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文解字》中对“凶”的解释为“恶也”,而在甲骨文以及金文中,对“凶”的刻画是烈火在跪着的人的头上熊熊燃烧,也许这个跪着的人是“恶”的,所以被处以了“恶”的惩罚,但“凶”这个字,大家都清楚它是不吉利的,而凶宅通常是指死过人的房子。
唐朝著名诗人白居易还特别写过一首诗《凶宅》,像名句“骄者物之盈,老者数之终。”“权重持难久,位高势易穷。”“因小以明大,借家可喻邦。”均是出自此诗。
讲述的是长安城内有处凶宅,屋主人都不得善终,人们议论纷纷,白居易则认为这些人的下场不好,其实与房子没有多大关系,都是人为的原因。
不过多数人对凶宅还是比较抗拒的,即使是十分崇尚科学的今天,知道凶宅里不闹鬼,但还是难以接受自己住的地方是凶宅。2020年年初,广东深圳市龙岗区的郑女士在购买婚房就特别留心了这方面的情况,在房产买卖合同中添加了一个“限制条款”:
在出卖人李某或李某家属等持有期间,不能发生任何非正常死亡现象包括但不限于自杀、他杀、坠楼、意外死亡等情况,如果出卖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存在隐瞒行为,经三方确认,系出卖人欺诈,使得买受人郑某和居间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基础上订立该合同,那么郑某有权撤销房屋购买合同,要求出卖人退还房款,并补偿郑某相关损失。
郑女士不想购买一套“不吉利”的房子做婚房,这是她的诉求。而一般情况下,合同限制条款不违反法律,且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便是有效的,如果发生纠纷,闹上法庭,法院会支持这个限制条款。
当时,李某与郑女士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对此也没觉得什么,能够理解郑女士的要求。签订合同后,郑女士便把定金转给了李某,向银行申请贷款,这期间还有各种登记费、购房契税等等,虽然房子已经过户给了郑女士,但由于贷款发放需要等待一段时间,也就说,房产还没有到郑女士的手上。
然而不幸的是,在房产交付期间,该房屋发生了一场大火,经调查,属于意外事件,虽然火灾发生后,很快就被扑灭了,该房屋的主体结构没有受到影响,但不行的是,李某在这场大火中意外身亡了,郑女士花301万买的婚房一夜之间变成了“凶宅”,李某的家属对此情况也未能料到。
李某的家属则认为与郑女士签订合同的是李某,并且出卖的房屋属于李某个人所有,与他们无关,且郑女士转给李某的钱也已经被李某花掉了一部分,因此他们并不同意郑女士退房的要求,要求郑女士继续履行合同。
但从法律上的角度讲,首先,此房屋虽为李某个人所有,但李某的儿子系法定继承人,如果他要继承李某的遗产,也就不能说与此无关,同时继承了相关权利。即使李某的儿子放弃继承,也还有其他继承人,李某生前与郑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在该事件中,李某意外死亡,属于该规定第(一)项情形,郑女士有权解除合同。
值得一提的是,解除合同并不等同于合同的撤销,而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包括五个方面,即:有重大误解、欺诈、违背真实意思、胁迫、乘人之危。并且行使合同撤销权,必须由享有撤销权主体资格的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起请求。
而在本案中,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中添加的“限制条款”被法院认为有效,所以郑女士走法律途径,起诉卖家退房,解除合同,法院依法支持了该诉讼请求。
但考虑到合同有效期间,出卖人并不存在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不具有欺诈,不属于违约的情形,因此法院并没有支持郑女士要求李某家属支付违约金以及赔偿利率上浮所造成的损失等费用方面的诉讼请求,这部分损失由郑女士承担。
最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的儿子返还原告郑女士91万购房款以及支付税费、公证费、登记费等其余手续费,房子过户给李某的儿子,郑女士需要去银行注销房屋抵押登记。
一场意外,夺走了签订合同的一方的生命,对双方而言都是不幸的,对另一方的损失也不可避免,最终,郑女士也只能花时间再重新选购一套房。
———END———
限 时 特 惠: 本站每日持续更新海量各大内部创业教程,永久会员只需109元,全站资源免费下载 点击查看详情
站 长 微 信: nanadh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