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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不想腐的自觉,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使严厉惩治、规范权力、教育引导紧密结合、协调联动,不断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效能。”今天的中国是历史的中国的一个发展,今天遇到的很多事情都可以在历史上找到影子,历史上发生过的很多事情也都可以作为今天的镜鉴。中国传统廉洁文化蕴含了中华民族构建廉洁政府、培养廉洁官员、塑造廉洁环境的理想和智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今天建设新时代廉洁文化,不断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社会清朗的目标提供了重要的文化支撑。
以法护廉
构筑惩贪拒腐的法治基石
《荀子·君道》曰:“法者,治之端也。”法对于治国安邦具有前提性、先导性、基础性作用;以法为治,正是对治乱兴衰规律的深刻总结,承载着传统士大夫经世济民的深沉关怀。中国古代对于“廉”的追求,是与惩贪法制的建立与发展并轨而行的。以法护廉,也成为中华法治文明的重要特色。早在夏朝,就出现了打击贪腐犯罪的法律内容,《左传·昭公十四年》引用《夏书》记载:“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所谓“墨”,指贪以败官,即贪污罪。皋陶造律遵循了将案例的审判经验上升为判例或法律的法律产生轨迹,说明古圣先贤在司法和立法之初,就高度关注惩贪护廉的问题。《尚书·吕刑》中记载了“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即为官员滥用职权、贪腐受贿犯罪的规定。我国第一部较为系统、完整的法典《法经》也在《杂法》中以“假借不廉”概括贪污、贿赂犯罪。
至唐代,被誉为中华法系立法典范的《唐律疏议》,进一步细化了官员贪污受贿及利用职务之便获取财产利益的行为。《唐律疏议》“名例”篇中“以赃入罪”条疏议曰:“在律,正赃唯有六色: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自外诸条,皆约此六赃为罪。”以“六赃”指涉获取经济利益的犯罪。其中,“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的犯罪主体均为各级官吏。官吏接受当事人的财物而枉法裁判,构成“受财枉法”;尽管收受财物而未曲法处断,则构成“受财不枉法”;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构成“受所监临”;官吏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构成“坐赃”。在量刑上,《唐律疏议》对于官吏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行为,均规定了较常人犯罪更重的刑罚。唐律的影响及于后世及周边各国,其惩贪条文的传承与推广促进了东亚廉政法制文化的进步。
以制卫廉
完善为政以廉的制度保障
在中国传统政治结构中,官员群体担负着治国理政的重要使命。为了确保官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历代在官员铨选、任用之外,还建立了考课和监察制度。《云梦睡虎地秦简》中,将廉洁作为评价良吏的重要标准。《语书》指出:“凡良吏明法律令,事无不能也;又廉洁敦悫而好佐上。”《为吏之道》也提出,为官“必精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毋私,微密纤察,安静毋苛,审当赏罚”,考核时则以忠信敬上、清廉毋谤、举事审当、喜为善行、恭敬多让为“五善”,“五者毕至,必有大赏”,反映出明法律令、忠厚廉洁、公心尽职、作风正派等是在秦国任官的必要条件。唐代按照“四善二十七最”的标准,一年一小考,四年一大考,大考按九等定黜陟。“清慎明著”列入“四善”,“居官谄诈,贪浊有状”则是最低层次的评价。明清以“京察”“大计”为考核之法,敦促官吏奉公守法、恪尽职守,其中,廉是奖优的参考,而贪是惩劣的依据。
秦汉以降,监察制度覆盖中央和地方。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台(明清为都察院)统筹全国的监察事宜,地方设刺史、观察使、按察使等专官负责一定区域内的绳愆纠谬。为督导各级官吏恪尽职守、保持吏治清廉,中央也定期或不定期地派遣监察御史巡视地方。历代还陆续制定并颁布专门性的监察法规,如汉《刺史六条》、唐《监察六法》、明《宪纲》、清《钦定台规》,便于监察官员奉公守法,依法监督。监察立法不仅为监察官员履职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历代著名监察官员的迭出提供了法文化支撑。如明代被誉为“铁御史”的李纲巡按浙江时,弹劾贪官污吏,致使四百余人受到法纪惩处;右佥都御史海瑞巡抚应天时,将豪强奸顽绳之以法,以致赃吏豪强多逃至其他州郡避其锋芒。廉吏贤吏载入历代《循吏传》青史留名,贪腐之徒则多列入《佞臣传》遗臭万年。可以说,考课与监察紧密衔接,形成了为政以廉的制度保障,在惩处贪劣、澄清吏治、提升中央至地方的行政效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以教育廉
塑造以廉律己的文化氛围
在中华文化长河中,儒家提倡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被奉为圣贤之道,反映出传统仁人志士重视个人修为,实现家庭和睦,崇尚国家善治,寻求天下太平的人生追求。它代表了一个整体责任体系,由“修身”到“平天下”的跨越,也完成了“小我”到“大我”的蜕变,最终达成了“大一统”和“和谐”的目标。与此同时,古人重视以家庭教育和率先垂范涵养家国情怀,强调“求忠臣必于孝子之门”,“一室之不治,何以天下家国为”,既然家国同构,那么个人层面的以廉律己,也可以延伸至治国层面的以廉为政,培养廉洁素养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在个人修为的培养中,廉始终是一个备受关注的品质。《尚书·立政》有“九德官人”说:“宽而栗、柔而立、愿而恭、乱而敬、扰而毅、直而温、简而廉、刚而塞、强而义。”提出为官之道,必须具备“简而廉”的品德。《周礼·天官》有“六廉”说:“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洁,六曰廉辨”,涵盖了为官尚廉的各个方面。
《管子·牧民》曰:“礼义廉耻,国之四维。”许多士大夫从素养提升方面追求廉洁,不仅为日后政坛上大展宏图奠定根基,也通过言传身教,将清风正气推己及人。汉代“关西夫子”杨震“四知拒金”,以“天知、地知、我知、你知”拒绝昌邑县令王密报答提携之恩的“十斤金”,留下为官清正、清白传家、以廉育人的佳话。明代曹端、年富《官箴》有言:“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则民不敢慢,廉则吏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薛瑄在《薛文清公从政录》中提出了“居官七要”:“正以处心,廉以律己,忠以事君,恭以事长,信以接物,宽以待下,敬以处事。”廉成为立德修身的必备因素。明末清初顾炎武更是在《日知录》中发出愤慨:“人之不廉而至于悖礼犯义,其原皆生于无耻也。故士大夫之无耻,是谓国耻。”他将廉与耻结合起来,将“国耻”追溯到个人因不具备廉洁品质而造成的“无耻”,足见廉洁在促人自律成才及施政报国时的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研究我国反腐倡廉历史,了解我国古代廉政文化,考察我国历史上反腐倡廉的成败得失,可以给人以深刻启迪,有利于我们运用历史智慧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始终把反腐倡廉作为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来对待,正本清源、固本培元,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涵养求真务实、团结奋斗的时代新风,也成为反腐倡廉、拒腐防变题中应有之义。在“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今天,汲取以法护廉、以制卫廉、以教育廉的中华优秀传统廉洁文化精髓,积极借鉴我国历史上反腐倡廉的宝贵遗产,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建设新时代廉洁文化,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推动下,缔造一个崇廉尚廉、吏治清明、民富国强、生机勃勃、富有活力的和谐社会,充分展现我国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优越性,为世界廉洁文化建设贡献中国智慧,提出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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