)之对错的“(应然)理由”。

例如张三打李四是“是”,法学就是研究张三打李四有没有道理,李四该不该打。如果不该打,张三该怎么做?承担什么责任?还有:假如胎儿是人,那么胎儿就有生命权,若胎儿有生命权,那么某人有权剥夺其生命就是错的;然而,如果堕胎是道德的,那么一个人可不可以有权剥夺胎儿的生命?上述问题就不是对“是”(是什么)的研究,而是对“应然之理”、道理、事理的研究法学,更抽象一点讲是“法理”。

这种“法理”里面纠结着诸多因素,其中既涉及所观察事实的诸多复杂的变量,也涉及行为者(被观察者)和观察者本人的价值、情感、预设的行为准则、行动理据(逻辑)以及人们共同的看法,还有一些关于事物关系本身不可变更的法则。这些问题(最主要的行为人个人行动理据/逻辑与人们所持的对于某种行为应如何“更为正确/适当”的普遍/共同意见之间发生冲突)需要专门的法律科学研究,法学正是从这些因素中进行抽象分析,平衡相互冲突(竞争)的利益或价值,最终在社会生活世界中找到解答问题的规范根据。

德国哲学家海因利希·李凯尔特在所著的《文化科学和自然科学》一书中注意到,自然和文化是俨然有别的:“自然是那些从自身中成长起来的、‘诞生出来的’和任其自生自长的东西的总和。与自然相对立,文化或者是人们按照预计目的直接生产出来的,或者是虽然已经是现成的,但至少是由于它所固有的价值而为人们特意地保存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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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文化现象只能根据它们固有的目的、而不是从(自然)原因出发来加以确定,它包括了宗教、法学、史学、哲学、政治经济学等科学的一切对象。正如科学规范、道德规范和艺术规范一样法学,法律规范也是文化法则(,文化规律),而不是自然法则(规律),前者包含应然,后者包含必然(Müssen)。进而言之,自然科学提供普遍的(自然)“法则”,文化科学通过描述在历史中铸造的具体的“形态”而具有“个别记述的”性质:前者为(自然)法则科学,后者为(历史)事象科学;前者是“说明的”科学,后者是“理解的”科学或诠释(解释)科学。

从这些对立的范畴之对比可以看出,从自然科学的角度研究作为文化现象之一的法律规范现象不是不可能,而是应如何界定其研究的性质。诚如上述,我们同样不能笼统地将有关法律规范现象的自然科学研究称为“法学研究”。正因为如此,李凯尔特指出:“我们不能满足于仅仅用自然科学的或普遍化的方法去处理文化事件。虽然,这样的处理是可能的,甚至也许是必需的,因为任何一种现实都是可以是用普遍化的方法去理解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这种处理的结果将是这样:再一次用歌德的话来说,它把那种‘只有分离开来才具有生命’的东西‘生搬硬套地凑成一种僵死的普遍性’。因此,用自然科学概念来表现文化生活,这种作法虽然可能有其正当理由,但仅仅用这种方法是不够的。”

实际上,在法学界内部,人们也注意到法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学问性质与方法的差异:比如,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的法律史教授安德里亚·帕多瓦尼认为,法学家不像自然科学家,他们依靠经验的、事实的资料,却总是得出抽象的、普遍化的观念。德国法哲学家、法兰克福大学法学教授乌尔弗里德·诺伊曼持大致相同的看法:自然科学中涉及证明主张的真实性,而在法学中涉及证立决定(也可能是支持某个教义学理论的决定)的正确性。当代德国法学名家、慕尼黑大学法学教授沃尔夫冈·菲肯切尔指出:法学的魅力在于,它必须尝试通过人文科学的手段来克服自然科学上的不幸和道德上的罪责。它与自然科学和神学共同拥有素材,但其方法却是哲学的。

(本文节选于《法学的知识谱系》导论部分,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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