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普通高考招生工作有序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四川省公安厅、教育厅等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四川警察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少数民族本科预科、藏文一类模式本科预科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纪检监察督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四川警察学院(国标代码12212)。
第五条 学校地址:
(一)泸州校区: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龙透关路186号。
(二)成都校区: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云岭路36号。
第六条 四川警察学院是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主办,四川省公安厅和四川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的全省唯一一所全日制政法公安类普通本科院校。办学层次为大学本专科及硕士研究生教育,其中,本科学制4年,专科学制3年。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在四川省公安厅的领导下,根据相关规定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就业处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制定年度招生章程、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远程网上录取、入学复审复查等工作。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由监察审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开设有公安本科专业、公安专科专业和非公安本科专业。
1、公安类专业
公安本科专业9个(本科提前批):治安学、侦查学、禁毒学、公安管理学、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安全防范工程和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技术;
公安专科专业1个(专科提前批):警犬技术;
2、非公安类专业
非公安本科专业1个(本科第二批):法学。
第十条 公安本专科专业只面向四川招生。
招生计划总数由四川省公安厅会同四川省委组织部、编办、教育厅等相关部门根据公安专业学生毕业时公安机关年度录用人民警察计划的一定比例确定招生计划数;分专业计划由学校根据公安业务部门的需求和学校的办学条件、培养能力拟定,并报省公安厅、省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和公布,其中女生计划数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5%,警犬技术专业只招收男生。
第十一条 法学专业面向部分省(区、市)招生。
总计划数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的培养能力拟定,分省计划数根据生源状况确定,并报相关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和公布。
第五章 报考条件
第十二条 报考公安专业和藏文一类模式本科预科。
考生须参加由四川省公安厅组织的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中任何一项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具体要求和安排详见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的相关通知或四川警察学院官网公布的2023年招生简章。
第十三条 报考少数民族本科预科。
考生当年不参加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预科学习期满后,拟直升公安专业的学生,须参加当年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合格者可以直升公安专业,其余考生直升我院法学专业。
第十四条 报考法学专业。
考生须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国家卫健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考生不参加针对公安专业的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公安专业录取批次及投档比例。
公安本科专业招生录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公安专科专业录取安排在专科提前批。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后续批次的录取。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在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均为合格,且分数达到本批次控制线的考生中,根据四川警察学院确定的调档比例(120%以内)向学校投档。
第十六条 公安专业录取时,执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即按照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录取并确定专业,不设专业间分数级差。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它没有录取满额的专业。调剂办法为:根据考生投档成绩的高低确定考生调剂的先后顺序,依次调剂到计划未完成的相同或相近类别学科;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同分排序规则为: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和外语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和外语成绩。
第十七条 藏文一类模式本科预科和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的投档和录取。
藏文一类模式本科预科的投档和录取,由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在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均为合格的藏文一类模式本科预科考生中,按招生计划数100%的比例向学校投档。
少数民族本科预科考生的投档按招生计划数100%的比例向学校投档。
第十八条 法学专业招生录取,按生源地本科第二批招生录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院在调档时,认可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但同一考生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学院按照加分后的投档分数进行录取。
第二十条 录取工作采取远程网上录取方式,录取结果可在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官方查询平台或学校官网上查询,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方式寄达。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所有专业的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报。
第七章 复审审查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新生入学复审复查工作,复审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我院将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包括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毕业就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学分并考核合格,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四川警察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公安专业学生就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文件精神执行。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警犬技术专业学生就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及有关文件精神执行。该专业学生不能专升本,毕业入警只能选择警犬技术职位。
第二十六条 藏文一类模式本科预科学生就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及有关文件精神执行。毕业生入警只能选择四川涉藏地区公安机关藏文一类模式招考职位。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各专业学生在校期间统一着人民警察服装,佩带学员标志,按照《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二十八条 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学校设立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可申请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费减免和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
第二十九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严格按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和四川省教育厅等部门文件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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