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_工伤保险条例_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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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_工伤保险条例_工伤保险条例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税务局印发了《转发关于我省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的通知》(汕人社〔2019〕18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我市各级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范围,并依法依规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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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的适用对象和范围是哪些?

我市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以下统称“机关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为本单位编制内的全部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公务员依法依规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

为更好地保障中央、省直驻机关单位公务员的工伤保险权益,《通知》规定上述机关单位可以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至此,我市企业职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单位公务员等职业人群实现工伤保险制度全覆盖,均一视同仁纳入了工伤保险制度范围。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在哪里参加工伤保险?

已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机关单位,应到所属税务部门办理工伤保险缴费核定,并按规定申报和缴纳工伤保险费。

未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机关单位工伤保险条例,首次参加工伤保险应按以下属地原则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户登记:中央、省属驻汕机关单位和市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机关单位到市社保局申请,区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机关单位到属地的社保分局申请。开户登记之后到所属税务部门办理缴费登记,并按规定申报和缴纳工伤保险费。

机关单位应在缴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后,通过市社保局网上办事大厅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如查询结果与实际缴费情况不符的,提供相关的依据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校对。

各机关单位公务员工伤保险缴费有什么规定?

根据《通知》第三条规定,各机关单位应当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公务员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其机关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执行工伤保险一类行业基准费率及其浮动费率办法。公务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机关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该单位的部门年度预算安排解决,在社会保障缴费科目列支。

公务员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什么规定?

根据《通知》第五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公务员,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有关争议处理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公务员与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一视同仁依法依规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关于我省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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