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认为,对于格式条款,应当以可能订约者平均合理的理解为格式进行解释。既然格式条款是为不特定的人所制定的,就应考虑到多数人而不是个别消费者的意志和利益。因此就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应以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为格式进行解释。具体来说:第一,格式条款的解释不应仅以条款制作人的理解进行解释,而更应以一般人的理解进行解释。第二,对某些特殊的术语应作出平常的、通常的、通俗的、日常的、一般意义的解释。第三,若格式条款经过长期使用以后,消费者对其中某些用语的理解,与条款制作人制定条款的理解有所不同,此时应以交易时消费者理解为标准进行解释。在某些情况下,应根据其适用的不同地域、不同职业团体的可能订约者的一般理解来解释合同。各个地域和团体内的相对人对格式条款内容的理解是不同的,因此,应以适用格式条款的不同地域和团体的消费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为标准进行解释。如果格式条款中的某些知识或术语不能为个别消费者所理解,也应根据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为标准进行解释。既然格式条款应实现条款制作人和不特定的相对人的利益,解释合同应考虑大多数可能订约者而不是个别订约者的意志,因此,即使个别当事人对条款的特殊含义能够理解,但仍应依据格式条款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标准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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