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始皇统一中国,也统一了货币制度,秦国创制的方孔圆钱此后沿用两千多年,可谓影响深远。《史记》记载了秦“初行钱”“复行钱”两件与货币有关的大事,以及“中一国之币为三等”的货币制度,勾勒出秦代货币发展的大轮廓。遗憾的是司马迁惜墨如金,几处记载均寥寥数字,语焉不详,影响后人对这些事件的了解,特别是其中的“复行钱”一事。
《史记·六国年表》在秦始皇三十七年(前210)栏下记:“十月,帝之会稽、琅琊,还至沙丘崩。子胡亥立,为二世皇帝。杀蒙恬。道九原入。复行钱。”这一年,秦始皇驾崩,秦二世继位,大将蒙恬被害,都是惊天动地的事情,“复行钱”与其并列,自然也不例外,但这是一件怎样的大事呢?
“复行钱”,《史记》所记只此三字,从字面看,“钱”是铸币铜钱,“行”是“推行”“使用”,“复”是“恢复”或“再次”,“复行钱”意味着秦朝恢复或再次行用铜钱。不过,自秦惠文王二年(前326)秦国“初行钱”以来,史书中并未记载秦国曾有废止铜钱的举动,“恢复”云云无从谈起,此事也就成为历史谜案,如何理解,历来众说纷纭。
一种说法是,秦朝曾经废除钱币,但史书失载。如陈直《史记新证》说:“此云二世复行钱,中间必脱有废行钱之记载。”
另一种说法是,此举实指秦统一六国货币。如李剑农《先秦两汉经济史稿》提出,“三十七年之行钱,实非复也,特统一钱制度耳。”千家驹、郭彦岗《中国货币史纲要》认为,“秦始皇统一币制,前期仅在于统一货币种类和货币单位。后期秦二世继续推行货币统一政策,‘复行钱’,目的在于统一货币铸造和发行权。”
还有一种说法是,秦国后期钱法弊坏,故国家重新立法整顿,颁布新的钱式和重量标准。汪庆正、何清谷等人均持这一观点。
这些说法各有道理,但也各有缺陷。第一种说法,解释不了《史记》等古书中时有出现的秦始皇时期民间用钱记载,更无法解释后来出土秦代简牍中大量的涉钱内容。第二种说法,忽略了秦统一各项制度的进度。秦始皇二十六年灭亡六国,随即统一文字和度量衡等,可谓雷厉风行,而货币属于战争资源,随着秦军的胜利,秦钱即可在占领区使用,甚至不必等到全国统一后再推行,更不会在十多年后、秦始皇已死才开始统一币制。第三种说法,则无法从字面上解释“复行钱”三字。
近几十年,各地出土、公布了大量秦汉简牍文书,其中很多记载与钱有关,乃至有专门的涉钱法律,这为深入研究“复行钱”问题提供了新视角。如罗运环在《中国秦代汉初货币制度发微——张家山汉简与睡虎地秦简对比研究》中提出,秦末实行金、布、钱“三币制”,汉初实行金、钱“二币制”,“复行钱”意味着取消布币的法定货币地位,转而行用铸币“钱”,它是秦汉之际“三币制”转向“二币制”的标志性事件。这个研究不再将目光局限于铸币,而是扩展到两种货币之间的存废,很值得重视。不过从逻辑上说,“废行布”不等于“复行钱”,“复行钱”的“复”字仍待解决,于是郭文又提出,所谓“复行”,是秦朝在废除布币的法定地位的同时,“改12铢半两钱为8铢半两钱,对业已变轻变小的秦半两进行规范并牟利”,这就又回到旧说法上了。
如果我们把视野再放宽一些,从秦时货币制度实为财政制度的一部分来研究,就会发现,利用目前公布的秦汉简牍文献,已可初步解决秦国在并未“废行钱”的情况下,为何以及如何“复行钱”的问题。
上世纪七十年代,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了多种秦国法律文书,颁布时间在秦统一之前,其中《金布律》是规范财政收支的法律,部分条文涉及货币:
“钱十一当一布。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
“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择行钱、布者,列伍长弗告,吏循之不谨,皆有罪。”
秦国当时使用金、布和钱三种法定货币,也就是“三币制”,但可以看出,《金布律》虽然规定钱、布并行,其实际作用是鼓励用布、抑制用钱。
一是法律的名称是《金布律》而非“金钱律”,在三元货币体系中,代表的货币是“金”和“布”,而不是“钱”,布与钱并非平等关系。如果将秦《金布律》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例》中性质相同的法律《钱律》对比,就可看得更加清楚:汉初实行钱、金二元货币,钱是本位币,于是成为货币的代名词,被用来命名法律。这正是“行钱”与否的差别。
二是从兑换关系看,“钱十一当一布”,钱数是要折算成布数的,钱在两种货币中处于辅币地位。
三是从流通关系看,“毋敢择行钱、布”,规定两种货币都是法定货币,交易者必须接受,不能排斥其中任何一种。这本质上是为了保证布币的流通。相对于布匹这种实物货币,铸币因难免减重,属于劣币,而劣币会驱逐良币,这条法律就是用来保障布币正常流通、或者说是保证国家可以顺利收进布匹的。
有这样的法律在实施,秦国虽然没有废除铜钱,但在经济运行中抑制用钱、重视用布,在国家赋税征收中重视实物货币,是可以确定的。这是秦兼并天下、连年征战的产物,因为在长期战争状态下,国家更需要的,是像“布”这种可以在战争中直接使用的军需物资,而不是铸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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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博物馆陈列的战国时期秦国钱币
将“复行钱”之前的秦国法律与“复行钱”之后的汉初法律对比,从法律规定的变化中可以清楚看到秦在统一战争时期的税收和货币政策特点。
《金布律》强调布匹的地位,前面已经说过,而在其他各项税收中,秦国也是要求缴纳实物而非铜钱。如睡虎地秦简《田律》对“入顷刍稾”的规定:
“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稾二石。刍自黄酥及束苈以上皆受之。入刍稾,相输度,可殹(也)。”
张家山汉简《田律》的同类规定说:
“入顷刍稾,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刍二石;稾皆二石……收入刍稾,县各度一岁用刍稾,足其县用,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稾。刍一石当十五钱,稾一石当五钱。”
刍是草,稾是秸秆,都是战马的饲料,也是古代长期征收的一种赋税。秦国《田律》只规定每顷土地需要缴纳的刍稾数量,并未允许用钱折算;汉朝《田律》则要求在满足县里马匹食用之需后,一律将刍稾折算成钱,此税只保留了“刍稾”名目,实际成为用货币缴纳的税。
秦汉财政收入的另一大来源,是对犯罪人员的经济处罚所得。这种刑罚,秦代叫“赀”。睡虎地秦简中随处可见“赀一盾”“赀一甲”等规定,而在张家山《二年律例》中,官民犯有同样罪错,却不再赀盾、赀甲,而是改为罚金若干两。盾、甲是重要的战斗装备,在战争中作用重大,因此战时秦国通过法律强制征收。战争终结之后,盾、甲失去用途,相关经济处罚就用货币来缴纳了。
由此可见,秦统一前施行的《金布律》等法律,带有鲜明的战时经济特点,目的是快速、大量筹措战略物资和军事装备,保障战争胜利。国家在征收赋税时,在实物和货币中更重视实物;在实物货币“布”和金属铸币“钱”中,更重视“布”。
这时我们就会理解何为“复行钱”——它是在长期战争结束后,秦朝由战时状态回归正常状态时采用的经济政策,表现为在税收中偏重于接受货币,在货币中偏重于使用铸币,甚至可能取消了布匹的法定货币地位。“复行钱”乃是重申各项赋税均用“钱”来缴纳,不是单纯地对铸币做出某种决定。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的十年,秦朝经历了经济模式的转变。从近年新披露的秦代简牍文书看,在此期间,战时状态下抑制铸币的措施逐渐放松,税收中实物和布匹的地位下降,用钱的地方增多。岳麓书院藏秦简中也有《金布律》,里面出现“皇帝”“黔首”等词语,可知为统一之后所颁布,其中关于“户赋”的规定说:
“出户赋者,自泰庶长以下,十月户出刍一石十五斤;五月户出十六钱,其欲出布者,许之。十月户赋,以十二月朔日入之,五月户赋,以六月望日入之,岁输泰守。十月户赋不入刍而入钱,入十六钱。”
相比统一之前的《金布律》,此时“布”虽然仍被官府接受,但从“不得择行”变成“其欲出布者许之”,接近丧失法定货币地位。户赋的刍税,也可以不缴纳实物而折算成钱。岳麓书院藏简还保留很多“赀盾”“赀甲”的法律规定,而从同时期的里耶秦简可见,在实际操作中,一些“赀盾”“赀甲”已被折算成钱。这些都说明,统一之后,秦朝在税收中越来越多地接纳铜钱,到秦始皇驾崩之年,经济已恢复常态,于是朝廷采取了“复行钱”的政策。
由此回顾秦惠文王二年“初行钱”,过去的研究普遍认为,这是秦国开始由国家控制铸币权、推动铸币流通使用。当然很有可能。但从货币的属性看,国家控制了货币的发行权,同时就必须承担回收义务,只有这样才能给货币注入信用,被人民广泛接受,而国家回收货币的主要途径就是收税。因此,即使“初行钱”的初衷是国家发行铸币,也必然要配套出台允许用铸币缴税的规定。在秦国早期经济落后特别是高度重农抑商的情况下,货币政策只能是财政政策的附庸。
《史记·六国年表》记录下春期战国时期各国的大事,与秦国经济相关的,有秦简公七年(前408)“初租禾”,秦孝公十四年(前348年)“初为赋”,秦惠文王二年(前336)年“行钱”(《秦始皇本纪》称“初行钱”),秦始皇三十七年(前210)“复行钱”。将几个事件贯穿起来,就能发现,它们其实都是秦国的赋税大事:“初租禾”是开始征收土地税,用粮食缴纳;“初为赋”是开始征收供养军队的税,可能用布匹缴纳;“初行钱”是开始征收用钱缴纳的税;其后经历了偏重于实物和布的战时经济,至天下大定后“复行钱”,再次鼓励用钱缴税。
从“初行钱”到“复行钱”,反映了货币经济在秦国的发展,铸币在国家财政税收中地位的消长,以及从惠文王到秦始皇、秦二世,秦国经济模式改变与国家状态改变的紧密关联。在此背景下,“复行钱”实为秦朝施行的集财政、税收和货币等政策为一身的经济政策,而非单纯的货币事务,更不宜理解为它是一项铸造发行某种铜钱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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