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颇受社会关注的《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二次审议。

其中,在车库、车位问题上,修改稿在保留“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等条款基础上,又补充了两点。

其一,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车位,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物业管理条例,不得出售、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其二,对出租的收费标准及其调整作具体明确。车库、车位向业主出租的,其收费标准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前,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决定需要调整的,按照公平、合理原则与建设单位协商调整,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修改稿还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车库、车位的处分情况,并与业主协商处分空置的车库、车位。业主要求承租空置的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物业管理条例_物业管理条例_物业管理条例

资料图片。图文无涉

修订草案修改稿对物业服务企业选聘作了规定,拟明确——

“业主大会可以采用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二至三家备选的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情况、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以及其他物业服务企业未入选的理由予以公示,并提请业主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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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修改稿还就物业服务收费的原则、收费标准及调整方式、收费方式等作了进一步明确,进一步细化了物业应当报告的收支情况、公开事项等内容。

例如,物业应当定期将物业服务费、水电分摊费、专有车位管理费,以及由其经营管理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收支明细情况,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业主监督物业管理条例,每年公布不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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