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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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颜某从事柳编生意,因缺少资金,于2009年至2015年间多次向汪某借款,2015年7月7日颜某为汪某书写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 借人民币25000元 贰拾伍万元正 颜某2015年7月7号,该借条背面有汪某对颜某多次偿还借款11600元的记录。汪某患重病期间,曾让其亲属骑车带其到颜某家要款,其亲属也多次前去催要。汪某病逝后,其亲属陈某等三人作为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颜某偿还借款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颜某作为从事柳编贸易的生意人,常年与金钱打交道,其曾多次向汪某借过款,对借款数额的大写应能做到小心谨慎,严谨规范,贰万伍仟元与贰拾伍万元,金额相差巨大,贰万伍仟与贰拾伍万中的“仟、拾”的字形也无相似之处。且在汪某病重不能行走的情况下,不大可能因为10000多元欠款再让其亲属带着向颜某催要。颜某辩称其喝醉酒产生笔误的主张,无证据证实,且不符合常理,对其答辩意见,不予采信。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颜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偿还陈某等三人借款元及利息。颜某不服,提起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按照惯例,对于具体金额的认定,通常是按大写金额确定借款数额,这是因为,根据人们的通常习惯,在进行金钱交易时,一般均会书写大写金额,由于大写金额字形较复杂,书写时精力比较集中不容易出错,写错的概率是很低的,而小写金额容易被篡改,相比大写金额可靠性差很多。本案颜某自认其从事草编生意,需要十多万元的资金,结合本案借条中系小写部分为25000元,大写部分为贰拾伍万元整,且小写书写在前,大写书写在后的书写格局,应当认定书写在后的内容实为书写在前内容的补充。

由于民间借贷具有灵活性强,周转方便等特点,很多人选择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资金通融。但因借条书写不规范或借条约定内容不明确等情况引发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导致借款金额、利率难以确定。因此大家在签订借条时需要谨慎,在借条中要载明双方约定的利率,借款期限,出借人及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书写形式规范,内容明确的借条,才能更好地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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