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本善”是孟子的观点,他讲到:“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

而“性本恶”是荀子的观点,荀子说:“好恶、喜怒、哀乐,夫是之谓天情。”

数千年来,性本善、性本恶争论不休,但不可否认的是,一个正常的人,是会感到悲伤的,会因外界事物而受到触动,不过人也有其阴暗面,然而人受到过教育,便懂得约束自己的行为,抑制住自己的恶念,其实不管是性本恶还是性本善,都讲到了道德的重要性。

作恶无天理_无恶不作_作恶无救行善必安

道德则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也表明了人类与动物的区别。因此当年仅14岁的孩子四处作案,无恶不作,是一定会对社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引起众人深思。

朱某出生于合肥市肥东县,由于父母为了支撑起这个家,给朱某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从而常年在外打工,朱某由爷爷奶奶抚养,即留守儿童,但老人家教育孩子,常常感到有心无力,不知何时起,朱某竟沾染了不少的恶习。

因为朱某无心再学习,无法在教室里待下去,朱某便辍了学,走出了村庄,到外打工,可朱某能干什么呢?雇佣未满16周岁的儿童便是雇佣童工,我国法律是严禁使用童工,可想而知,朱某并不能找到一份好的工作。

即使朱某后来又学了理发,当过厨师,但由于朱某并没有养成踏实的性格,心情浮躁,早早踏入社会,对朱某的成长并不存在益处,于是漂泊在社会上的朱某,动了犯罪的心思。

无恶不作_作恶无救行善必安_作恶无天理

一开始,朱某是想要抢劫,但由于他的个子只有1米6,力气不是很大,跑得也不是很快,自然是没法当街实施抢劫,于是朱某盯上了在合肥城中村租房的少女,这些少女年纪轻轻,可能是因为叛逆,又或者家庭贫寒,因此早早步入社会,来到了这个地方,并且因为便宜而租住在城中村。

朱某仔细比量过双方的“实力”,最终选择了比他更弱的少女,从而趁夜黑风高持刀潜入了女子的租房内,在屋内翻箱倒柜找钱,可女子根本没多少钱,朱某不免感到气馁,但屋子不大,朱某又看到了女子的身体,一股邪念便从他的心底升起。

朱某虽然还只有14岁,但也并非什么不同,于是朱某将熟睡中的女子绑住,实施侵犯。事后,朱某感到非常的刺激,相比于抢劫,朱某想得更多的是侵犯女性。不久后,朱某再次趁着夜黑风高,持刀潜入了女子的租房,实施犯罪。

不过这一次,受害女子在朱某逃跑后选择了报警。而朱某在潜逃过程中一直没有停止犯罪,据调查,从2011年3月8日至4月20日,朱某先后五次潜入了女子的租房,抢劫、侵犯了6名女子,构成抢劫罪和强jian罪。

无恶不作_作恶无救行善必安_作恶无天理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形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但由于朱某未满十六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jian、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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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最终还是难逃法网,受到法律的制裁,沦为阶下囚,不过因为他还未成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朱某很有可能不会被判得特别严重,而为了保护朱某的隐私,令其以后重新适应社会,争取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法院审理并宣判朱某,并不会采取公开的形式,在网上也难以找到后续的结果。

而年龄绝不是犯罪的“保护伞”,朱某入狱后,最好还在铁窗内思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过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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