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特勋的人,死后由政府拨给治丧费及举行非常的政治礼仪或安葬,谓之国葬”[1],即以国家的名义为有特殊功勋的人举行一种最高规格的安葬典礼,实际上是一种国家奖赏制度。民国时期,黄兴、蔡锷的逝世催生了首部《国葬法》,北京政府当局制定出首部《国葬法》后,蔡锷、黄兴是首次享受国葬典礼这一待遇的国民。兹将有关史实略述于后,祈请方家指正。
一、黄兴、蔡锷逝世,各界纷纷提出国葬黄、蔡请求
黄兴(克强)一生与整个辛亥革命相始终,以策动和领导武装起义著称于世,有缔造共和之功,是中华民国的建国元勋,堪当章太炎“无公乃无民国,有史必有斯人”[2]一联之评价。蔡锷(松坡)在武昌起义后,因领导重九起义而被推为云南都督;袁世凯帝制自为,蔡锷抱病组织武力讨袁,以“为四万万人争人格”[3],有再造共和之功,是中华民国的护国元勋。
因长期为民主革命事业奔波而积劳成疾,黄兴于民国五年(1916)10月31日在上海不治而逝,年仅42岁;11月8日上午,因喉癌医治无效,蔡锷在日本福冈病逝,年仅34岁。
黄、蔡两位元勋相继仙逝之际,正值中华民国建立不到六年之时,且刚刚经历了一场因袁世凯复辟帝制而造成的严重国体危机之后,各界深为震悼悲痛,其丧事如何办理,尤为各方瞩目,多主张行国葬之典,以表彰他们对创建民国和再造共和的卓越贡献。11月3日亥刻,北京专电称,章士钊主张“黄兴国葬,择北京宏旷之处营墓,使后之殁于国事者得附焉”[4];4日,《新闻报》报道,孙中山、唐少川、胡汉民先生昨接谢良牧来电,谓已与刘人熙、黎尚雯、郭人漳谒大总统黎元洪,会商黄克强先生丧葬典礼办法,共开列了十件事,国葬即被列为第一件事。[5]10日亥刻,北京专电称,两院有人提议国葬蔡锷;[6]湖南都督谭延闿亦于是日通电应赐予国葬,得到各方响应;19日,大总统复电唐继尧表示“理宜隆以国葬,以示崇报”[7]。22日,《时报》报道,张謇、熊希龄此前曾分别致电大总统黎元洪,请为蔡松坡举行国葬典礼,熊希龄并称湘省官绅及梁启超等均同此请求。[8]
为黄、蔡举行国葬典礼请求的提出后,各方大多认为应依法而行,其中章士钊建议由“国会规定通过,或以国葬费提出承认”[9], 汤化龙、王家襄、陈国祥、王正廷等认为应议定国葬典礼办法,“由院提出《国葬条例》,公决颁行,勒诸久远”[10] 。这样,国葬的法律问题因其急迫性,被迅速提上中华民国北京当局的议事日程。
二.中华民国北京政府迅速制定《国葬法》
既然依法为黄、蔡举行国葬典礼的共识已经达成,议员们便开始积极行动起来,依《临时约法》第十九条第八项规定,由议员傅梦豪提出、邵瑞彭等连署的国葬黄、蔡的建议案便摆到了大总统黎元和议员们的案头。该建议案指出,黄、蔡二公“手造共和,丰功伟烈,无待赘言。凡我同胞,饮水思源,义难恝置。而国家崇德报功,亦当有时别酬庸之典,方足以慰英魂而示来兹”;世界各国均有为有殊勋于国者举行国葬典礼的先例,其策至良至美,“黄、蔡二公,为国元勋,此次丧礼,宜仿而行之”,与国际惯例接轨;《临时约法》第二十九条有“大总统有颁给荣典之特权”的规定,国葬当然为荣典之一,于法有据。因此,应当“从速颁布国葬命令,派员举行,以彰盛典,薄海喁喁所仰望焉”。[11]
建议案提出后,随即组成了包括马君武、王正廷、吴冻、刘景烈、彭静仁等在内的《国葬条例》起草班子。11月11日上午10时,起草人员在众议院第一审查室开会,进行了讨论研究。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代表官方意见的《国葬条例案》文本完成,共八条,即:
第一条,中华民国人民有殊勋于国者,身故后经国务会议议决,呈请大总统准予举行国葬典礼。第二条,国葬经费五千元,由国库支出。
第三条,国葬墓地由国家于首都择定相当地址建筑公墓,或于各地方择定相当地址修造专墓,或由死者遗族自行择定塋地安葬,均由国家建立碑铭以表彰之。
第四条,关于葬仪及修墓一切事宜,由内务部派员办理。
第五条,予国葬典礼者,由大总统亲往或派员致祭。
第六条,举行国葬之时,所在地之官吏及公共团体职员均往致祭。
第七条,殡葬时,所在地及经过地方之官署均下半旗,并由国家派遣军队、军乐护送。
第八条,本条例自公布日实施。
另,张善与等议员则提出了《国葬法案》草案,其内容共九条,即:
第一条,有左列资格之一者,得享国葬典礼:一、有大勋劳于国家,经国会议决者;二、对外战死者。
第二条,举行国葬典礼时,中央大总统为主席,地方由各地方长官主席。
第三条,举行国葬典礼时,各友邦得派代表与之。
第四条,国葬典礼,中央及地方同时行之。
第五条,国葬礼坛,中央设于先农坛,地方由各地方长官于相当地点行之。
第六条,国葬日期及仪式,由大总统以指令定之。
第七条,死骸得由死者遗族葬其私茔。
第八条,国葬经费四千元,由国库支给。
第九条,本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该案第一条说明为:“第一项,国葬本为国家大典,缺固不可,滥亦非宜,故当以有大勋劳于国家者为限,惟必须若何种程度始得谓之为有大勋劳,其标准颇难确定,故又限以国会之通过。盖既能得大多数之同意,必其人之政绩昭昭在人耳目可知。第二项,包括战斗员、非战斗员而言,且不分品级,于每次战争终了,举行一次,看似过滥,其实不然。因对外战死者,既以国家为前提,杀身成仁矣,其人格诚可钦佩,其事功亦不至湮没而不彰;且每次战争公同举行一次国葬典礼,并非每人举行,何烦之有。”该第四条亦有说明:“查日本公爵伊腾博文及有栖川官行国葬时,欧美各国均派代表,东京及各县均同时行遥拜礼。盖国葬与私葬不同者,私葬时与祭者必至灵右,国葬不然,不过国家对于死者行一种奠礼而已,固不问其灵在何处也。不然海战死者索尸终不得,又将若之何?”[12]
《国葬条例》草案出来后,即以大总统的名义提交给国会众、参两院审议,同时亦将《国葬法案》列入审查事项。11月16日,众议院将《国葬条例》提交参议院议决,参议院为此多次开会,进行讨论。众议院将《国葬条例》更名为《国葬法》(应该是吸收了张善与等议员的建议)并全案内容修正后,又于12月5日依《议院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将该法全文移付参议院表决。12日,参议院开会举行初读,交付法制委员会审查。14日,法制委员会向参议院大会报告审查结果,认为“原案甚为妥善,多数赞成通过”[13];随即依《议院法》并《参议院议事细则》第二十三、二十九之规定,进行二读和三读,获得全体同意通过。《国葬法》获得通过后,除按照《议院法》第五十六条通知众议院及《约法》第二十二条咨请大总统外,并按照《约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抄录原案,咨请大总统公布实施,同时将结果备文通知了众议院。
议员们在审议的过程中一致认为,“举行国葬典礼,无非为表彰勋劳、风励人民为国效忠起见,意至善也。先进如英、如法,行之最久,史有明证”,因此制定有关国葬典礼方面的条例或法律十分必要;“国葬乃极重大之典礼,与寻常祭典不同”,决定将条例形式改为法律形式,以示尊重之意;至于内容方面,最重要的修正是第一条,将原《国葬条例》“经国务会议议决,呈请大总统准予举行国葬典礼”之规定,修改为“大总统咨请国会同意或国会之议决,准予举行国葬典礼”,因为“国葬非比寻常祭典,如尽由政府一面之意思准予举行,不免有滥行之弊,转起社会轻视之心,有失立法本意”;其余原文,也略加增易,“俾归完整而利施行”。[14]
12月14日,经议员们讨论并审议后的《国葬法》法律文本如下:
第一条,中华民国人民有殊勋于国家者,身故后经大总统咨请国会同意或国会之议决,准予举行国葬典礼;已经私葬者亦得依前项之规定,补行国葬典礼。
第二条,国葬经费五千元,由国库支出。
第三条,国葬墓地由国家于首都择定相当地址建筑公墓,或于各地方择定相当地址修造专墓,或由死者遗族自行择定茔地安葬,均由国家建立碑铭以表彰之。
第四条,关于葬仪及修墓一切事宜,由内务部派员办理。
第五条,予国葬典礼者,由大总统亲往或派员致祭。
第六条,举行国葬之日,所在地之官吏均往与祭,同时全国官署及公共团体均下半旗设位遥祭。
第七条,殡葬时,所在地及经过地方之官署及公共团体均下半旗,并由国家派遣军队、军乐护送。
第八条,本法自公布日实施。”[15]
12月18日,《国葬法》作为法律第一号由总统黎元洪予公布生效。民国同时也是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国葬法》由此诞生。
由上可以看出,在国葬黄、蔡的建议案提出后,从起草《国葬条例》到交付审查、表决,最后提升为《国葬法》予以公布,前后仅仅一个多月时间,北京政府和国会议员们的行动十分积极,国会参、政两院的运转十分高效,这在民国初年的立法史上并不多见。
三. 湖南奉令依法为蔡锷、黄兴在长沙举行国葬典礼
制定《国葬法》,本为使国葬黄兴、蔡锷有法可依,既已公布生效,国葬黄、蔡之典礼自应遵照该法而行。
黄兴“缔造共和,首兴义旅,数冒艰险,卒底于成功,在国家薄海同瞩”,蔡锷“才略冠时,志气宏毅,年来奔走军旅,维护共和,厥功尤伟”,[16]无疑具备“有殊勋于国家者”之国葬资格。满足国葬资格条件之后,还须履行正式的法律手续,即“经大总统咨请国会同意或国会之议决”。12月19日,张善与在众议院常会上提出动议:“谓《国葬法》已公布,而二公已定期归葬,不过四五天时间,应速议决,以便成礼。众赞成。于是有主张不必二读、三读者。褚辅成云:必须经此手续,以昭郑重。乃经二、三读,咨参议院。”[17]众议院随即移咨参议院称,“故上将黄兴、蔡锷创造民国,恢复共和,伟烈丰功,照耀寰宇……应准予举行国葬典礼,亟应变更议事日程,尽先开议会议”,请依法办理。[18]是日,参议院正召开第二十六次常会,接获咨文后,“当由主席按照本院《议事细则》第十三条之规定,提起变更议事日程,经众赞成,将该案付议,均经次第可决通过”,随即依照《议院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将准予黄、蔡国葬典礼的决议通知众议院并咨达政府、大总统“查照施行”。[19]12月22日,黎元洪颁布《大总统令》:“国会议决故勋一位陆军上将黄兴、蔡锷应予举行国葬典礼,着内务部查照《国葬法》办理。”[20]这是中华民国成立后,首次作出的国葬典礼决定。此前,大总统已发布命令,定二公国葬费各五千元。[21]
由于黄兴、蔡锷均系回湘安葬,湖南省政当局奉令后,一方面积极进行各项筹备工作,一方面等待中央制定颁布国葬仪式礼节。
黄、蔡国葬墓地,择定长沙河西岳麓山。1917年1月1日,蔡锷灵柩运抵长沙,暂停设于陆军测量局蔡锷营葬事务所内;约2月上旬,经湖南官绅议决并征得蔡锷遗族同意,蔡锷国葬墓地选定在岳麓山万寿寺(即今麓山寺)前山。1月5日,黄兴灵柩抵达长沙,停放学院街黄兴营葬事务所,其墓地的选定则经历了一番曲折。先是准备葬岳麓山,但因已有焦达峰、陈作新、禹之谟等伟人葬此,“坟冢累累”,当地居民不甚乐意;黄一欧亦对葬其父于岳麓山持异议,曾往湘潭昭山之黄氏祖山勘察墓地,但其家族又不赞成,因“系族间祖山,似属家葬名义”;遂又提出葬北门外陈家垅,但此处“地势低陷,又恐日后水灾”;选择来选择去,终无妥当地点,最后政界要人发话,“黄公葬地将来仍是麓山,舍此别无他处”。[22] 最终择定岳麓山万寿寺后山为黄兴墓地。这样,万寿寺左、右、前、后之山,后来便分别出现了焦达峰、陈作新、蔡锷、黄兴四座近代名人墓冢。
至于碑铭,湖南督军兼省长谭延闿“以黄、蔡二公为民国元勋,万流共仰,同人等患难相依,情谊恳切,拟仿华盛顿纪念塔成例,各省区制石一方,缀置墓亭,藉表前微而示后嗣”,得到各省督军、都统赞同。制石的具体要求是:“一、石质择坚美耐久者;一、长广各二尺,厚四寸,用工部尺;一、撰石字深宜在三分以上。”[23]各省碑文赍送来湘后,湘省即购石制造,雇工刊发,其书写亦多谭延闿手笔。[24]此即我们今天所看到的黄、蔡纪念塔及墓地碑石的由来。黄兴墓志系请章太炎主稿,蔡锷墓志则请梁启超主稿。
当黄兴、蔡锷两公墓地均选定岳麓山以后,黄兴营葬事务所与蔡锷营葬事务所开始联合办公,统一协调黄、蔡国葬事项。
为方便灵柩和送葬人员上山,营葬事务所决定开辟一条长约十里、宽约二丈的上山马路,起自湘江河岸牌楼口(即今岳麓书院前靠江处),绕出青风峡外,止于响鼓岭;同时又添修码头。均委派时任长沙县知事姜济寰督办。此两项工程极为浩大,工期一月有余,耗资约二万元。[25]
为保证过江的顺利,营葬事务所决定“委派姜济寰、杨子卿等八人,在大西门外水码头设立黄、蔡国葬渡河筹备处,呈请军、民两署,饬令水警厅预备舢舨船一百只,民划二百只,及榷运局缉私船二十只”;黄、蔡灵櫬“均由小西门渡河,借用华昌公司拖轮乘载,另用湖南银行轮船拖绕猴子石,经过水陆洲,直达对河牌楼口起坡到山”。[26] 各送葬人员渡河船只,则借湖南第一纺纱厂小轮拖送。
至3月下旬,中央政府已确定出葬仪式和日期。黄用西式,则尚黑色;蔡则沿用清制,概尚白色。确定4月12日、4月15日,为蔡、黄出殡日期。由于葬期已近,黄、蔡营葬事务所分别于3月28日、31日及4月3、6、9日,相继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黄、蔡国葬事宜,要求认真做好通告国民、坟茔建筑、渡河安排、行经路线、外宾招待、葬仪预定、马路修竣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蔡锷出殡之日,天幕低垂,大雨滂沱,行止不便,但送葬队伍仍有千人以上。黄兴出殡之日,因天气放晴,城内送葬队伍排列约有五六里,达五六千人。蔡、黄灵柩分别运抵墓地后,受总统黎元洪的委托,督军兼省长谭延闿率同送葬人员,查照中央颁定礼节,敬谨祭葬。在17响葬炮鸣放声和哀乐声中,蔡、黄二公灵柩分别徐徐落下,稳稳地安置墓穴之中。蔡锷、黄兴遂成为民国时期首次依《国葬法》而享受国葬典礼殊荣的国民。此后,为表尊荣而兴瞻仰,湘省当局特别发布非奉有国葬明令者,不能进葬岳麓山的命令,并为后来诸多政府所遵守,此即今岳麓山几无平民墓地的原因;作为国葬之地的岳麓山,也因此得到更好的保护,声名更为显赫。
《国葬法》第五、六、七条之规定,系举行国葬典礼之日的礼仪要求,亦均得到切实遵循。如“大总统亲往或派员致祭”,系由黎元洪于4月1日指令“派谭延闿前往致祭”[27],同时副总统冯国璋、总理段祺瑞亦分别代表陈调元、温寿泉致祭。又“所在地之官吏均往与祭,同时全国官署及公共团体均下半旗设位遥祭”,在蔡、黄国葬之日,除湖南军、民两署全体职员均往与祭外,北京政府内务部发布通告,要求蔡、黄国葬之日,“所有京内各官署、各团体是日均下半旗,并派员前往先农坛致祭”,其具体安排:“一、上午十时,各官署致祭人员在先农坛招待室齐集。一、下午二时至五时,为各团体致祭时间,则本部派员招待。一、是日先农坛公园开放,任人游览参观。”[28]上海“淞沪卢护军使昨已饬副官处遵照日前蔡上将国葬办法,在官署设位遥祭,并传谕所属军警各机关,均下半旗;沪海王道尹昨亦知照沈知事及各局所团体,一律下旗致哀”[29]。再如“殡葬时,所在地及经过地方之官署及公共团体均下半旗,并由国家派遣军队、军乐护送”,湖南以警察厅名义,向省城长沙发出两公出殡通告,规定出殡日各居民店铺、住室均应一律下半旗,各居民停止嫁娶,各戏团停演戏剧,各经过街道禁止人力车及轿车通行,各酒馆停止宴会,各妓户禁止弦歌。至于派遣军队、军乐护送,营葬事务所决定,除预备警察队、学生队外,并请“督军饬令第一、二两师,每师派仪仗队一营,送葬队一营,并预定蔡公葬日以第一师为仪仗队,第二师为送葬队;黄公葬日则以第二师为仪仗队,第一师为送葬队”[30]。
综上所述,民国初年,虽国葬黄兴、蔡锷成主流呼声,因国葬非比寻常祭典,故均认为应于法有据;首部《国葬法》的出台,虽有为黄、蔡量身定做之意,但立法有据,且严格遵循了立法程序;《国葬法》的公布生效,为蔡、黄国葬典礼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国葬蔡、黄二公,无论中央政府层面,还是承办此次国葬事宜的湖南省政当局,均系依法而行。在实施全面依法治国、强调遵循法治思维的当下,此事不无现实借鉴意义。该《国葬法》也存在有失严密和不完善之处,如国葬者资格的规定失之于宽等,想系事属首次,经验缺乏,似亦给予同情之理解。
征引文献:
[1]乐天:《名词解释·国葬》,载《自修》1941年第179期。
[2]黄蔡二公事略编辑处:《黄克强先生荣哀录》,1918年长沙出版。
[3]蔡锷著、曾业英编:《蔡锷集》,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年版。
[4]《时报》,1916年11月4日。
[5]《黄克强丧葬礼之会商》,《新闻报》1916年11月4日。
[6]《时报》,1916年11月11日。
[7]《大总统电复唐督军领衔皓电》,《蔡松坡先生荣哀录》,民国二十四年(1935)铅印本。
[8]《张、熊为蔡松坡请国葬》,《时报》1916年11月22日。
[9]《时报》,1916年11月4日。
[10] 《国葬条例之起草员》,《时报》1916年11月13日。
[11]《国葬建议案之提出》,《时报》1916年11月20日。
[12]《交议》, 载《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会报》1917年第4年第1号。
[13]《参议院公报》,1916年第2期第24册。
[14]《国葬条例之审查报告》,《新闻报》1916年11月30日。
[15]《参议院公报》,1916年第2期第24册。
[16]内务部:《咨呈国务总理请将前上将黄兴前中将蔡锷予以国葬交会决议文》,《政府公报》1916年第319号。
[17]《时报》,1916年12月23日。
[18]《参议院公报》,1916年第2期第26册。
[19]《参议院公报》,1916年第2期第26册。
[20]《政府公报》,1916年12月24日第349号。
[21]《时报》,1916年12月20日。
[22]《新闻报》,1917年2月11日。
[23]《新闻报》,1917年3月10日。
[24]《新闻报》,1917年5月12日。
[25]《新闻报》,1917年4月4日。
[26]《新闻报》,1917年4月4日。
[27]《大总统指令第573号》,载《政府公报》,1917年第440号。
[28]《内务部通告》,载《政府公报》,1917年第447号。
[29]《时报》,1917年4月15日。
[30]《时报》,1917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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