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业单位改革后,机构设置模式: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从2018年7月底已经基本试点结束的辽宁省来看,整合职能、跨领域综合设置,将职能相同或者相近的单位整合,组建新的事业机构,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大趋势。辽宁省公开报道的精简比例是92%,也就是说,原来100个事业单位,整合后只剩下了8个,可见其机构精简之力度。
目前综合设置的方式,大致有两个方向,一种是综合行业领域内的公益服务和行政辅助职能,设立领域内的服务中心;一种是综合所有职能相同或者相近的机构,跨领域综合设置。前者例如整合所有畜牧、农机、农技等服务职能,设立农业服务中心,类似还有市场服务中心、卫生服务中心等。后者大多是一些各行业都会设置的公共服务机构,例如整合所有的电子信息、政务信息、网络信息等机构,设立电子信息中心,类似的还有培训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机关服务中心、行政执法中心等。
2、事业单位改革后,人编岗必须完全对应,不能混编混岗:按职能整合,组建新机构,进行规范管理,是建设优化服务、节能高效、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的必由之路。机构改革,绕不开的就是岗位、编制、人员三者相互对应。机构职能确定了,相应的定岗定编工作原则也就确定了,剥离行政类和生产经营类职能后,新组建成立的中心,以公益服务职能为核心,统一由财政全额供给,使用的是全额事业编制。按照人编对应,使用全额事业编制的,必须是正式在岗职工。这些,都是事业机构正常运转的基本性原则。
可是,由于编制数额限制,尤其是在县乡基层,职能相近的事业单位,有使用全额事业编制的,还有使用差额、自收自支、自定自筹类编制的;即使是同一单位,也有全额的,有差额的,还有自收自支的;有正式在编的,有超编人员,有编外人员;有混岗混编的,有身份不对却使用编制的,有条件符合却无编可用的。基层编制使用、人员使用形势复杂,解决起来矛盾和困难重重。
3、基层事业单位改革后,编制类型使用和整改方法:事业单位改革大的原则不能改变,人编岗必须对应。即改革后,除乡镇卫生院外,事业单位基本上都是全额供给,使用全额编制。正式职工中,不管以前使用什么编制类型,调整到新组建成立单位,对应机构性质、岗位性质,统一由财政全额供给,使用全额事业编制。
其中的区别,自收自支类编制,是由地方政府自行核定,报经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的编制。改革后直接撤销,不再使用,地方政府不允许再自行核定、使用自定编制类型。核销后所需要的编制缺口,由地方政府自行调剂余缺解决。
差额事业编制,和全额事业编制一样,都是省级机构编制部门给各地核定的正规编制类型,主要用于医疗卫生行业。改革后除乡镇卫生院可以继续使用外,其他单位由于剥离生产经营职能改企,不允许收费或者继续承担生产经营职能,因而再无可能使用差额事业编制。解决的方式,是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编制使用实际,使用全额编制置换差额编制,供地方改革后统一使用。
改革过程中,各类事业单位按职能进行整合,由于机构改革造成的混编混岗问题,必须于2020年10月底,改革结束前整改到位。其中违规使用的自行核定的编制类型,必须于2019年6月底前整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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