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相关资质的罗某将其生产的汉堡对外销售,中间商顾某购得后又转销给房山区良乡中学的食堂,造成19名学生集体食物中毒。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罗某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获刑3年,顾某因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同样获刑3年,而良乡中学食堂主管贺某,则因未核实食品的来源以及产品合格证明就进货并在食堂销售,而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法院同时禁止贺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19名学生集体中毒
一审查明,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9月28日期间,罗某在没有取得食品生产和销售资质的情况下,租赁北京香味村食品有限公司的场地和生产资质,在大兴区黄村镇周村北京香味村食品有限公司厂房内生产“香味村”牌汉堡并对外销售。期间,顾某在没有取得食品销售资质也未看到产品合格证明的情况下,从罗某处购买其生产的“香味村”牌汉堡并向北京市房山区良乡中学销售。贺某作为良乡中学食堂主管人员,在未核实食品来源且未看到产品合格证明的情况下,从顾某处购买“香味村”牌“新奥尔良烤鸡堡”等食品在该校食堂内出售。
2013年9月底,该校学生李某等19人食用食堂销售的“香味村”牌汉堡后集体食物中毒。经房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在李某等19名学生的排泄物中检测出肠炎沙门氏菌。在良乡中学食堂内扣押的“香味村”牌“新奥尔良烤鸡堡”中检测出肠炎沙门氏菌。经大兴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罗某生产涉案汉堡使用的去骨鸡腿肉中检测出肠炎沙门氏菌。
罗某和顾某于2013年9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贺某2014年5月8日到公安机关自首。
3被告一审获从轻处罚
法庭审理中,罗某、顾某和贺某分别主动交纳人民币8万元、5万元和2.5万元,且已与部分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罗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顾某和贺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罗某和顾某有坦白情节,贺某有自首情节,对其均可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处罗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贺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法院还禁止贺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顾某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罗某认为指控其犯罪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
二中院认为,原判充分考虑顾某具有坦白情节,而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量刑适当。在案证据足以证实罗某在不具备食品生产、卫生许可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雇佣没有健康证明的员工,租用场地生产“香味村”牌汉堡并且出售给顾某,顾某又将该食品销售给贺某,导致贺某所在学校多人食用该食品后出现食物中毒的严重后果。
案发后,疾控部门在其所生产的相关食品中检验出“沙门氏菌”,是造成多人食物中毒的原因。罗某生产、销售食品的行为,造成1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符合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属“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本质特征。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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