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梦秦简中很多字现代人难以正确释读,因此也就无法读懂秦简的真义。李学勤等学者对秦国文字的研究,取得很大成效,为人们正确释读秦简起到了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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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简的书写体。秦简的文字皆为隶书。云梦睡虎地十一号墓主人,是一个名字叫“喜”的人,生于战国后期秦昭王四十五年(公元前262年),死于秦王朝建立后的第五年(秦始皇三十年),四十六岁。生前任地方司法刑狱的官员,死后将他平素抄录的法律文书、参考案例等随葬在墓中。

这批简竹字迹清晰,均为墨书隶体而非篆体,证明虽然始皇推行“书同文”,但书并不同文。秦始皇统一天下后,开始统一文字,规定以秦小篆为统一书体,废除“不与秦文合者”,这有利于消除封建诸侯割据形成的严重阻碍经济、文化、社会交流和政治统一的弊端,是一次历史性的进步。但是,在篆书通行的同时,老百姓又创造出一种比篆书更加简便的新书体,这就是隶书。这种字体笔画直线方折,结构平整,书写方便,因此,不仅民间流行,就是封建政府书写文件,除了重要诏书外,一般都使用隶书。因此,隶书是秦代统一文字后使用较为广泛的一种书体,像云梦秦简这样的法律文书,也是用隶书写成。郭沫若指出:“秦始皇帝改革文字的更大功绩,是采用了隶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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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秦字的变化。如“师”字,昭襄王四十年上郡守戈,其工师的“师”字写作“帀”,而秦简工师之师一律写作“师”。师字在昭襄王世及其以前都写作帀,到战国末期才改作师,可以用为衡量年代的标准。

先秦之“殹”字,为语气助词,与“也”意义相同。秦简用殹而不用也,与其他始皇时铭文相同。秦二世诏书和睡虎地四号墓出土的木牍用也字。也的写法在秦文字里早已存在,只是在秦二世时它才被吸收到标准的秦篆中来。但秦二世时个别器物上仍有用殹字的。

商鞅方升之“尊”字,为“寸”,立方寸。

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夜,疑读为择。夜草为灰,意为取草烧灰。

讳字是最好的时代标志。嬴政,即秦王政,为避讳政、正字,秦简《日书》讳正为端:“以矫端(正)民心”“又不能自端(正)也”“毋公端(正)之心”。按《史记·秦楚之际月表》正月均作端月,《索隐》云:“秦讳正,故云端月也。《秦律十八种》和《封诊式》常见职名“里典”,实即里正。《韩非子·外储说右下》所述秦昭王时故事,秦里设有里正。简文易正为典,也是避讳。

秦始皇称帝前石刻、简竹、帛等上用“辠”而不用“罪”字,秦始皇称帝后凡“辠”皆改为“罪”字。《说文》解释说,“秦以辠似皇字,改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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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秦简罕见字。《封诊式》之《贼死》有“㞪负䪼皆血出”一句。㞪,脑部;负,即角,额角;䪼,眼眶下部。脑部、额角和眼眶下部都出血。

《为吏之道》曰:“三日擅裚割。”《日书》曰:“利以裚衣裳。”“利以乘车、冠、带剑,裚衣裳。” 裚,是“制”字的异体字;裚衣裳即制衣裳;裚割意即裁断、决定。

《秦律十八种》曰:“及假人食牛不善,牛訾。” 訾,应读作瘠,瘦弱。

《田律》曰:入顷芻稾,以其受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芻三石、稾二石。芻,饲草;稾,禾秆。简文及古书常以芻稾为一词。《淮南子·汜论》:“秦之时,……入芻稾,头会箕赋,输于少府。”注:“入芻稾之税,以供国用。”

《行书》曰:行命书及书署急者,輒行之;不急者,日觱,勿敢留。留者以律论之。觱即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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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秦简俗简字。《日书》曰:“生子男为见,女为巫。”见字系觋字俗省。《说文》曰:“觋,能斋肃事神明也。在男曰觋,在女曰巫。”徐锴《系传》云:“能见神也,会意。”简文省作见,失去了会意字的结构。

《效律》载:“甲旅札贏其籍及不備者,入其贏旅衣札,而責其不備旅衣札。”古时的甲,穿在上身的称上旅,下身的称下旅,甲叶称札。旅为旅衣二字合文。甲衣和甲叶数超过或不足簿籍登记数的,多余的应上缴,不足的责令补赔。

《秦律杂抄》曰:禀卒兵,不完善(缮),丞、库啬夫、吏赀二甲,法(废)。”善即缮,修缮。法(繁体字)即废,即废除、取消其职务或身份。废作为刑罚之一,它只适用于封建官吏、担任一定公职的人和王室成员等有爵的人。废与免有区别,被免者,可被重新起用;被废者,则永不叙用。如《秦律杂抄》云:“任废官为吏,赀二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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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秦简特异字。例如“冗”字。《秦律十八种》曰:罚冗皂者二月。《工人程》曰:冗隶妾二人当工一人。《金布律》曰:都官之佐、史冗者,十人,养一人。《效律》曰:官啬夫、冗吏共尝不备之货而入赢。《仓律》曰:更隶妾节有急事,总冗,以律稟食;不急勿总。更隶妾若有紧急差役,集合起来,应按法律规定发给口粮,不急勿需集合。冗字在古书一般解释为冗散,这里的冗作众或多。

再如“被”字。《司空》曰:其日末备而被入钱者,许之。《法律答问》曰:今或盗,盗一肾,肾赃不盈一钱,何论?祠固用心肾及它肢物,皆各为一具,一具之赃不盈一钱,盗之当耐。或值廿钱,而被盗之,不尽一具,及盗不直者,以律论。《仓律》曰:萬石之積及未盈萬石而被(柀)出者,毋敢增積。被有分散、零散之意,这在古籍中罕见。

又如“深”字。《田律》曰:乘马服牛禀,过二月弗禀、弗致者,皆止,勿禀、致。禀大田而毋(无)恒籍者,以其致到日禀之,勿深致。 《秦律杂抄》曰:敢深益其劳岁数者,赀一甲,弃劳。这里的深读作甚,意为增加、超过。但深有时也读审,意为定。如《金布律》曰:工献输官者,皆深以其年计之。

又如“节”字。《秦律十八种》曰:后节不备,后入者独负之。《置吏律》曰:官嗇夫節(即)不存,令君子毋(無)害者若令史守官,毋令官佐、史守。大意是:官府的啬夫如果不在,叫办事不出差错的有爵的人或令史代理,不要叫官府的佐、史代理。这里的节字通即,意为如果。

又如“致”字。《田律》曰:稟大田而毋(无)恒籍者,以其致到日稟之,勿深致。致,《礼记·曲礼》:“献田宅者操书致。”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按犹券也。”这里指领取饲料凭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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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秦简通假字。《封诊式》曰:乃解索,视口鼻渭然不也(有无叹气的样子)……爰书,以某数更言,无解辞,治讯某。渭通喟,叹气。治通笞,用鞭杖或竹板打。

《金布律》曰:公有責百姓未賞,亦移其縣,縣賞。责通债,赏通偿。

《秦律杂抄》曰:为听命书,法弗行,耐为侯;不辟席立,貲二甲,法。为通伪,侯通候,辟通避。

《秦律杂抄》曰:臧皮革橐突,貲嗇夫一甲,令、丞一盾。臧通藏,橐通蠹。

《秦律十八种》曰:白粲操士攻(功),参食之;不操攻(功),以律食之。攻通功。

《法律答问》曰:夫盗千钱,妻所匿三百,何以论妻?妻智夫盗而匿之,当以三百论为盗;不智为收。智通知。

史料曰:城父繁阳士五枯取贾人子为妻,戍四岁。五通伍,取通娶。秦简中通假字不止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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