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的标准到底是什么呢?以下是小编整理自镇雄县人民政府网站的相关资料,请大家参考:

精准摸清兜底保障底数和农村低保施保情况

在执行城乡低保政策过程中,文件精神不落实、经办人员作风不扎实、履职尽责不到位、资金管理使用不严格、监督检查不经常,致使“人情保”、“关系保”、“政策保”、“保人不保户”、“漏保”、“错保”等问题突出,造成城乡低保对象不精准,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影响扶贫开发制度与民政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为深入抓好镇雄县城乡低保专项治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城乡低保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逐户排查需要通过农村低保兜底保障才能实现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底数并建立台账;同时摸清辖区内农村低保施保情况,对建档立卡户中已享受特困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低保救助的对象进行逐一核实;对农村低保对象中的建档立卡户(含已脱贫和未脱贫)进行逐一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政策保”进行逐户逐人核查并按要求写出说明。

01

精准认定农村低保对象

没有享受城乡低保的困难群众,可提交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经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入户核实,严格按照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低保对象认定条件进行认定,对符合享受低保的严格按照城乡低保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现有在保的城乡低保对象均需要重新申请、重新认定,对原有低保对象保留3个月的申请认定时间,3个月内没有主动申请的视为放弃,享受的低保待遇终止。此次认定工作,重点聚焦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列为“兜底保障脱贫一批”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要按“整户识别、整户施保”的要求,整户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贫困程度较深低保户的标准是什么,但又不属于兜底脱贫对象的贫困家庭,根据实际情况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02

严格履行入户调查程序

各乡镇(街道)对受理的农村低保申请必须100%入户调查审核,了解申请人家庭户籍、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未经入户调查不得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直接确定为低保对象。县民政局对各乡镇(街道)报送的低保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必须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

03

严格实行民主评议

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并根据需要将民主评议会议下沉到村(居)民小组召开,由村(居)民代表或者村(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县级民政部门人员参加评议。民主评议要按照政策宣讲、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的流程进行,对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要重新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必要时由乡镇(街道)会同县民政局入户调查并直接作出认定。

04

严格实行逢进必核

申请农村低保的家庭,必须授权镇雄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家庭收入财产核对,经核对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不得纳入保障范围。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可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申请重新审核。

05

严格实行备案审查

加强内部监管,对有亲属享受低保的有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实行双备案管理,特别对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实行上备一级管理,防止优亲厚友等问题发生。在编在岗民政工作人员、乡镇(街道)低保经办人员、村(社区)“三委”成员的亲属在本人工作行政区域内申请或享受低保的,应逐级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民政局审查及备案,县民政局必须100%入户调查。

06

严格履行公示程序

城乡低保申请的审核结果及县民政局拟审批情况,县级要在镇雄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上进行公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要在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或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进行公示,并在申请人家庭所在的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期均为7天。群众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核实,由县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低保对象及家庭成员姓名(未成年人、艾滋病患者等个人信息需保密的对象除外)、就业情况、居住村(居)委会、享受低保金数额等信息,并根据动态管理情况及时更新,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07

严格实行定期报告

享受低保的对象必须要以户为单位,每季度定期向所属乡镇(街道)报告其家庭经济状况变动情况,并对所报告的经济状况负责。其所报告家庭经济状况一旦通过镇雄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查询出申请救助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故意隐瞒不报、虚报假报,骗取低保待遇的,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要及时取消其已享受的低保待遇,追回已领取的低保金,并纳入个人征信记录,两年内该家庭不得申请社会救助。

08

严格落实应退尽退

农村低保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低保范围,对于已纳入的,应及时退出:一是家庭成员中有在岗在编财政供养人员的(备案的除外);二是家庭成员中有现任“村三委”干部的(备案的除外);三是拥有3万元以上大额存款或拥有价值3万元以上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的;四是除在农村拥有住房外还在城镇拥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门面房等的;五是长期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六是经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不含农业合作社及以土地和各类生产资料、产业扶持资金、小额贷款入股相关经营活动作为脱贫措施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七是为享受低保政策故意分户、并户,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八是为获取某种利益或达到某种目的将户口迁入村组的空挂户;九是家庭成员中的死亡人员、失踪人员、服刑人员及网上追逃人员;十是弄虚作假、瞒报谎报,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十一是未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实行“特殊保”的;十二是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高中阶段入读高收费学校或者择校读书的;十三是县政府规定的不符合享受低保的其它情形。

09

切实化解“政策保”

对多年以来因各种原因形成的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政策保”,在此次专项清理和动态调整中,按照“杜绝增量、消化存量、分类施策、分级负责”的原则低保户的标准是什么,努力做到能退尽退、应退尽退。若因历史原因无法清退还需保留的“政策保”,必须对涉及到的“政策保”对象逐户逐人进行认真核查,并就相关事项写出说明(因什么事由、什么时间、哪一级组织或领导安排的低保),经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装入一户一档并报县民政局备案。严禁增加新的“政策保”对象。

10

严格实行动态化精细化管理

按照重点保障户(A类)每年复核1次,基本保障户(B类)每半年复核1次,一般保障户(C类)每季度复核1次的程序,对现有在册农村低保对象进行全面复查复核,跟踪掌握低保对象家庭状况,坚决纠正对象不精准的问题。同时加强动态管理,根据低保对象家庭经济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保障类别或按程序予以退出,做到“应退尽退”。动态调整出来的农村低保指标,原则上全部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及此类家庭中的老年人,做到“应纳尽纳”。

兜底保障对象认定范围

1.无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家庭成员主要是老年人(60周岁以上)或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且无经济收入来源的;赡养、抚(扶,下同)养义务人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服刑、强制戒毒、失踪等原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的家庭。

2.因残重度贫困的家庭。家庭主要劳动力是一、二级残疾人或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户多残或老残同户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特殊困难家庭。

3.因病重度贫困的家庭。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病(含慢性病)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且需继续治疗的家庭。

4.因灾或意外事故造成重度贫困的家庭。因灾害、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重残等致贫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

5.因其他不可抗拒原因,无法依靠发展生产或其他方式实现脱贫的重度贫困家庭。

社会保障类政策

1.农村低保。重点保障户(A类)每人每月补助229元;基本保障户(B类)每人每月补助169元;一般保障户(C类)每人每月补助138元。

2.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895.15元/人/月。

3.特困救助供养。集中供养标准540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455元/人/月;对特困人员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再分别给予70元/人/月、40元/人/月的护理补贴。

4.医疗救助。民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年封顶线为6000元/人;临时医疗救助,年封顶线为4000元/人;23种重特大疾病,年封顶线20万元/人。

5.临时救助。一次性临时救助金为500元至5000元,个别特殊困难的,救助金最高不超过20000元。

6.8类重点优抚对象。根据不同情况而定,补助标准较多,具体与县民政局或乡镇(街道)民政所联系。

7.养老保障。县财政对每名16至60周岁的非在校生贫困人口代缴养老保险参保金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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