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_《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_物业管理条例

达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公布

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下简称: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_物业管理条例_《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

《条例》内容涉及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以及管理与服务、使用与维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适用于达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确定或者变更物业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筹集、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物业管理条例,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在物业服务区域公共空间安装个人身份和生物特征识别设备等,共十三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但需要尊重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条例》规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按照物业服务区域规划核准总建筑面积0.3元/㎡标准物业管理条例,将筹备经费交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专用账户,业主大会筹备组按规定申请使用。一个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最高不超过十万元,最低不少于二万元。

《条例》规定: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包含业主大会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届期、任职条件及资格终止情形;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筹集、开支范围、开支金额,成员工作补贴标准;对业主委员会主任、财务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的规定;设立候补委员、监事委员会的规定;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业主委员会换届等事项。业主大会可以设立监事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事委员会由三人或者五人组成,成员在非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中选举产生。监事委员会议事规则、成员的资格、任期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条例》规定: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持续公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规约约定的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应当每季度公示一次,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同时,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履职相关资料,并有权就公示内容及相关物业服务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

《条例》规定:

物业服务事项包含,建筑物共有部位的维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共用部位环境卫生的维护;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车辆停放管理等事项;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同时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履约保证金并专户存储,作为物业服务人履行合同的保证。物业服务人可以就超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与相关业主另行约定。

《条例》规定: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收取物业费。业主应当履行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停车费和其他应当由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等义务,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因物业服务区域公共服务产品能耗价格、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用等物业服务成本变动,业主要求物业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变动,与物业服务有关的政策性费用调整等情形,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协商,制定调整方案提交业主共同决定。

《条例》规定:

物业服务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服务人反映或者向业主委员会投诉,也可以申请人民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通过书面、短信、网络等方式催收;逾期仍不支付的,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协助催收,也可以申请人民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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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违法开挖、扩建地下室,违法违规搭建建(构)筑物;车辆乱停乱放,占用、堵塞、封闭避难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损坏或者擅自停用消防设施设备等;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车,私拉乱接电源为电动车充电;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擅自建设、接驳给排水系统和烟道,违规排放污水,以及违反规定饲养、遛放具有攻击性的大型犬、烈性犬、未经检疫的犬只及其他动物等,共计15项禁止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实施。

《条例》规定:

物业服务区域内按照规划设置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车位(库)出租(售)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和通过互联网方式公示拟出租(售)的车位(库)的数量、相关证明文件和租售价格以及承租(购买)人条件等信息。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车位(库)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条例》规定:

业主共有资金不得存入私人账户,不得用于除银行储蓄之外的其他投资,不得借贷给他人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可以对共有部分收益等业主共有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对共有资金使用和收支情况的检查,检查情况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条例》规定:

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紧急程序,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未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的要求代为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同意后,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中直接列支;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维修的单位应当将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同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其他行为人因装修或者使用不当,损害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维修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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