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卷】
田友强,男,汉族,1967年1月生,四川乐山人,1988年4月参加工作,201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乐山市沙湾区水务局原河道管理股负责人。
2023年5月,田友强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乐山市沙湾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3年9月,田友强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023年11月,田友强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案探】
灵山秀山水,沙岸湾环处。温润如玉的沫水(大渡河)流贯沙湾区,不仅滋养了两岸百姓,也为沙湾带来了丰富的资源,砂石资源就是其中之一。
沧浪之水清兮,可以濯我缨;沧浪之水浊兮,可以濯我足。“从小到大一直生活在沫水边,每次走到河边,看着清澈的河水,宽阔的江面,内心就特别宁静,还曾在河边念过《沧浪歌》。”田友强回忆道,自己也曾用“沧浪之水”勉励自己、要求自己,再看如今,曾经的铮铮誓言似乎早已东去不复回。
乐山市沙湾区水务局原河道管理股负责人田友强接受审查调查。
心理失衡 利令智昏
近年来,各地建设发展如火如荼,砂石需求量巨大。作为沙湾区水务局原河道管理股负责人,田友强的主要职责就是负责河道管护、采砂监管等工作,也就成了砂石企业老板们眼中的“关键人物”。
2013年,田友强担任区水务局河道管理股负责人后,开始与砂石老板们熟络起来,心理也逐渐出现了不平衡。“砂石市场价格一路走高,老板们赚得‘盆满钵满’,我也想‘入局’赚钱,提高生活‘档次’。”
随后,田友强开始接受砂石老板安排的各种娱乐活动,在吃喝玩乐中,与老板们成为了“朋友”“兄弟”。他一边利用“交情”从砂石厂购买砂石出售,赚取差价获利,一边对砂石厂生产经营中出现的违规问题视而不见,或只象征性地提出口头整改要求,帮助企业逃避处罚。砂石老板们对此“心领神会”,逢年过节准时送上烟酒、红包。
“最初,心里非常害怕。时间长了,胆子就逐步变大了,他们送来的时候,我就觉得理所应当。”利令智昏,在思想上节节败退的田友强,贪欲不断膨胀,不再满足于只收受烟酒红包等“小甜头”,“胃口”变得越来越大。
2020年4月,砂石老板代某中标某砂石资源开采项目,并设立了2个砂石堆场。进场施工后,田友强以口头“提醒”代替下发整改通知书,在上级检查或联合检查时提前“通风报信”,“帮助”代某免于因环保设施不达标或开采不规范等问题被发现而受到处罚。事后,代某主动送上30万元表示感谢,田友强欣然接受。
“红包”太小 故意敲打
“梁老板,你这的砂石料已经分筛完了,必须赶紧拆除机器、平整场地复耕,我过几天来验收。”2019年6月的一天,田友强到某砂石厂检查工作时,对该厂老板梁某下了“最后通牒”。
看似秉公执法,实则田友强私心作怪、故意敲打。原来,在2017年至2018年环保督察及“回头看”期间,田友强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关照”梁某的砂石厂,“帮助”其顺利完成问题整改得以继续生产经营。事后,梁某多次向田友强表达谢意,却口惠而实不至,田友强对此颇为不满。
2019年1月,田友强到该砂石厂例行检查时,梁某送给他一个红包。田友强回家拆开红包,却发现只有1万元现金。随后,田友强又向梁某暗示自己买房“还差些钱”,但梁某没有“进一步表示”。田友强对梁某愈加不满,暗下决心要寻机“敲打”一番。
机会很快来了,田友强得知梁某准备竞拍附近某项目清淤堆放砂石料。随后,他以砂石料已分筛完毕为由,要求梁某拆除机器、验收场地。
梁某即刻领会了田友强的“伺机发难”,为避免影响后续生产经营,便请他帮忙开个“口子”。田友强此时也不再绕弯子,再次表示自己买房缺钱。梁某随即以刷卡垫付的形式,补齐了田友强购房50万元的“差价”。
以利而聚,因利而散。东窗事发之际,面对调查,这些与田友强以“朋友”“兄弟”相称的砂石老板,纷纷如实交代问题以求从轻处理。经查,田友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砂石业务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82万元。
“属于是鼠目寸光,算错了人生的幸福账。不仅害了自己,也害了家庭……”想到自己因违纪违法身陷囹圄、家人分离,田友强泣不成声。
【案析】
田友强长在水边、干在水利,却不知“美哉水乎清清,其浊无不雩途,其清无不洒除也,是以长久也”,产生了“权力不用过期作废”以及“捞快钱”的错误想法,在贪欲的驱使下,最终误入歧途、坠入深渊。田友强为他人经营砂石业务提供帮助并收受“好处费”,数额巨大。其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田友强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田友强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受贿罪。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
第八十八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二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
第三十四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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