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网站公布了《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官方通知显示,此次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8日。
据民政部网站发布的《关于的起草说明》介绍,地名是社会基本公共信息,是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修订后的《地名管理条例》(简称《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地名管理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为推进新时代地名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为制定实施办法提供了明确依据。
为贯彻落实《条例》规定,进一步健全地名管理制度体系,有效提升地名管理服务水平,民政部积极开展了《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制定工作。认真总结《条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实践经验,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究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共24条、不分章,主要内容包括地名方案、地名命名更名、地名使用、地名文化保护、监督检查以及其他规定。
其中,关于地名使用部分,第九条规定,地名专名和通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均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
第十条规定,一地多名的地名应当确定一个标准地名,一名多写、一字多音的地名应当确定统一的用字和读音。地名中的异读音和特殊字应当按照地名的用字读音审定规范审定。地名的用字读音审定规范由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制定。
公开资料显示,地名一般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是地名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个体的专有名词,通名是地名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类别的名词。以“解放路”为例,其中,“解放”为专名,“路”为通名。
此前,修订后的《条例》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中明确规定,地名的使用应当标准、规范,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按照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则拼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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