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学院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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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招生工作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学院成立了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院长、纪检书记、分管招生工作的副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及协调和处理本院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并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学院发展需要拟定招生规模、招生计划,制定学院招生政策。
第十五条 学院下设的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和开展学院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院招生章程; 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组织实施本院录取工作; 组织对录取新生的资格审核。
第四章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及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按照山西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本着适应区域经济建设发展需要的原则,根据学院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来计划编制及执行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分专业来源计划。
第十七条 依据教育部《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有关省(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大力推进“阳光工程”,实行高招信息“十公开”,公正选拔,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九条 面向全国招收参加当年高考的考生,录取分数标准执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确定的高职(专科)录取分数线。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考生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
普通高考艺术类考生在考生文化成绩达到山西省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择优录取。当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对口升学录取严格执行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省招办有关对口招生录取的各项政策规定。对符合国家政策,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招办的规定加分投挡,录取时承认加分。
第二十一条 三二转段录取严格执行山西省教育厅及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相关文件精神及政策规定,制定适合本学院转段考核办法,上报山西省教育厅备案。由中专学校组织“三二分段”的学生进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根据转段考试办法组织学生考试、阅卷、登分,并将最终参加考试的考生数据上报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我院根据年初制定的“三二转段”计划,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录取。
第二十二条身体健康,能适应本专业工作岗位要求。
第二十三条外语语种要求: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对加分或减分投档的考生,按教育部及生源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录取与入学
第二十五条录取结果按当地招办确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也可在晋中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查询。
第二十六条被录取的考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的日期到学院报到。对未经学院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及入学体检复查,复查有问题者,按照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专业设置及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设置的专业经山西省教育厅职教处组织评审通过并在教育部备案。我院2023年的招生来源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学费和住宿费严格执行山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00年高等学校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晋教计财[2000]30号),山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公寓收费的通知》(晋价费字[2002]250号)文件中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七章 奖助政策
第二十九条落实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有关政策;学院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给予资助。
第三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三十一条 退役士兵入学享受学费减免政策;新生入伍可保留入学资格,退役复学后享受学费减免政策。
第八章 监督机制
第三十二条 晋中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督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晋中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监督电话: Vx:-。
第九章 违纪违规处罚
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中,若有违纪违规行为者,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罚,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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