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师范学院

渭南师范学院是一所以教师教育为主要特色的多科性应用型地方高校,2000年经教育部批准,由原渭南师范专科学校与渭南教育学院合并成立。学校是教育部“科学工作能力提升计划(百千万工程)”试点院校,陕西省首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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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沿革

渭南师范学院肇始于1923年5月中国共产党地下党组织在陕西渭南创建的第一所高校——赤水职业学校。

1922年7月,受董必武指派,王尚德回到家乡渭南创办学校,为革命培养人才并成为开展革命活动的阵地;同月,学校就建立了陕西第一个团组织——陕西省社会主义青年团。学校初期为私立小学,9个月后即改为“赤水职业学校”,招收小学和中学毕业的青年学生。1925年10月,学校成立了陕西第一个农民武装协会——农民协会;同年冬,又成立了陕西关中第一个党支部——中国共产党赤水特别党支部。学校培养初、中、高三级师范和农业科技人才,向黄埔军校、“抗大”和革命队伍输送有生力量;组织开展革命活动,参与策划与发动渭华起义等武装斗争。

1936年,更名“赤水农业职业学校”,更加隐蔽地为革命培养人才。

1949年,渭南解放,政府接管学校,更名为“渭南县赤水农业职业学校”。

1954年,学校迁至大荔,改名为“大荔农校”,在其旧址改建了“渭南县第四中学”。

1960年5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陕西省人民委员会批复了陕西省高教局的请求,同意成立“陕西省渭南师范学院”。

1960年7月4日,陕西人民委员会批复陕西省高等教育局,同意将“陕西省渭南师范学院”更名为“渭南师范学院”,校址在渭南市王真村以东、铁路以南靠沋惠渠一带。

1962年,渭南师范学院因经济困难停办,改组为渭南中学教师培训机构。

1978年5月19日,陕西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在西安、咸阳、渭南、榆林设立陕西师范大学专修科。

经过筹建,1978年5月28日至30日,陕西师范大学渭南专修科第一批557名学生入学报到,校址在渭南市南郊韩马村。

历史沿革

1978年12月28日,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关于同意恢复和增设一批普通高等学校的通知》同意在陕西师范大学渭南专修科基础上建立渭南师范专科学校。

1983年10月14日,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同意,渭南地区行政公署发出了《关于成立“陕西省渭南教育学院”的通知》,在原渭南教师进修学院的基础上,正式成立渭南教育学院。

2000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由渭南师范专科学校和渭南教育学院合并组建成立了本科层次的渭南师范学院,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

2006年,学校顺利通过了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

王牌专业

国家级一流专业建设点:学前教育

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点:经济学、教育技术学、汉语言文学、动画

国家级特色专业:教育技术学

陕西省省级特色专业:教育技术学、英语、经济学、化学

招生章程

渭南师范学院2020年本科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渭南师范学院是一所省属普通本科高等院校。现有朝阳、西岳、汉马、富平四个校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1.5亿元,馆藏图书215万册。现有15个二级学院和国际交流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开设64个本科专业,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10大学科门类。面向全国招生,在校生17000余人(含港澳台高校交换生和韩国、泰国等国留学生)。

第四条 学校主管部门为陕西省教育厅,办学性质为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招收的普通本科学生学习形式为全日制。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符合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渭南师范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渭南师范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实施“阳光工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和规则的确定等招生工作重大事项。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学校主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和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教务处、纪委监察处、学生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在陕西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及各省级教育行政机构的政策要求,不断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学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数量与质量、各专业社会人才需求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九条 我校2020年面向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29个省(市、自治区)招生。

第十条 学校在各省(市、自治区)的计划以教育部审批后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公布为准。学校预留计划按照教育部规定不超过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计划使用坚持质量优先、保证公平的原则,主要用于平衡各省(市、自治区)生源质量和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招办(指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监督,学校负责”的原则,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组织下开展本校分省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和招生政策规定确定投档比例。

第十三条 各专业(类)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参考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我校不做额外限制。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我校无特殊要求。

第十四条 专业分配原则为: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考生分数相同时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排列的位次先后顺序进行录取,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排列位次的,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的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不满足专业录取条件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调剂录取到其他缺档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江苏省考生录取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相关要求为准,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专业分配原则,考生投档成绩及等级相同时,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专业。浙江、山东、海南、上海、天津的录取办法按照所在省(市、自治区)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我校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美术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为艺术类专业,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为普通文理类专业,录取原则与录取方式参照各省份要求与非合作办学专业相同。

第十七条 学校认可各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有关规定,并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成绩排序录取。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除陕西省书法学专业外,我校承认各省艺术类统考(或联考)成绩,考生须参加所在省招办(或省考试院)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课统考(或联考)且成绩合格,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规定的艺术类专业文化课本科省控线。按专业课统考(或联考)成绩投档的省份,按照专业课统考(或联考)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统考(或联考)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文化课成绩及位次择优录取;按专业课统考(或联考)成绩和文化课成绩折算后的综合分数投档的省份,按照综合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艺术类专业各省招办(或省考试院)如有统一特殊规定,则执行各省招办(或省考试院)的相关规定。

陕西省书法学专业录取,文化课成绩达到陕西省规定分数线(艺术类相关专业有省统(联)考要求的须省统(联)考成绩合格),依据我校校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对专业课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文化课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文化课及专业课成绩均相同,则按照文化课考试的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顺序,由高到低录取。

第十九条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课统考(或联考)且成绩合格,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录取分数控制线,按专业课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对专业课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文化课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文化课及专业课成绩均相同,则按照文化课考试的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顺序,由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条 报考高职单招本科的考生,须参加陕西省招办组织的专业技能考核且成绩合格,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若文化课成绩相同,按照专业技能考核总成绩由高到低录取,文化课及专业技能考核成绩均相同,则按照文化课考试的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顺序,由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一条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要求执行各省市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专业原则上对考生外语语种不做限制。新生入学后,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公共外语课统一开设“大学俄语”,其余专业公共外语课统一开设“大学英语”,请其他外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

第五章 新生入学与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须在开学报到前持有关证明向我校教务处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请假、请假逾期或未办理保留学籍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新生入校后三个月内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考条件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陕西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陕西省物价主管部门对当年学费标准有调整的,学校将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伙食补贴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渭南师范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渭南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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