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级媒体聚焦盗窃古墓案件)
日前
定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抓获了盗窃古墓的
犯罪嫌疑人周某、张某、刘某三人
并缴获战国至汉代的
国家二级文物1件
国家三级文物2套
古铜币千余枚
…
2021年11月,定远刑侦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市面贩卖文物。接到线索后,民警对该线索进行追踪研判。
在多警种协作下,经过3个多月的侦查,专案组民警成功锁定三名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2022年1月21日,专案组民警抓获犯罪嫌疑人周某、张某、刘某三人,并缴获大量被盗文物以及探测器等作案工具。
铜卧羊钮盖铺首衔环熊足樽—国家二级文物
铜铺首衔环盆—国家三级文物
铜铺首衔环釜甑—国家三级文物
古铜币千余枚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周某、张某、刘某三人对其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周某交代,自己是开挖掘机的,多年前在工地施工时,听工友说工地有古墓,周某便伙同张某、刘某做起发财梦。在利益的驱使下,三人铤而走险,在定远县盗掘古墓,挖掘到了大量青铜器和铜钱。
2021年12月,三人在某工地施工过程中又发现了古墓葬,周某便购买了古墓探测仪,伙同刘某再次盗掘当地的古墓葬。
后经文物部门鉴定,周某等人私自挖掘的青铜器和铜钱为战国至汉代文物,有较高历史研究价值,其中国家二级文物一件,国家三级文物两套,古铜币千余枚。
目前,三名嫌疑人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已被定远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文物作为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受法律保护,法律明确禁止盗掘古墓葬,盗墓者即使未盗掘到任何财物,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广大群众发现此类犯罪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实际行动保护文物古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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