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中华读书报》(2011-3-23)上,获读马质斌先生《“策勋十二转”新解》(下文简称《新解》)一文,感慨良多,旧学新知,如长江之后浪推前浪,永无尽头。马先生《新解》,从一个新的角度,阐释《木兰诗》中“策勋十二转”并非唐制,从而欲摇撼支持《木兰歌》“经隋唐文人润色加工”(袁行霈主编《中国文学史》第二卷、107页,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的重要论据。不管此“新解”能否站得住脚,能否为学术界所认同,但它提出的问题却非同小可,必引起大家对如何深入了解唐代勋级制度的极大关注。

大凡吟诵过宋郭茂倩编《乐府诗集》所载不署名《木兰诗》第一首、《文苑英华》所收署名韦元甫作、以“唧唧复唧唧”开头的《木兰歌》者,都能记得其中“策勋十二转,赏赐百千强”的诗句。而《乐府诗集》所载不署名《木兰诗》第二首、《全唐诗》所收署名韦元甫作、以“木兰抱杼嗟”开头的《木兰诗》,却没有这几句。故尔,流传较广的《乐府诗集》所载《木兰诗》第一首、《文苑英华》所收的《木兰歌》,就被多数学者认为是“经隋唐文人润色加工”的。其中一个重要依据即是掺入了唐代勋级“策勋十二转”。

最早揭櫫《木兰歌》经唐人润色者,是清代著名学者阎若璩。他在《尚书古文疏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中说:

又按《木兰诗》有谓必出晋人者,或曰是齐梁本色。惟《文苑英华》作唐韦元甫。余谓是也。亦以新证,《新唐书·百官志》:“司勋掌官吏勋级,凡十有二转,为上柱国;十有一转,为柱国;以至一转为武骑尉,皆以授军功。”诗曰:“策勋十二转”,非作于唐人而何?要木兰之人与事,则或出代魏间。

阎氏,是就《文苑英华》所收《木兰歌》中有“策勋十二转”诗句而发,以为是唐代文人所作。惜未能与《乐府诗集》所载《木兰诗》第二首、《全唐诗》所收署名韦元甫作的、以“木兰抱杼嗟”开头的《木兰歌》作比较,进一步揭示两者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北朝本色民歌,一是经唐代文人加工之诗。

新中国成立后的中国古代文学史家,如余冠英、游国恩、袁行霈、章培恩等等,都以持“策勋十二转”为唐勋制之依据,而主张《木兰诗》是经隋唐文人润色加工之说。此不赘述。

而《新解》则提出新说:“以《唐六典》记载的勋官来解释‘策勋十二转’,是把人们引向了死胡同。”马氏并进一步抛出:“应征入伍的木兰起初可能得到的几次勋转,就是享受探亲假。”简直是闻所未闻。

那么,《新解》否定《木兰诗》“策勋十二转”为唐代勋制的理由何在呢?下面,笔者将其论点一一归纳之:

其一,木兰身份是兵,根本不可能“由士兵擢升为上柱国”、“擢升为最高统帅”。

其二,木兰功不可能与“《唐六典》时代”三大将李勣、尉迟恭、秦琼相比,此三大将官品都是正三品,其所授勋级“依《唐六典》记载的勋官制度,他们只能达到十转。”而诗中没讲过木兰立过什么特殊战功,“却得到十二转的最高奖赏,那根本不可能。”

其三,“根据《唐六典》记载,上柱国,视正二品”,而“尚书郎充其量为正四品上,甚或至有可能是从六品上”,那《木兰诗》中“策勋十二转”与下文“木兰不用尚书郎”,岂不是“让一位上将去当团长,品级与职务实难匹配。”

其四,“‘勋转’的说法并非自隋唐始”,“西魏、北周都实行勋转制度,只不过是十等不同于唐初十二等,所以最高十等”。

其五,“文官升迁也称转”,故尔“(转)并不是一味直线上升”。

其六,唐代有官的勋转制度和兵的勋转制度。木兰享受的是兵的勋转制度。《新解》据《资治通览》所载“(开元)长征兵宜分五番,岁遣一番还家洗沐,五年酬勋五转”,引申为“平均一年一转,应当是一年享受一次探亲假”,据此,木兰所得到的勋转,“起初可能得到几次勋转就是授予探亲假。”此仅为“唐代兵士的一种勋制度”而与《唐六典》所载唐代官的勋制无关。由此,《新解》却又引出《木兰诗》中“策勋十二转”与木兰从军十二年相符合,是“木兰年年受奖励”之意,而决不是木兰如《唐六典》所记载的得到最高勋转“上柱国”之意。这就是《新解》的“新意”所在。

笔者以为,马氏所提出的以上理由,不符合北朝以至唐代的历史事实,并存在严重曲解或误读历史记载的情况。为了省文,不拟一一予以辩驳。仅就针对性的将唐代勋级制度予以论述。

需要说明的,马氏所言“以《唐六典》记载的勋官来解释‘策勋十二转’,是把人们引向了死胡同”,当包括同样不能以《新唐书·百官志》、《旧唐书·职官志》之记载来解释“策勋十二转”。因两《唐书》官制“皆据开元《唐六典》”,即是说,诸凡以《唐六典》、《新唐书·百官志》、《旧唐书·职官志》中所载勋制解释《木兰诗》中之“策勋十二转”者,都将走进“死胡同”。

马氏给我们指示的“生路”是抛开《唐六典》。

问题的关键在于唐代的勋制正如《新解》所理解的那样吗?回答是否定的。

首先,据唐代勋级制,官与兵皆可因战功授勋。《新唐书·百官志》一《吏部》:“司勋郎中一人,员外郎二人,掌官、吏勋级,凡有十二转为上柱国,视正二品……一转为武骑尉,视从七品。凡以功授者,覆实然后奏拟,战功则计杀获之数,坚城苦战,功第一者,三转……凡酬功之等,现任、前资、常选曰上资……白丁、卫士,曰无资……勋至上柱国有余,则授周以上亲,无者授物。”显然,唐代授勋,只论战功,不论现任官、前任官,也不论平民、士兵,甚至战功甚大、斩敌首甚多者,其论功赏超过上柱国,还允许将多余的功赏勋转,转授给期周服亲以上亲属,如无亲属可授,则转为“赐物”给立功者本人。又,《新唐书·太宗纪》:“(贞观二十年)二月甲午,从伐高丽无功者,赐勋一转。”以上诸例说明,虽为无品士兵之身份,仍有机会获赐勋级,战功大者,并有可能赐十二转上柱国。这就否定了《新解》所谓“木兰身份是兵,根本不可能‘由士兵擢升为上柱国’”的论点。

其次,唐代勋制,确立于唐高祖武德七年(《旧唐书·职官志》一《勋官》)是史上首次建立十二转勋制,此之前无有称勋为“转”者。其所规定之视品,是用来表明自最低一转至最高十二转不同阶级而已,并非是文武官吏本身所拥有的品位决定其能自然地得到的相应视品的勋级,诸如正二品授视正二品的上柱国,从七品授一转武骑尉。《新解》所谓“《唐六典》时代”三大将李勣、尉迟恭、秦琼三大将官品都是正三品,其所授勋级“依《唐六典》记载的勋官制度,他们只能达到十转。”全然是臆说。周氏能拿出三大将墓志盖的官衔或其他记载三大将完整的官衔吗?既然拿不出三大将有无授过勋转或所授勋转未超过十转上护军的史料,那最好不要轻易作为史证,以免获治学不严谨之讥。

笔者可举例说明唐人获勋级者,品位低可获视品高之勋转上柱国:

《新唐书》卷四《则天皇后本纪》:“(光宅元年正月)己未,大赦,改元为文明,赐文武官五品以上爵一等,九品以上勋两转。”据此,九品文武官均得赐勋级二转云骑尉以上(已有勋级者相应递增),云骑尉视品为正七品。九品正从上下官,所得赐勋视品皆在本官品之上。

周绍良赵超编《唐代墓葬志汇编》1031页、长安056《大周故朝议郎行郴州录事参军上柱国王君墓志》:“公讳询,字令谟,太原人也……公州县任材,方正隆规,直道贻德。”此墓主王询仅任过州县官,终于朝议郎、郴州录事参军。阶官朝议郎官品多少呢?《唐六典》卷二《吏部尚书·郎中》:“凡叙阶二十有九:从一品,开府仪同三司……正六品上,曰朝议郎。”王询以从六品上的州属官,却获得视正二品的勋十二转上柱国,这是不可抹杀的史实。倘认为这是孤证,此再举一个例子:周绍良赵超编《唐代墓葬志汇编》1044页、神龙003《大唐朝议郎行潭州司户参军上柱国卜君墓葬志铭》:“君讳元秀,字延休,西河人也。”对此,《新解》该作如何解释呢?我们再看《木兰诗》中:“功勋十二转,赏赐百千强。可汗问所欲,不用尚书郎。”唐代尚书郎是几品官呢?以吏部郎为例:吏部郎中为正五品上,吏部员外郎为从六品上。(见《新唐书·百官志》一《吏部》)其品位与朝议郎正六品相当,为什么木兰勋十二转,授官尚书郎就不配呢?从唐代授勋制度表明,木兰不是不配授尚书郎,而是《新解》作者未能了然唐代勋制而已。

其三,勋转之“转”,与文官铨选之术语“迁”、“调”、“转”之“转”,不是一回事,不能等同视之。“转”,为唐勋之等级名。西魏、后周皆称“戎秩”,无有称“勋转”者(参王仲荦《北周六典》)卷九《勋官》。唐勋,自一转武骑尉、二转云骑尉,至十二转上柱国。故唐制诏中有“赐一转”、“赐两转”、“赐五转”之称。如《唐大诏令》卷二《帝王·即位赦》上《中宗即位赦》:“诸司有品直司,宜加一阶;无品直司,赐勋一转。”同上书卷《肃宗即位赦》:“内外文武官九品以上,各加两阶、赐勋两转。”在此之前,称“转”者,与勋级无关。如《魏书》卷四十八《高允传》:“子绰,除治书侍御史,转洛阳令。”此属仕途铨选迁转,系动词。此种用法,历代皆有。《旧唐书》卷六十二《李大亮传》:“拜越州都督。贞观元年,转交州都督、封武阳县男。”此仕途迁转之“转”,非等级之谓。《新解》说:“‘转’不独用于奖励武官,文官升迁也称‘转’。”将勋制等级之名“转”,与铨选之迁转之“转”混为一谈,至于认为迁转之“转”亦如“勋转”,同属于奖励之制。《新解》为了弱化《木兰诗》“策勋十二转”非唐代勋制,如此炒作,简直莫名其妙。

其四,误读《资治通览》卷二一三、唐玄宗开元十六年十二月所载“丙寅敕”。该敕原文为:“长征兵无有还期,人情难堪;宜分五番,岁遣一番还家洗沐。五年酬勋五转。”原其《资治通鉴》所载“丙寅敕”之意,有两个内容:一是鉴于长征兵无还期,不近人情,宜将每部长征兵分作五批次,每年轮一批次还家休假,五年内轮换一过;二是所招募之长征兵服役满五年,赐勋五转,即赐骑都尉勋级。“赐勋五转”,作为恩赏,在唐朝常见。如《唐大诏令集》卷七十二《改梁州为兴元府诏》:“典正等,各赐勋五转。”显然,长征兵分番(批)轮流休沐与满五年酬勋是两回事。而《新解》却误解“五年酬勋五转”为“平均一年一转,应当是一年享受一次探亲假”,进而引申为“应征入伍的木兰起初可能得到的几次勋转就是享受探亲假。”最终的结论是木兰“策勋十二转”乃“服役期间,年年受奖励,这充分说明她当兵做官都是好样的。”也就是说。木兰从军十二年,年年得到“一转”回家探亲的奖励。马氏于是“依据这条材料”,指出“策勋十二转”,绝非唐勋制第十二转上柱国,而是十二年当兵获十二次探亲的奖励。“这样解释‘策勋十二转’,它与‘木兰不用尚书郎’不相匹的疑问可以涣然冰释。”这真是奇文,所谓失之毫厘,差之千里也!我们即便回归到《木兰诗》本身,在木兰从军十二年间,可有回家探亲之影子?“朔气传金柝,寒光照铁衣。将军百战死,壮士十年归。归来见天子,天子坐明堂。策勋十二转,赏赐百千强(龚按:此‘百千’即百贯,为唐、宋常用之量词)。”诗中所描绘的画面是:木兰与战友,戎马倥偬,经十余年征战,方凯旋而归,哪有时间回家探亲?遑论获得十二次探亲假的奖励?

其五,《新解》反映出作者于治史研究之严谨,尚有欠缺。如他说“尚书郎充其量为正四品上”,未确。缘唐代尚书郎指“尚书省六部二十四司郎中、员外郎”,而郎中为正五品上,没有正四品郎官。作者可能把正四品上的六部侍郎归入“尚书郎”,显然是错了。唐宋时,六部侍郎与尚书省左右丞合称“丞郎”,要比“尚书郎”高一个层次(可参龚延明《中国历代职官别名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又,《新解》称“三大将李勣、尉迟恭、秦琼”为“《唐六典》时代三位出名的武官”。读过唐史,皆知此“三大将”为唐初开国功臣,而《唐六典》修成却是唐玄宗开元二十七年之时事。岂能谓“三大将”为“《唐六典》时代”人?再如:《新解》说:“西魏、北周都实行过勋转制度,只不过采用的是十等。”而《唐六典》卷二《司勋郎中》记载却是:“西魏之末,始置柱国,用旌戎秩。……至后周建德四年,置上大将军、上开府仪同三司、开府仪同三司、上仪同三司、仪同三司、上柱国、柱国之秩,以赏勋劳。隋高祖受命,又采后周之制,置上柱国为从一品……都督正七品,总十一等。皇朝改以勋转多少为差,以酬勋秩。”《唐六典》将唐勋制产生的源流梳理得十分清楚,唐勋转制度源于西魏戎秩柱国;后周则沿西魏之戎秩,而等级增至七等;至隋,又采后周之制,增至十一等,并升上柱国为最高戎秩。但以上诸朝皆无勋转之制。“皇朝改以勋转”,十二转之制唐朝方正式形成(可参《北周六典》卷九《勋官》、《隋书·百官志》下、781页)。《新解》所言:“西魏、北周都实行过勋转制度,只不过采用的是十等。”何据之有?历史研究,必须有坚实可靠的史料支撑,信口开河是无助于学术研究的。

综上所论,《新解》岂是新解?实乃对唐代勋制的误解。

前辈学者说过:“文史不分家。”治中国古代文学史,必须同时学习、钻研中国古代史,且于名物制度尤当用心。笔者愿与马执斌先生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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