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黑龙江落户政策:
1.2019年9月20日,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安厅联合正式颁布《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规定》黑教规〔2019〕10号文件。
2.《规定》第二条第七项:原户籍为外省的考生,考生父或母及本人落户我省的,考生须具有我省高中3年学籍且高级中学阶段在我省连续实际就读3年以上(考生实际就读学校与学籍所在学校必须一致);
3.第二条第八项:非我省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高考报名,须具有我省高中3年学籍且高级中学阶段在我省连续实际就读3年以上(考生实际就读学校与学籍所在学校必须一致),父母在我省有合法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二、黑龙江高考政策
1.具有黑龙江省高中学籍且高级中学阶段在黑龙省连续实际就读3年以上(不含往届生),父母在黑龙江省有合法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其随迁子女如上一年度在黑龙江省参加过高考未被录取的,仍可在黑龙江省就地报名参加高考。
2.在黑龙江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人员,除符合教育部有关报名条件外,其户籍、学籍应符合相关要求方可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3.考生户籍属我省久居且考生出生前父母户籍落户我省。
4.考生父或母属我省市(行署)及以上人事、组织部门确认引进的优秀人才,本人户籍随父或母落户我省的;
5.市(行署)及以上政府规定的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其子女随父或母落户我省的;
6.考生父母一方或双方为驻我省部队现役军人(含军转文职人员),考生因父或母随军将户籍落户我省的;
7.考生户籍在我省,其父母一方为部队复员、转业军人且户籍落户我省的;
8.考生因父或母工作调动(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的调动),本人随父或母将户籍落户我省的,父或母及本人户籍在我省2年以上(含2年,从高中毕业年份9月1日往前推算),考生须具有我省2年学籍且高级中学阶段在我省连续实际就读2年(从高中毕业年份9月1日往前推算),父母在我省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9.考生因家庭变故(指父母离异、病故或意外死亡),本人随父或母落户我省的(父或母原户籍为我省),如因父母病故或意外死亡,考生随法定监护人落户我省的,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及本人户籍在我省2年以上(含2年,从高中毕业年份9月1日往前推算),考生须具有我省2年学籍且高级中学阶段在我省连续实际就读2年(从高中毕业年份9月1日往前推算),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10.原户籍为外省的考生,考生父或母及本人落户我省的(第二条中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况除外),考生须具有我省高中3年学籍且高级中学阶段在我省连续实际就读3年以上(考生实际就读学校与学籍所在学校必须一致);
11.非我省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高考报名,须具有我省高中3年学籍且高级中学阶段在我省连续实际就读3年以上(考生实际就读学校与学籍所在学校必须一致),父母在我省有合法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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