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刑事法院发表的这份声明,普京和利沃娃·贝洛娃被指控违反了《罗马规约》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目和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八)目,具体条文如下:
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目
(vii) or or ;
非法驱逐、转移或非法监禁;
和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八)目
(viii) The , or , by the Power of parts of its own into the it , or the or of all or parts of the of the or this ;
占领国将其部分平民直接或间接转移到其占领的领土,或将被占领领土的全部或部分人口驱逐或转移到该领土内外;
对于普京是否犯有检察官所指控之罪行,本文不作讨论。本文主要讨论在本案中,国际刑事法院对普京是否有管辖权及普京作为国家元首是否有豁免权。先讨论豁免权,因为普京如果有豁免权,那国际刑事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意义就不大了。
普京的国家元首豁免权在本案中是否适用?
国内的一些大V认为普京对本案的元首豁免权的(例如宋忠平)是不用讨论的,但实际并非如此。这其实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罗马规约》第27条《官方身份的无关性》明确规定:
(一) 本规约对任何人一律平等适用,不得因官方身份而差别适用。特别是作为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政府成员或议会议员、选任代表或政府官员的官方身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免除个人根据本规约所负的刑事责任,其本身也不得构成减轻刑罚的理由。
(二) 根据国内法或国际法可能赋予某人官方身份的豁免或特别程序规则,不妨碍本法院对该人行使管辖权。
然而,第98条又弱化了第27条之规定:
第98条:在放弃豁免和同意交出方面的合作
1.如果移交或协助请求会要求被请求国不遵守其根据国际法对第三国的国家或个人或财产的外交豁免所承担的义务,则法院不得继续进行,除非法院能够首先获得该第三国的合作以放弃豁免。
2.如果移交请求要求被请求国不履行其根据国际协定承担的义务,则法院不得继续进行,根据国际协定,向法院移交该国的人需要得到移交国的同意,除非法院能够首先获得移交国的合作以表示同意移交。
国内对于国际刑事管辖权与元首豁免权的关系有三种观点:
(1)国际刑事管辖权优于元首豁免权
张磊博士通过《关于国际刑法中官方身份的无关性原则地位的思考》一文,通过“个人责任原则”与“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比较研究,主张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主要是为了防止国家官员以“官方身份享有刑事管辖豁免权”而规避法律所规定的国际刑事责任,目的在于阻却行为人以豁免权为由逃避承担国际刑事责任,这是对传统国际法中刑事管辖豁免权的巨大突破。
(2)元首豁免权优于国际刑事管辖权
邓华博士发表《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问题最新进展述评》,通过考察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问题”的报告和争议点,其反对“官员豁免”专题应制定“豁免例外规则”,主张“官员豁免”虽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 ICC 刑事管辖权,但是并不因此等同于赦免国家官员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另外,罪行的严重性不是豁免规则是否适用的主要考虑因素,此外,确立豁免例外规则,可能会导致相关国家违反国际法上规定的尊重他国主权的义务。
因此,邓华学者认为现如今国际社会的主体中“国家”仍然占了绝大多数,为了维持稳定的国际关系以及便于国家间顺利交往,赋予行使国家职能的官员一定豁免权应当成为一种原则。
(3)区分缔约国与非缔约国,元首豁免权优先性不同
申世涛博士于《国际刑事法院逮捕执行合作中的现实困境与出路》一文中梳理目前国际刑事法院逮捕执行的实践状况,找到目前逮捕执行合作存在的困境,如国家不愿或不能执行,没有执行力量的国际刑事法院唯一可做的是寻求国际社会的支持和帮助,但是在缺乏国际支持的情况下,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提交情势后并未就情势国的不合作问题有所举措。除此之外,申世涛博士还就执行问题从《罗马规约》第 27 条“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与第 98 条“外交豁免权优先”原则的解释出发,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申世涛博士主张《罗马规约》第 27 条第 2 款与第 98 条第 1 款并无冲突,即当逮捕和移交发生于两个缔约国之间则适用第 27条,排除豁免权的适用,当发生于缔约国与非缔约国之间,则传统国际法上的外交豁免权优先适用。
由此可见,目前对于国家元首豁免权与国际刑事管辖之间的冲突问题,各个学者存在分歧意见,有的学者主张国家元首的行为即代表国家,因此国家主权不容遭到质疑;有的学者主张国际刑事罪行不能因其具有国家元首身份而不受管辖和制裁;有的学者则主张《罗马规约》的规定应区分缔约国与非缔约国,对于非缔约国而言国家元首豁免原则优先。
国外的研究同样存在观点差异,有学者认为只要是缔约国就应当遵守《罗马规约》的规定,也有学者主张《罗马规约》的规定与国际习惯法规定的豁免权产生冲突,应当权衡二者关系,也有学者主张即便是非缔约国也会因此受到拘束。
与本案类似的一个案例,是对苏丹元首巴希尔是否具有元首豁免权的争议:
2003 年至 2008 年期间,两支武装力量在苏丹达尔富尔地区展开反政府武装活动,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并犯下危害人类罪、战争罪、灭绝种族罪等国际罪行,当时的苏丹总统巴希尔被认为应当对上述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于 2005 年 3 月31 日,联合国安理会作出第 1593 号决议将苏丹达尔富尔情势提交至 ICC。
作为国际刑事法院审理的案件,巴希尔案的特殊背景是:苏丹作为《罗马规约》非缔约国本应不受 ICC 管辖,却因安理会作出第 1593 号决议,依据《罗马规约》第 13 条的规定,使得 ICC 对苏丹启动管辖权。
联合国安理会将苏丹达尔富尔情势提交至国际刑事法院( Court,以下简称“ICC”),ICC分别于 2009 年 3 月 4 日和 2010 年 7 月 12 日 对苏丹总统 Omar Al-(以下简称“巴希尔”)下达了逮捕令。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Rome of the Court,以下简称《罗马规约》)的规定,吉布提、乌干达、乍得、南非、刚果、马拉维、约旦等国家均为国际刑事法院的缔约国,其有义务配合法院的逮捕令,然而上述缔约国均未履行执行逮捕令。国际刑事法院的结论是:“国家元首因触犯国际刑事罪名而受到国际性司法机构管辖时,不享有国际习惯法规定的国家元首豁免权”。
结合以上两条法律条款及苏丹元首巴希尔这个案例,我们认为,《罗马规约》第27条和98条其实是不冲突的,第27条说的是对缔约国的国家元首国际刑事法庭,《罗马规约》不受元首豁免权限制,是有管辖权的。第98条说的是,如果犯罪者和受害者都不是缔约方,《罗马规约》是没有管辖权的,也不能请求第三国帮助逮捕犯罪者。
具体到普京这个案例而言,如果普京去南非参加金砖国家元首峰会,南非是被请求国,这个移交国是俄罗斯;如果俄罗斯不放弃元首豁免权,国际刑事法院是不能要求南非逮捕普京并将其移交给法院的。
有一个例外,那就是如果联合国安理会同意逮捕普京,则南非应该旅行其缔约国义务逮捕普京。当然联合国安理会目前尚无这方面的决议,也不可能有。
管辖权
根据《罗马规约》的规定,法院主要对四类严重的国际犯罪行使管辖权,管辖范围原则上仅限于缔约国领土,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延伸至非缔约国领土范围内,管辖对象则包括缔约国国民和非缔约国国民。
具体条文如下:
1、第 12 条第 2 款
这一款规定了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前提条件,即犯罪行为地或被告人的国籍中有一个或多个是规约缔约国,且这个条件只有在缔约国提交情势或检察官主动调查情势时才需要。
《规约》中只要求罪行发生地和被告人的国籍之一是缔约国即可,这说明若其中一个不是缔约国时,法院也可以行使管辖权,比如某项严重的国际罪行发生在缔约国境内、被指控对象(被告人)是非缔约国的国民;或者某缔约国国民在非缔约国境内实施了严重的国际犯罪,则法院就可以对该非缔约国国民或在非缔约国境内发生的犯罪行使管辖权。
2、第 12 条第 3 款
这一款规定了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地和被告人的国籍都不是缔约国国际刑事法庭,法院若想要行使管辖权,就需要有关非缔约国提交声明接受法院的管辖权。
非缔约国自愿接受法院的管辖是法院行使管辖权最为“名正言顺”的方式,此时接受法院管辖权的非缔约国要像缔约国一样承担起《规约》第九编所规定的合作和协助义务。
3、第 13 条第 2 款
第 13 条规定了启动法院管辖权的方式,即,缔约国提交情势、安理会提交情势和检察官依职权自行调查一项情势, 除此之外再无第四种可能,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启动。启动机制是开启法院诉讼程序的“按钮”,无论是国内诉讼还是国际诉讼,都需要启动机制才能使法院系统运行,国际刑事法院的诉讼程序也不例外。
《罗马规约》中对非缔约国国民行使管辖权的规定让一些国家和学者认为这实际上是未经非缔约国的同意对其行使管辖权,违反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下简称《条约法公约》)中规定的“条约相对效力原则”,也突破了国家主权原则。至于《规约》是否违反了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是否违反国家主权原则以及法院对非缔约国行使管辖权是否合乎国际法,需要详细探讨。
“法院对非缔约国行使管辖权”其实是一个笼统的、抽象的表述。它表现为四种具体情形:一是管辖在缔约国境内实施犯罪的非缔约国国民,二是管辖在非缔约国境内实施犯罪的缔约国国民,三是非缔约国自愿接受法院对其国民的管辖;四是安理会提交涉及非缔约国的犯罪情势。
自 2002 年法院成立至今,已经走过22 个年头,法院在这二十几年里共调查了31 起情势,其中 5 起经检察官初步审查后认为“没有合理根据进行调查”, 并决定终止初步审查程序(埃及情势、洪都拉斯情势、韩国情势、科摩罗情势和加蓬情势)。其中涉及到非缔约国的情势有孟加拉国/缅甸情势、阿富汗情势、伊拉克/英国情势、科特迪瓦情势、巴勒斯坦情势、埃及情势、乌克兰情势、苏丹达尔富尔情势和利比亚情势,这 9 个情势虽然都涉及到非缔约国,但法院并没有对其中所有的非缔约国都行使了管辖权,有些情势尚处在“初步审查” 阶段,如巴勒斯坦和伊拉克/英国情势处在第三阶段(可受理性审查)。
所有情势经初步审查后满足法定条件,才能正式进入调查起诉阶段,法院开始真正行使管辖权,如苏丹、利比亚、科特迪瓦、孟加拉国/缅甸和阿富汗情势;否则该情势就会终止审查,如埃及情势。
法院在四种情形下对涉及非缔约国的案件可以行使管辖权,分别是:非缔约国国民在缔约国境内实施犯罪、缔约国国民在非缔约国境内实施犯罪、非缔约国自愿接受法院的管辖权和安理会向法院提交非缔约国的犯罪情势 。深入分析会发现这四种情形是有所差别的,具体有何差别,要结合具体情势来分析。
结合科特迪瓦情势、苏丹情势、利比亚情势和缅甸/孟加拉国情势、伊拉克/英国情势,可以发现法院是对科特迪瓦、苏丹和利比亚本国行使管辖权,也即,法院行使的是本属于科特迪瓦、苏丹和利比亚的属地管辖权,这一管辖权来源于非缔约国自愿(直接)或非自愿(间接)的转移。科特迪瓦情势属于自愿将本国的管辖权转移给法院,而苏丹和利比亚情势则通过安理会决议非自愿地转移给法院。
相比较而言,法院对缅甸/孟加拉国情势拥有管辖权是基于一个重要的连结点,即缔约国孟加拉国,法院管辖缅甸国民并不是因为缅甸将其本国的管辖权转移给法院行使,法院行使的是缔约国孟加拉国的属地管辖权;同样地,法院对伊拉克/英国情势有管辖权也是基于犯罪嫌疑人的国籍国是英国这一点,法院行使的是本属于英国的属人管辖权,所以这两种情形虽涉及非缔约国,但本质上仍属于“对缔约国行使管辖权”的情形,体现了管辖权的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规范地讲,“对非缔约国的管辖”不是一个法律术语,从字面上看,这更像是一种“违法”现象,但现实情况纷繁复杂,不排除某些情形下“对非缔约国的管辖”是合理合法的,因而“对非缔约国的管辖”本质上是一种事实状态。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管辖非缔约国就等于管辖非缔约国的国民,因为《罗马规约》以“个人刑事责任”为原则,法院只管辖自然人所实施的国际罪行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追究国家责任,也即“对人不对国”。如苏丹达尔富尔情势中,对被告人巴希尔、班达、侯赛因等的管辖就等同于对苏丹的管辖,因为本情势中被指控对象的国籍和犯罪行为地都是苏丹,利比亚情势同样如此;再比如科特迪瓦情势属于非缔约国声明接受法院管辖权的情形,在这一情势中,法院管辖的罪行发生在科特迪瓦境内,该情势所涉及的两个案件的被告人均为科特迪瓦国民,所以法院对科特迪瓦的管辖就等同于对科特迪瓦国民的管辖。
综合前面的分析,可以总结出法院对非缔约国行使管辖权的两种情形,一是非缔约国自愿提交声明的情形,二是安理会提交非缔约国的情势的情形。很显然,非缔约国自愿提交声明,既不违反一国主权、没有干涉一国内政、也不违背《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因为这种管辖权源自国家的同意,这是法院得以享有并行使管辖权的最扎实、最无懈可击的依据。同时,一国自愿接受法院的管辖将意味着该国承担与法院合作的义务。
那么安理会向法院提交非缔约国的情势是否违反国际法规则呢?也不违反。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得以对非缔约国行使管辖权,主要来源于安理会的提交,而安理会可以提交非缔约国的犯罪情势依据的是《联合国宪章》第 7 章,并通过安理会决议将法院和联合国(或安理会)联系起来(这一点会在第三章详细说明)。法院在《罗马规约》框架内行使管辖权,非缔约国依《联合国宪章》和安理会决议配合法院的管辖,各守其则,各司其职。因此,法院对非缔约国行使管辖权也符合国际法的一般原则。
对于普京这个案子而言,可以认为法院对他和贝洛娃的逮捕令是不合惯例的。
乌克兰和俄罗斯都是非缔约国,而且俄罗斯的相关机构也没有自愿提交声明。当然,也没有安理会的提交。
对普京和利沃娃·贝洛娃的逮捕令将对俄罗斯外交政策产生什么影响?
国际刑事法院的逮捕令确实在国际上对普京开展元首外交产生了影响,这种影响在今年只会增加。国际刑事法院宣布后不久,美西方一直在敦促作为国际刑事法院签署国的南非履行其对该法规的义务,并在普京前往该国参加2023年8月的金砖国家峰会时逮捕他。普京最终放弃参加峰会,显然会使俄罗斯对其他金砖国家的影响减弱。
除了阻碍普京潜在的国际外交行动外,这些逮捕令还降低了国家元首和其他高级外国官员前往俄罗斯参加普京会议的吸引力。
今年夏天,俄罗斯政府将主办第二届俄罗斯-非洲峰会、圣彼得堡国际经济论坛和东部经济论坛,这些论坛过去展示了俄罗斯与各种国家的伙伴关系。这些事件也为普京讲述俄罗斯在全球舞台上的地位提供了素材。在俄罗斯,由于俄罗斯正从专注于欧洲和美国转向全球南方,并正在与非洲、亚洲和拉丁美洲国家建立伙伴关系,因此如果出席会议的外国高层人数不足,这将不利于俄罗斯的外交政策。
除了普京之外,逮捕令可能会降低全球南方国家接待俄罗斯外交部长谢尔盖·拉夫罗夫和其他俄罗斯政府高级官员的吸引力。还有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是,是否会有更多的俄罗斯政府官员因参与俄罗斯对乌克兰的战争而很快面临国际刑事法院的逮捕令。随着123个国家成为《罗马规约》的签署国,俄罗斯官员可以旅行并积极与外国政府接触的地方将变得更小。此外,国际刑事法院对俄罗斯战争罪的调查也可能使瓦格纳集团创始人叶夫根尼·普里戈津和车臣共和国元首拉姆赞·卡德罗夫被捕,他们都积极吹嘘自己在战争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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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国际刑事法院对利沃娃·贝洛娃的逮捕令不会对俄罗斯外交政策产生重大国际影响。自全面冲突以来,利沃娃·贝洛娃没有进行过太多国际旅行,她的旅行主要集中在俄罗斯占领的乌克兰领土上。然而,国际刑事法院对利沃娃·别洛娃的逮捕令会进一步损害俄罗斯自2014年以来攻击乌克兰的正当理由,俄罗斯政府官员认为这是为了保护讲俄语的斯拉夫人免受种族灭绝。
总的来说,希望与普京和俄罗斯政府官员接触的外国政府面临的压力会越来越大。再加上制裁,国际刑事法院的逮捕令使各国更难对俄罗斯在乌克兰的行动及其战争的残酷视而不见。
结论:
国际刑事法院对普京的逮捕令是不合法的,根据惯例国际法,他享有的元首豁免权是《罗马规约》不能剥夺的,除非他本人或俄罗斯国内的权力机构宣布放弃。
乌克兰和俄罗斯都不是《罗马规约》缔约国,所以国际刑事法院对俄罗斯和普京都没有管辖权。普京如果去南非,南非也不能逮捕普京。。
唯一的例外就是,如果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并将此案移交给国际刑事法院,则法院可以逮捕普京。这依据的是《联合国宪章》第7条,《罗马规约》没有这方面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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