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在外地旅游途中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30万元,立即挂失并返回北京报案。由于和银行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她提起诉讼。海淀法院近日审理认为,由于李女士“私卡公用”,因此要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判令银行赔偿24万元及相应活期利息损失。

李女士诉称,其在被告银行申领了一张借记卡,并开通了余额提醒业务,该借记卡卡体颜色为黑色。2019年初,李女士在武汉旅游途中,收到该银行发来的余额变动提醒短信,30万元遭盗刷。李女士迅速办理了电话挂失业务,并到附近的银行打印了对账单,随即返回北京向公安机关报案。

李女士认为,交易发生期间银行卡在其本人身边、其未到过交易地点,上述交易属于伪卡盗刷,银行的支付系统不能有效分辨真卡和伪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方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诉争交易为伪卡交易,银行已经尽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李女士因卡片、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即便构成伪卡交易,也应当由犯罪嫌疑人向李女士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查明,李女士银行卡内的30万元系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分五笔完成交易,交易时间不超过十分钟,交易完成的条件需要使用真实卡片并输入正确密码。公安机关立案后,立即开展了侦破工作,并很快传唤家住北京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到案,他是涉案POS机持有人。

据张某供述,案发当日,一名男子持一张深紫色银行卡及相应密码,要求自己为其套现。张某通过POS机刷卡五次,套现金额30万元,在收取该男子8千元手续费后,将余款以现金形式交给该男子。

另外,法院还查明,李女士是某公司财务人员,有时会通过涉案银行卡给公司员工支付差旅报销费用,因公司资金还需要通过该卡进行周转,所以在本次资金异常变动后又修改了卡片密码继续使用。

法院认为,银行在交易发生时未能识别出伪卡,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李女士作为持卡人,在明知所持银行卡为个人卡的情况下,仍然利用该卡为公司资金周转提供渠道,该行为不仅违反了有关银行卡使用的行政管理制度,也加大了银行卡信息及密码泄露的风险,所以其对此次银行卡被他人盗刷也有过错。但总体而言,银行作为银行卡业务的推出方,理应承担比持卡人更为谨慎的防范盗刷义务,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造成李女士资金被盗刷的主要原因,负有主要过错。

据此,法院综合衡量双方履约过程中的过错程度,酌定银行就李女士的资金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李女士本人承担20%的责任。

宣判后,银行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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