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代睿

1月26日,封面新闻记者从山东“张志超案”同案人王广超处了解到,日前,他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沂中院)就国家赔偿协议达成一致,共获国家赔偿23.6万元。

王广超(背对者)与张志超在法庭外拥抱(封面新闻记者柴枫桔摄影)

“能赔偿多少国家都是有规定的”,收到国家赔偿金后,王广超在电话中对封面新闻记者表示,他对该赔偿金额表示认可,但更看重的是对其名誉的恢复。

王广超是广受社会关注的山东“张志超案”的同案人。2005年1月,临沭二中新校一名高一女生失踪,一个月后,尸体在学校一废弃厕所内被发现。次日,时年15岁的高一学生张志超被警察从家中带走。同日,张志超的好友王广超也被警方带走。

该案一审判决书认定,张志超在女生失踪当日对其实施侵害,而王广超作为知情人,故意作虚假证言,对其进行包庇。2006年3月,临沂中院一审认定张志超强奸罪成立,判处无期徒刑。王广超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被判刑后,王广超放弃了学业,后来南下做了一名大货车司机。

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再审决定,认为此案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指令山东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2020年1月13日,山东高院再审判决张志超、王广超无罪。同年6月18日,王广超向赔偿义务机关临沂中院提出307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王广超的国家赔偿申请有5项,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损失、维权交通费和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其中,人身自由赔偿金部分,经律师计算,王广超被羁押390天,按2020年国家赔偿标准每日346.75元,共计申请.5元。

记者获得的王广超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临沂中院与王广超达成国家赔偿协议:临沂中院向王广超支付国家赔偿金合计23.6万元,王广超放弃要求赔偿因耽误接受良好教育致使职业技能偏低而造成的工作报酬损失、赔偿申诉维权交通费和在媒体上向其公开赔礼道歉等赔偿请求。

王广超对记者回忆,在签署国家赔偿协议当天,临沂中院一名工作人员向其表示了道歉。

王广超的代理律师刘志民对记者表示,国家赔偿对王广超来说,是一种被误追诉并判有罪的平反。

“赔偿的额度不在于大小,而在于恢复了他的名誉”。刘志民对记者表示,对于最终23.6万元的赔偿数额,在申请之初是有预判的,但是精神损失费支持的少。实际上王广超也背负了15年的罪名,精神压力也很大,对他有一定负面影响。另外,他因此案发生,没有去接受良好的大学教育,在个人技能方面也是有影响的。

王广超对记者表示,收到国家赔偿款后,他想给父母买一份保险。此外,他还打算申请对当年错案人员进行追责,但具体计划还要和律师沟通后确定。

记者还了解到,近日,张志超也与临沂中院就国家赔偿协议达成一致,共获国家赔偿3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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