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海南昌江黄鸿发涉黑案及其“保护伞”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黄鸿发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16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另外对黄鸿明、黄应祥、黄鸿金等188名团伙成员分别判处死缓、有期徒刑25年至1年不等刑期。
对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原县委常委、公安局局长麦宏章、原副县长周开东等7名“保护伞”, 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2年半不等刑期。
据了解,20世纪80年代末起,黄鸿发及其家族成员就作风蛮横,逞强争霸,对他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开设赌场等,至1995年,黑社会性质组织正式形成。
为牟取暴利,这个涉黑团伙通过开设赌场、非法采矿、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大肆敛财,对昌江地区的赌场、铁矿、混凝土、石场、砂场、废品回收、娱乐场所、农贸市场、啤酒销售、烟花爆竹、土建工程、摩托车销售、典当行、驾校等多个行业、领域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以商养黑”,“以黑护商”,通过十几个经济实体攫取20多亿元巨额非法收益,用于支持组织运行、发展。同时要求组织成员必须服从黄鸿发等人的命令,不得挑战黄氏家族权威,违者给予开除、赶出昌江地区等惩戒;非法收益由组织者、领导者掌控并分配,组织成员未经允许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等。
这个涉黑团伙长期在昌江地区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大量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导致2人死亡、3人重伤、13人轻伤、5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造成昌江地区人民群众极大的心理恐惧,致使大量被害人不敢报案。
为寻求非法保护,黄鸿发涉黑团伙以非法收益拉拢、腐蚀政府职能部门及政法机关领导干部充当“保护伞”,导致该涉黑团伙在昌江地区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长期未被打击处理,严重干扰、破坏了昌江地区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经营、生活秩序,破坏当地政府及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该案经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并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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