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4)户籍、学籍不符合《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生户籍、学籍审查的规定〉(黑招委联字〔2006〕1号)的通知》文件有关规定的。

4.报名办法按《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黑招考办普招字〔2008〕1号)文件执行。

5.报考香港、澳门高校的考生须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高考报名。

6.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考试违规及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

7.考生的纸介质档案由县(市、区)招考办负责组建,内容包括考生报考登记表、体检表、高考成绩单、高中毕业生学籍档案、考生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符合照顾录取条件的证书和证明等。

8.思想政治品德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9.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10.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体检由各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负责组织、协调,体检业务工作由卫生部门及体检医院负责共同实施,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执行。

体检医院(站)必须设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主检医师由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省招考办指定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的终检医院,各地在体检中遇到的有关

问题或有异议的体检结论,由终检医院进行终检,并以终检结论为准。

二、考试

11.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由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组织。考试实施按《2008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文件执行。

12.全国统考以市(行署)、县(市、区)为考区,下设考点,考点必须设在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

13.全国统考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绝密级事项管理。有关安全保密规定按国家四部局文件执行。各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须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如发生失(泄)密事件,第一时间直报省招考办,省招考办接报后同时报告省招委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扩大。

14.全国统考按教育部统一规定的时间进行。

科目 日期

时间

6月7日

6月8日

6月9日

9:00-11:30

语文

汉语文

文科综合

理科综合

朝语文

蒙语文

15:00-17:00

数学

外语

15.我省高考语文、数学(文、理)、外语满分各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满分各为300分。

16.我省高考英语、俄语、日语科目进行听力考试,听力考试满分为30分。听力考试部分安排在外语考试开始时进行(具体规定另文通知)。

17.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由各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组织进行。

18.高考评卷由省招考办负责组织,有关高等学校承担评卷任务,实行计算机网上阅卷。

19.报考高校艺术类的考生须参加文化课和艺术专业课考试。文化课考试参加全国统考(数学成绩计入总分)。专业课考试办法按《2008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招生考试管理办法》(黑招考办普招字〔2007〕17号)文件规定执行。

20.报考高校体育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文化课和体育术科考试。文化课考试参加全国统考,术科考试由省招考办统一组织。考试项目为:身体素质(100米、二级蛙跳、原地掷铅球)和专项考试。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发文。

21.报考高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文化课和体育专项考试。文化考试由国家体育总局命题并组织考试,试卷由招生院校组织评阅。体育专项考试由招生院校负责组织,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考试办法和评分标准。

22.小语种、保送生、少年班考生参加高考报名后,需参加招生院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考试合格并向社会公示后,由省招考办审核办理录取手续。

三、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及填报志愿

23.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制定本校的分专业招生计划。省招考办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核对汇总后在《黑龙江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上予以公布。

24.高校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其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招生章程(包括民办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及广告)必须经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

高等学校须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并由高等学校主管部门4月15日前完成审核、备案工作。经审核备案的招生章程方可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同时将招生章程的有关主要内容及公布的网址报省招考办,省招考办汇总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后在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港网站上予以发布。

25.高校招生章程必须真实、准确,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办学类型、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26.考生应在了解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及省招考办公布的招生规定后,依据《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要求,并结合本人志向和高考成绩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志愿。

27.高考志愿采取网上填报的方式分两次进行。第一次:提前批,一批本科,二批本科和艺术、体育本科院校志愿,在6月16日—6月21日填报;第二次:三批本科院校和普通高职(专科)及艺术、体育高职(专科)院校志愿,在7月28日—7月31日填报。每批次录取院校均设两个志愿,考生凭密码登陆《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港》网站按照相关填报说明填报高考志愿。

28.每批次两个志愿投档全部结束后,高等学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由省招考办在网站上公布,考生登陆省招考办网站查询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密码补报志愿。

29.考生志愿必须由考生本人填报,不得由他人代报。

30.考生填报志愿的密码是确保考生志愿信息安全的重要资料,密码必须由考生本人保管,因密码保管不当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四、照顾政策

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统考成绩总分达到院校调档分数线,学校可优先录取。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3)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现役军人子女;

(4)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32.下列考生,在所报院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10分投档,由院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及台湾省籍考生;

(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33.下列考生,在所报院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由院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烈士子女;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3)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4)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5)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6)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证件);

(7)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且在报考当年经省招考办统一测试并认定的考生。

34.下列考生,报省内或省属院校时按相关政策投档。

(1)在我省工作并获得博士学位人员的子女,总分达到所报省内院校调档分数线,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在我省工作的省级(含)以上优秀专家的子女,在所报省内院校调档线下降低20分投档,由院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3)对俄语语种考生,在所报省属院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由院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对侨眷考生,如所报省属院校投档分数达到所在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可降低10分投档,由院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5)对蒙古、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赫哲、柯尔克孜、锡伯族考生,在所报省属院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所报省属院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5分投档,由院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6)报考空军飞行学院未被录取的空军培训基地考生,报考省属院校照顾20分投档并优先录取。

35.上述各项照顾政策分数不累加,同时具备多项照顾条件的,由考生本人确定其中一项。如果学校在批次线下降分录取,照顾分数不顺延。凡符合照顾录取政策的考生由省招考办在网上予以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能享受照顾政策。

上述照顾政策不适用体育和艺术类招生。

五、录取

36.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由省招委会组织实施。我省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37.我省录取批次划分为:文史、理工类提前批、一批、二批、三批本科,提前批高职(专科)和高职(专科);艺术类提前批、艺术类本科一、二、三批和艺术类高职(专科);体育类本科和高职(专科)。

(1)艺术提前批: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

(2)提前批:军事、公安、司法院校,国防生,艺术本科一批和体育本科,部分普通本科院校(专业),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

(3)第一批本科:国家部委直属高校、“211”工程等本科院校;艺术本科二批。

(4)第二批本科:一般本科院校;省内本科中外合作办学院校和专业;艺术本科三批。

(5)第三批本科:部分省内本科中外合作办学院校和专业,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的本科专业,省内少数民族预科招生院校。

(6)高职(专科)提前批:公安(司法)专科学校,艺术、体育高职(专科)院校和专业。

(7)高职(专科)批:部分普通本科院校高职(专科)专业和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的高职(专科)专业。

38.省招委会根据招生计划数和考试成绩确定各批次、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各批次、科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划定原则:

(1)本科一批、二批:文史、理工按计划的110%划定最低录取

控制分数线。

(2)省内本科院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根据有志愿生源人数按

计划的120%划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3)本科三批院校根据有志愿生源人数按计划的120%划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4)高职(专科)根据有志愿生源人数按计划的110%划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5)艺术类本科(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除外)文化课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本科计划招生总数,拟定艺术文、理本科最低参考分数线,按不低于最低参考分数线的60%划定;艺术类高职(专科)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按不低于高职(专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划定。

艺术类统考本科一、二批及本科三批在文化课控制线上,根据有志愿生源人数按计划120%分别划定专业课录取控制分数线。

(6)体育类本科文化课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不低于本科二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0%划定;体育类高职(专科)文化课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不低于高职(专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划定。

体育本科在文化课控制线上,根据有志愿生源人数按计划120%划定术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39.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等学校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根据考生志愿按招生计划的120%在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实行一次性投档,一次性投档完不成计划的,再按缺额的120%投档。

40.本科三批院校分两段投档,在二批省内中外合作办学院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下50分,根据考生志愿按计划的120%投档;未完成计划的在本科三批院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缺额的120%投档。

高职(专科)分两段投档:第一,在本科三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志愿顺序按招生计划的120%投档;第二,未完成计划的在高职(专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缺额的120%投档。

41.全省体育类在划定的文化课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考生志愿,术科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按学校招生计划的120%投档,由学校审核录取。

42.艺术类在划定的文化课和专业课最低录取分数线上,按招生院校在招生简章中公布的录取方式分三种:在文化课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在专业课最低录取分数线或合格生源中,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文化课与专业课按比例折合,按合成分数从高到低录取。

43.定向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投档录取,定向业招生计划在院校调档线上不能完成计划的,可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若仍完不成定向招生计划,则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44.高校招收艺术特长生和自主招生的考生在学校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学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投档,对个别特长突出,高考总分低于学校调档线下20分但达到学校同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由高校向省招考办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可以投档。艺术特长生和自主招生的考生未经省招考办备案、公示及教育部集中公示的,不予投档。

45.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须经高校体育专项测试合格后,在本科二批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按志愿投档;对个别体育专项成绩突出、确有培养前途,总分达到本科二批最低控制分数线60%的考生,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可以投档;获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及武术武英级以上称号的考生,参加由高校组织的文化考试合格后,可直接办理录取手续。未经省招考办备案、公示以及教育部集中公示的,不予投档和录取。

46.招收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生的学校,录取分数不得低于在我省相应批次本科录取分数线下80分。

47.在本科批次线上网上公开补报志愿仍未完成计划的院校,将在批次线下适当降低分数网上公开补报志愿,批次线下原报志愿无效。

48.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要求实施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招考办负责向高等学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49.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省招考办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与之沟通后又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招考办将根据所发出的电子档案,按学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进行预录取,并立即通知有关高校,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

50.高等学校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并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调整计划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软件在网上进行。省招考办根据高等学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经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中核实确认后,在院校所在批次录取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和分数顺序进行投档。

51.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能对报考非外语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外语语种。

52.由于网络传输等因素造成的录取遗留问题,由省招考办与高等学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53.根据教育部规定,本科层次招生录取结束后不得补录或换录。高职(专科)补录时,由省招考办统一在媒体和网站上公布各学校缺额计划数和补录分数线,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密码登陆省招考办网站公开补报志愿。

54.高校将录取考生名单报省招考办,经省招考办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名册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

55.省招考办将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高校依据省招考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连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考生收到高校的录取通知书和信息确认表后,应在省招考办网站上或到市、县招考办查询、确认自己的录取结果。未经省招考办正式公布的录取结果无效。

56.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所在县(市、区)招考办提取纸介质档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

57.高等学校依据省招考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单,核准考生身份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58.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须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准考证号)汇总后于规定的报到截止日期起二十日之内传报省招考办。省招考办根据高校传报的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名单,在我省录取考生数据库中对相应考生予以注销,并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59.报考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的考生在6月16日—6月21日填报志愿。

报考香港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浸会大学、岭南大学、香港教育学院、香港公开大学、香港演艺学院、香港树仁大学、珠海学院的考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直接在学校网上报名。

报考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澳门理工大学、澳门旅游学院、澳门镜湖护理学院的考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在学校网上报名。报考澳门科技大学、澳门镜湖护理学院两所高校的考生在学校网上未报上名,也可通过各市地招考办报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

60.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在提前批实行远程网上录取,调档比例由学校与省招考办协商确定。

香港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浸会大学、岭南大学、香港教育学院、香港公开大学、香港演艺学院、香港树仁大学、珠海学院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学校有关要求录取。省招考办在6月25日前将考生的高考成绩传递给香港10所高校,香港高校在7月7日前结束录取工作,并于7月7日前将录取名单报省招考办。凡被上述10所香港院校录取并经本人确认就读的考生,不再参加内地高校录取。

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澳门旅游学院、澳门镜湖护理学院依据考生高考成绩和学校有关要求录取。省招考办于6月30日前将报考澳门5所招生院校考生的高考成绩、报名表及我省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寄往各招生院校,由学校决定录取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六、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61.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由省招考办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对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执行。其中:

对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参加全国统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与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

对参加全国统考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所在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高等学校可以给与其开除学籍处分。

6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在招生录取中偷换、改动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3)在招生录取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录取标准的学生;

(4)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5)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6)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7)其他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执行。其中,对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生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参加全国统考的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招考办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与相应的行政处分。

6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及答卷;

(2)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3)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

(4)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招考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5)有其他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64.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处罚;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条件及处理结果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七、附则

65.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网站: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港,网址:。

66.本规定由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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