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经常性地被安排加班,但并未获得加班工资。用工单位解释是当初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协议中规定了劳务工每天的工价,并未规定要支付加班费,按规定是不需要向劳务派遣者支付加班费。
用工单位的说法合理吗?
用工单位的说法不成立,应当向劳务派遣者支付加班费。
被派遣劳动者即派遣工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包括加班费、奖金等。用工单位应当根据考勤核算劳务派遣者的加班时长,参照用工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加班费计算方法,向劳务派遣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对被派遣劳动者加班费的支付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援引其与用工单位或劳动者之间关于加班费支付主体的约定作为抗辩理由,主张无须向被派遣人员支付加班费。
对于用工单位以自己和派遣公司有协议约定为由不支付加班费、奖金或其他劳动报酬的劳务派遣是什么意思,劳动者应当及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工单位和派遣公司改正劳务派遣是什么意思,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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