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覃兆华 邓凤明)一直以来,港南法院把“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贯彻于诉讼的各个环节,尽最大努力通过和谐的方式化解群众矛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近日,港南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5日11时许,梁品英驾驶登记车主为其本人的轻型普通货车搭乘原告在路上行驶,被告梁文强驾驶桂登记车主为被告梁庆娟的中型自卸货车驾车同向在后行驶,被告梁文强驾车超越梁品英驾驶的轻型货车时,中型自卸货车右后侧与轻型货车左前侧相碰刮,造成桂中型自卸货车失控碰撞到公路东侧的路树,造成梁品英、原告受伤及上述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梁文强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梁品英、原告不负责任。
另查明,原告在贵港市金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担任保安队队长一职,月工资收入为220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 1、右侧股骨头、髓臼撕裂性骨折、右髋关节脱位; 2、左胫腓骨下段横断性骨折; 3、左足内侧楔骨撕裂性骨折、左足第1跖趾关节脱位;4、右足第1-2跖趾关节脱位; 5、轻度颅脑损伤; 6、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7、高血压病;8、乙肝病毒性肝炎。2013年1月24日出院,共住院60天,期间用去住院治疗费74472.10元。原告住院期间有一名护理人员护理。医嘱建议出院后全休三个月。事故发生后,被告梁文强、梁庆娟已经支付原告9000元。
港南法院受理此案后,法官多次电话联系当事人,并深入了解当事人真实想法及家境邓情况。庭审中,原告及其家属情绪激动,主办法官采取背对背地调解方式,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劝说下,当事人情绪得到缓和。法官趁热打铁,提出调解方案和建议,最后各方当事人都做出了一定的让步,最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梧支公司赔偿原告殷文胜因本次交通事故至今为止造成的经济损失共26000元,该款于2013年4月2日前付清;
二、被告梁文强、梁庆娟赔偿原告殷文胜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55000元(不包括被告梁文强、梁庆娟已经支付的9000元),2013年3月19日前支付15000元,2013年9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2014年3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
三、被告梁文强、梁庆娟赔偿完原告殷文胜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55000元之前,被告梁庆娟所有的中型自卸货车由被告梁庆娟管理使用,不得变卖、赠与、隐匿、抵押、典当该车;
四、被告梁文强、梁庆娟赔偿完原告殷文胜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55000元之后,原告殷文胜不再就本次事故造成要求被告梁文强、梁庆娟赔偿任何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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