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没有确定民事违约责任的是否还可以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裁判要旨

民事调解协议中约定了债务人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时,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约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不应当再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承担责任。即排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具体情形,是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除此之外,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义务人承担迟延履行责任。

案例索引

《沂水某银行与临沂某集团公司等执行复议案》【(2021)鲁执复150号】

争议焦点

调解书没有确定民事违约责任的是否还可以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裁判意见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第二款规定:“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第二款规定了排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具体情形,即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除此之外,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本案的执行依据,即(2016)鲁13民初347号民事调解书的主文并未约定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2016)鲁13执273号案件通过拍卖某集团公司所持的质押股权,只是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该义务不是调解书确定的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方式,故不存在排除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适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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