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邓某认为中国移动海南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移动公司”)在没有他的指令情况下,擅自开通增值业务或无开通增值业务而乱收费,将海南移动公司告上法院。一审法院以邓某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海南移动公司存在侵权行为,驳回邓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海南移动公司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收取邓某增值业务费及代收费143.2元,海口中院近日作出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增值业务费是什么,判令海南移动公司向邓某返还143.2元。
通讯员 胡坤坤 记者 李美香
两个月手机增值业务费和代收业务费153.2元
邓某系海南移动公司的用户,手机号码为××××。邓某在海南移动公司办理的资费套餐为动感地带18元套餐。2015年2月4日,邓某预存话费100元,后显示话费实时余额38.12元。之后邓某分别于2015年2月13日和2月16日充值30元和40元,话费实时余额又分别为35.37元和22.72元。随后邓某通过查询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账单,得知其2015年1月份产生增值业务费29元和代收费业务费2元,2015年2月份产生增值业务费106.2元和代收费业务费16元,费用共计153.2元(除去彩铃业务费10元)。
邓某曾就此事向海南移动公司客服热线10086咨询,客服人员按照邓某的要求取消了邓某享有的50元信用额度,并将邓某手机的网卡关闭。邓某手机号码××××于2015年1月产生的增值业务费,加上邓某手机号开通彩铃月功能扣费5元,合计扣费31元;2015年2月,加上彩铃月功能费5元,邓某的手机号码××××产生增值类业务费122.2元。
男子以乱收费状告运营商,被一审法院驳回
邓某将海南移动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海南移动公司赔偿其500元,并赔偿他因提起本案发生的误工费442.5元;同时,海南移动公司在报纸上公开向其赔礼道歉。一审法院认为,海南移动公司根据手机号码××××即邓某发送的短信申请为其开通相应增值业务,因而产生相应的增值费用,并非海南移动公司存在无邓某指令之下擅自开通增值业务或无开通增值业务而乱收费的行为,故海南移动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邓某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海南移动公司存在侵权行为,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邓某的诉讼请求。邓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判令海南移动公司返还相关费用
海口中院认为,根据原信息产业部规定增值业务费是什么,信息服务商在收到用户服务申请后,要向用户发送请求确认信息,且请求用户确认信息中必须包括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在收到用户的确认反馈后,信息服务商才能向用户提供服务进行相应计费,同时告知服务订制成功。
在本案中,上诉人邓某除了彩铃业务(两月共计10元)外,对海南移动公司主张其订制其它增值业务的行为始终持有异议,而海南移动公司在本案一、二审诉讼中,均未提交证据证明不作为的默示是邓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海南移动公司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收取邓某增值业务费及代收费143.2元,侵害了邓某的财产权益,其收取的143.2元费用应当返还邓某。至于上诉人邓某主张赔偿数额超出143.2元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海口中院近日作出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判令海南移动公司向邓某返还14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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