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附属中学原校长唐运南利用职务上便利,单独或结伙以侵吞、虚报冒领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共计.6元,个人贪污数额共计.6元;在西大附中与某设备总厂购销多媒体电教室设备过程中,收受该设备总厂以检测费的名义返回的回扣共计元。今天,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唐运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决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同时追缴犯罪所得。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7月,被告人唐运南在担任西大附中校长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梨某某等7名学生家长交来的捐资助学款元。此外,唐运南在2005年至2007年在担任广西大学附属中学校长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用发票虚报冒领的手段,单独或伙同许剑、周怀生、黄日梅、方福海、郭林华等人以报销为名侵吞小金库公款.6元,其中个人贪污.6元。2004年至2005年间,被告人唐运南在担任西大附中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为西大附中采购多媒体电教、网络工程等设备过程中,收受某设备总厂以检测费名义返还的回扣共计余元。
据悉,唐运南在接受调查时“零口供”,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都坚持认为自己没有犯罪,一直辩称其没有收过学生家长交来的捐资助学款,2005、2006年其在附中教学楼的六楼教室办公,而不是在办公室办公,2007年7月其本人一直在北京参加培训,没有作案时间,有其批条入学而没有交捐资助学款的都是有领导打招呼按规定减免的;起诉书指控贪污罪的第七笔到十二笔,都不属实,其报销都是正常的业务报销;其也不认识该案证人汤某,没有在西大附中与设备总厂采购多媒体电教、网络工程等设备过程中收受贿赂。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运南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单独或结伙以侵吞、虚报冒领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共计.6元,个人贪污数额.6元,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廉政制度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贪污罪;
同时,唐运南利用职务之便,在西大附中与设备总厂购销多媒体电教室设备过程中,收受贿赂元,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构成受贿罪。在受贿犯罪中,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唐运南是索贿,公诉机关对唐运南索贿的指控不成立。
宣判后,唐运南对一审判决不服表示要上诉。 (作者: 陈薪全 龙江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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