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对于“逃犯”这一词汇并不陌生,在日常生活中,总会有一些人在违法乱纪之后担心被处罚,于是选择了潜逃。

但是为了保障每个人的权益不受侵犯,更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相关部门对于逃犯的追踪可谓是“不死不休”。

现如今,虽然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对警方的抓捕行动大有裨益,但是一些逃犯依旧给我们的侦查活动带来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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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就是其中的典型,其不仅涉嫌到一起重大刑事案件中,而且还潜逃了24年才在近日被警方抓获。

首先让我们将目光回溯到1999年7月7日,在山西铝基地住宅区发生了一起重大的刑事案件——一死一伤,当地警方在介入调查之后,很快就将嫌疑人锁定在郝某仓和谢某萍两人身上

但是在事发之后两人就畏罪潜逃,于是当地警方就开始不断走访、调查、寻找,却不想此次抓捕活动会持续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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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徐州当地警方的配合下,这位“高颜值”逃犯终于在7月26日被押解回山西运城,为这段长达24年的搜捕活动画上了一个句号,而等待谢某萍的将是最为严肃的处罚。

此事一经发布就引起了无数网友的热议,一方面网友为警方坚持不懈、追求公正的精神所感动;而另一方面则是对陈某萍这类逃犯的行为感到无比的气愤。

然而最近在巴中也出现了一起畏罪潜逃落网案件,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案件摘要】

1996年12月4日至1997年5月8日,邓文双利用担任原巴中市粮油收储公司出纳员职务上的便利,先后15次以支付业务费为由,在巴中市农业银行和地区发展银行套取本单位现金共计49万 元,用于自己赌博挥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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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事情暴露,邓文双于1997年5月12日下午4时携款潜逃。邓文双是当年该市粮食领域最大的一只“硕鼠”。

1997年5月21日,原巴中市检察院(现巴州区检察院)对邓文双涉嫌贪污犯罪立案侦查。虽四处寻找,但不见踪迹。

2002年4月1日,邓文双被巴州区公安分局列为网上追逃对象。远逃他乡,隐姓埋名。邓文双这一逃就长达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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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破烂度日 仅剩14元积蓄23年来,为逃避追捕,邓文双在广东广州、海南等地辗转躲藏。因为没有身份证,不敢到工厂打工、不敢乘坐交通工具、不敢生病就医,他身上的钱财很快便花光。

这是巴中市巴州区纪委监委在追逃工作中,抓捕外逃时间最长、涉案金额最大的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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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分子无论逃到哪里、逃了多久,最终都难逃法律制裁。”巴州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卢志表示,区纪委监委将把追逃追赃作为遏制腐败蔓延的重要一环,有逃必追,绝不让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处。

【争议焦点】

这两起案件的争议焦点是畏罪潜逃是否会对他们的处罚加重,惩罚更加严重呢?

近几年经常有畏罪潜逃落网案件,那么这种危害社会治安,以及影响公安威信的案件应该如何去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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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见认为,畏罪潜逃是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错上加错,不想承担自己做错事情的后果,而做出来行为。

并且畏罪潜逃让凶手逍遥法外,且让受害人及其家属得不到一个完美的答复,这对公安机关,以及社会治安有大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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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国家法律上,畏罪潜逃并不属于处罚阶段,甚至还可以合情理的去适当减轻处罚,那么我们到底应该如何去判断这个刑罚严重程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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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类似于邓文双和谢丽萍两位的贪污和杀人案件,刑事案件他们共同都进行了非法潜逃,畏罪潜逃,都持续了二十几年之时间,那么在法律上我们如何去判刑,如何去处罚呢?

在我们国家一些罪犯在受到一些刑法的时候,罪犯可能一时接受不了可能会导致畏罪潜逃,那么我们就应该想要了解一下畏罪潜逃被抓怎么处理?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会根据犯罪的情节严重来进行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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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畏罪潜逃不是量刑的情节(潜逃期间继续违法犯罪的除外),一般不作量刑或从重处罚的依据但潜逃后自首的依法还是可以 从轻或减轻 处罚,犯罪较轻的甚至还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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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续执行的解决办法

按照我国目前《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畏罪潜逃是不会增加刑期的,因为,犯罪嫌疑人犯罪以后,处于逃避法律追究,潜逃是人之常情,因此,不能将畏罪潜逃作为加重刑事处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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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对于投案自首,法律规定是会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所以我们在阅读以及了解过本篇文章之后,就能够够深刻的一场关于畏罪潜逃的一些相应的处罚办法,其实畏罪潜逃这种行为并不可取,犯罪分子应该是准备接受法律的制裁。

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成为追逃追赃案件的主办机关。

针对以往追逃责任不清、协调不力的局面,巴州区建立起纪委监委牵头抓总、各相关部门跨部门通力配合的工作格局,对内优先选派有公安工作经历的干部具体负责缉捕归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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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检察机关工作经历的干部具体牵头归案后调查工作,形成高效顺畅的追逃工作机制。

2020年,在市纪委监委统筹协调和督促下,巴州区纪委监委集中整合检察及公安机关精干力量,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成立追逃专案小组,先后五次组织召开协调会议,具体研究追逃举措。

分析邓文双亲属情况、研判潜逃方向、会商缉捕等有关事项,量身制定了“一案一策”追逃方案,展开追逃追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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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案组通过大数据比对、调查走访、对亲属开展劝导工作等多种形式,搜集完善外逃基本信息,全面掌握外逃方向和案情特点,并盯住关键环节、关键人群、关键事项,将现代信息技术与审查调查措施有机结合,实现精准追逃。

相信随着更多在逃人员主动投案或者被捕归案,反腐败与廉政建设工作必将取得更大成果。

【参考文献】

[1]赵秉志.刑法新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73-74

[2]储槐植、汪永乐.再论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法学研究,2000,(2):36

[3]苏彩霞、刘志伟.混合的犯罪概念之提倡.法学,2006,(3):90

[4]马涛.论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的关系.沈阳教育学院学报,1999,(3):41

[5]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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