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间以来,随着 “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各级政府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极大提升了群众获得感。但为舆论诟病的“奇葩证明”新闻仍不绝于耳。近日,曾令南京市雨花台区某派出所民警感到头疼的一则证明,又引起媒体较大关注。
这位民警曾被市民要求开具一个内容为“梅山生活区201幢2单元301室即是201幢二单元301室”的证明。原来,该市民房产证上的地址和户口簿上的登记地址,一个是“2单元”,一个是“二单元”,卖房时,相关部门因这一字之差,要求其到派出所开证明。
2单元和二单元,究竟是否一回事,原本是常识。相信相关部门那位公务人员也不可能不知晓。难道是在揣着明白装糊涂?难道真如一些媒体评论所认为的,完全是在故意刁难办事群众?
“不是不作为,就是乱作为”。面对不当行政行为,一些舆论习惯于作这样的定性和判断。而对于行政行为背后的动机利益环境等因素,往往缺乏客观理性考量。倘若我们自己也置身于基层政府部门,恐怕就不会觉得事情那么简单。
房产证与户口簿上的登记地址要一致,这是办理房产过户的明文规定。问题是这个“一致”究竟怎么理解,遇到上述情况时如何细化解释。工作人员的职权就在于审查是否一致。而目前大部分地方办公的条件和手段决定了,审查的主要方法就是形式审查,即纸面审查。可偏偏这个单元在纸面上出现了两种表述,即2和二。虽从数理上讲,是一个意思;但从文字标识上讲,谁敢说这两个表述完全一致?谁又敢保证这两个地址指向的,必定是同一套房屋?
对于基层工作人员来说,假如认定为一致,交易双方的当事人当然皆大欢喜。可万一上级机关和领导事后核查,认为不一致呢?那就意味着这位办事人员失职。最起码,是工作不严谨,没有严格执行上级规定。这样的问责当然是公务人员所不愿意面对的。
房屋信息核对要绝对准确,容不得丝毫差池。不然,就容易导致把他人房屋交易过户的严重后果。在办理房屋买卖这样关系群众重大利益的事项上,仅凭生活常识判断,肯定是不够的。认真乃至较真,严格乃至严苛,未必是坏事。有时候,宁肯多一道手续,哪怕多一点繁琐,换来的是各方的安心和踏实。
此种基于“对自己工作负责、更对当事群众负责”产生的“奇葩证明”情况,相对于过去那种办事不看证明、审批随意、把关不严的状态,无疑是一种巨大进步。但距离我们正着力构建的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法治政府目标,当然还有很大差距。
“奇葩证明”的出现,是特定时期特定条件下的产物。更多的,可以将其视为我们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升政府治理能力进程中的一只“麻雀”。淡定而冷静地解剖这只“麻雀”,真正探清其问题和症结所在,方能辨证施治。
或许,有一些“奇葩证明”,我们可以看作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程中的小疏漏,是政府工作从法制迈向法治过程中的小bug。而现实生活中,这样的疏漏和bug,大都可以通过正常的投诉救济渠道得以修补解决。
我们要求广大公务人员不忘初心,增强为民服务意识,弥合政策缝隙,提高行政服务效能,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还须加快实施“互联网+”战略,以打通部门间信息壁垒,实现数据互联互通,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路,继而真正构筑智慧政务,是大势所趋,努力方向。
因此,一遇“奇葩证明”,就不分青红皂白,就简单定性贴标签,或者干脆给扣上“懒政惰政”的帽子,不仅于事无补,还可能掩盖真问题,最终不利于政府工作的改进。
治理的含义,天然地蕴含着群众的广泛参与和政民之间的有效互动。一切从实际出发,多些理解,多些宽容,多些支持,为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积聚更多更大的正能量,人人有责。作为公共媒体,可做的应当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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