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衡阳市2023年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教育文化服务中心,局直各中小学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2〕1号)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2023年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2023年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

(一)科学合理划定片区。各地要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常住人口学龄儿童摸底调查制度,加强生源分布情况分析,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要求,根据适龄儿童人数、学校分布和规模、行政区划、交通状况等因素,为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招生片区范围。片区划定后,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较大调整时,应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进行审慎论证,按划片程序规定进行调整。

(二)保障学位供给。各县市区要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学龄儿童数量变化趋势,做好学位供给保障工作。学位资源短缺地区要综合采取措施,因地制宜、因校施策,积极挖潜扩容,扩大优质学位供给,努力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入学需求。

(三)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布局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所辖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并严格执行。各地可探索多孩子女同校就读办法,帮助家长解决多校接送孩子不便的实际问题。

(四)统一组织学生报名。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报名,学校不得自行接受报名。根据湖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推行中小学入学“一件事一次办”的通知》(湘教通〔2023〕87号)精神,今年秋季入学,要组织学生在湖南省中小学新生入学在线报名平台统一登录报名。市直公民办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由学校坐落辖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提前招生。

(五)严格遵守免试入学。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不得通过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班(培训机构)等进行招生,不得利用中介机构或培训机构等变相违规招生。

(六)规范民办学校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跨市州招生。市教育局审批设立及坐落市城区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优先满足市城区学生入学需求,在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下,若需跨县市区招生,须经市教育局审批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市区学生入学需求;在本县市区内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经市教育局批准后可在本市其他县市区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按市教育局统一规定的时间,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若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报名学生全部参加电脑随机派位,根据派位结果确定录取名单。

(七)规范一贯制学校招生。九年一贯制、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初中部可采用直升方式入学。若初中部学位不能满足小学部有直升意愿的毕业生入学需求,有直升意愿的学生全部参加电脑随机派位,根据派位结果确定录取名单。若初中部招收小学部有直升意愿的毕业生后学位仍有空余,是公办学校的,可接受划定片区内学生报名;是民办学校的,可接受该民办学校招生区域内学生报名;若报名人数超过空余学位数,报名空余学位的学生全部参加电脑随机派位,根据派位结果确定录取名单。

(八)有序组织电脑派位。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的具体工作办法,科学设置工作程序、摇号批次、志愿填报等要求。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工作由教育主管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电脑随机派位工作要做到全程录像、结果实时公开,主动邀请纪检监察、公证、媒体及学生家长代表等进行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九)保障随迁子女入学。各县市区要加快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合理确定入学条件,切实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有序入学。各县市区要建立和完善随迁子女身份认定程序,严格工作要求,有效防止假冒随迁子女就读的择校行为。同时,要统筹推进区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办好农村学校,让农村学生安心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

(十)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与残联等部门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信息对接,根据分类安置原则,落实“一人一案”入学工作要求,通过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普通学校就读、儿童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同时认真做好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适龄残疾儿童等群体入学工作,加强关爱帮扶和教育资助。

(十一)实施均衡编班管理。严格按规定控制班额,规范编班行为,实行均衡编班。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编班。学校不得劝退或变相劝退已录取的学生。严禁学校借转学名义变相“掐尖”招生,严禁挂靠学籍,切实做到“人籍一致”。

二、关于普通高中招生入学

(一)科学下达招生计划。适应职普协调发展新要求,市县教育局根据区域内学校布局、办学能力、适宜的学校规模和班额统筹合理核定招生计划,加强普职招生政策宣传解释,避免简单刚性执行职普分流比例。各县市区招生总计划数由市教育局统一下达,各县市区教育局需将本县市区招生计划合理分配到辖区内各普通高中学校,并将分配结果报市教育局备案。各地各校招生计划下达后,须一次性下达到位,不预留机动计划,不再追加招生计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严格执行。

(二)坚持属地招生原则。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实行属地招生,在招生范围进行“公民同招”。各县市及南岳区的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在本县(市区)域内招生;坐落市城区的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招生。未经湖南省教育厅同意,我市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跨市州招生,严禁外地市普通高中以任何名义在我市招生。未经衡阳市教育局同意,我市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在全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域招生。生源不足和学位不够的县市区需在市域内调剂招生计划的,需经衡阳市教育局同意后,由衡阳市教育局统筹调剂,相关县市区和学校一律不得“掐尖”招生。

(三)实行全市统一管理。全市使用统一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平台,对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招生进行统一管理,按照时间节点,统一发布招生信息、统一填报志愿、统一招生进度、统一按照考生志愿填报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录取。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按统一标准同步招生。

(四)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充分考虑辖区内学龄人口、学校布局、规模等因素,制定科学规范的高中阶段招生录取方案,并于5月底前将方案报市教育局备案。

(五)强化招生工作监测。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各高中学校须在全市统一“招生平台”中严格按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依托“招生平台”和学籍系统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测,及时发现、纠正招生工作的违规行为和异常动态。

(六)严格执行录取依据。普通高中学校新生的录取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计分科目的成绩、综合素质评定等第和考生志愿作为录取依据。未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一律不能参与普通高中录取。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及英语听说能力测试达到C等(含C等)以上,才具备录取普通高中学校资格。

(七)严格执行录取程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要按照全市统一步骤,利用全市统一的招生录取平台开展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分数优先、志愿优先的原则择优投档、分批录取。各公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必须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八)严格执行定向生招生制度。为切实落实教育部及省教育厅关于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区域内薄弱初中的政策措施,引导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入学,优质普通高中(包括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当地办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非示范性高中)招生计划指标按不低于50%的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并坚持向薄弱初中倾斜。要合理设置定向生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努力提高定向生整体录取率,定向生整体录取率应达到85%以上。

(九)规范特殊类型招生。推进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相关学校要明确学校特色方向、招生数量和相应的招生办法,严格控制招生计划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经衡阳市教育局认定的具备特色办学基础的普通高中学校可申请自主招生,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招收具有学科特长、体艺专长、小语种以及有创新潜质的学生,招生方案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招生对象为本校招生范围内且参加了全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符合条件的学生。自主招生的学校须严格按规定和程序组织招生,并主动公开招生的各环节和录取结果。各县市区及学校要规范开展自主招生工作,杜绝利用特长生招生政策进行掐尖招生或假冒特长生违规择校等违规行为。除体艺和小语种类型可在全市范围招生外,其他类型在规定的属地范围内招生。承担国家特殊人才培养任务的普通高中和国家规定的优护对象,按省教育厅批准的办法进行招生。

(十)严格控制加分或优惠项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留“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烈士子女”“军人子女”以及符合政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等加分或优惠项目。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或优惠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计入录取。

(十一)严格执行报批报备制度。各县市区教育局应根据招生计划科学划定本区域内各公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录取分数线和普高最低控制线,并报市教育局统一发布。各地各校要严格按时间节点开展录取工作,投档录取和自主招生录取结果及报到确认名单通过招生录取平台上报市中招办,由市教育局统一注册高中学籍。

(十二)保障随迁子女升学。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中考政策,各县市区要积极完善政策,努力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对回户籍地参加升学考试的随迁子女,户籍地和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妥善做好考生考试报名服务工作,保障随迁子女能在户籍地顺利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教育局成立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相关分管副局长和各县市区教育局局长为副组长,基础教育科、计划财务科、民办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等科室负责人和各县市区教育局分管副局长为成员。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本区域中小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各县市区应制定科学规范的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并及时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严守招生纪律。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面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生;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不按规定录取的新生一律不予网上调档,一律不予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未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一律不能参与普通高中录取。除自主招生必需的考试、测试外,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均不得另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文化考试,不得以培训机构成绩作为招生录取依据。各公办民办高中学校不得招收不符合我市高中录取政策的学生,不得拒收教育行政部门按政策统一投档录取的学生。公办普通高中不得招收复读生。被普通高中正常录取后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学生,视为主动放弃普通高中入学资格,不予注册普通高中学籍。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得为不在本校就读的学生空挂学籍。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办理普通高中学籍。严禁同时或者交叉注册普通高中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双重学籍”。

(三)实行“阳光招生”。各县市区应通过当地主流媒体、网络平台、招生管理系统等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本地招生入学实施方案、具体工作办法、报名对象和条件、咨询方式等工作信息。各学校应通过本校官方网站和其他宣传平台,及时公开招生入学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招生录取期间,各地各校要向社会公布咨询、举报电话(信箱)等,热情接待群众咨询,妥善处置来信来访。

(四)强化督促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加强对招生入学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重点排查曾经发生违规招生的学校,及时纠正各种违规招生行为。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驻局纪检监察组要加强对辖区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建立健全督查调研、情况通报、招生奖罚等制度,加强违规招生执纪问责力度。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招生入学工作纳入日常督导,适时对各地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导。对于因违规招生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进行追责和处罚。

(五)营造良好氛围。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与宣传部门、新闻媒体通力合作,全面、准确、细致解读招生政策,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通过致家长的一封信等形式,对招生政策、流程等加大宣传,引导广大家长更新教育理念,理性帮助孩子确定成长目标,避免盲目跟风择校。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努力为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创造条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教育获得感。

衡阳市教育局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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