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117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企业拟吊销营业执照的通告
广西宏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117家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核查,广西宏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117家企业(名单附后)均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我单位拟列入吊销企业名单。
请相关企业在本《通告》公告之日起30日内,请列入该名单的企业于2024年12月27日前到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窗口主动办理注销登记或按时修复失信记录、恢复正常经营状态,或者书面向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逾期不办理者,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三年内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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