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讲解俄罗斯出兵乌克兰是否符合联合国宪章,是否出师有名,是否有法可依之前,大家先回顾两次战争:
1、1962年,中印边境自卫反击战:中国解放军一直打到印度境内印控克什米尔的楚舒勒,离印度首都新德里就300多公里。
2、1979年,对越自卫反击战:战场就在越南北部的6个省,中国解放军在广西方向,第41军第121师攻入高平省纳隆,统计的攻入实地距离是90多公里;在云南方向,第14军第40师攻打到了黄连山省铺楼,统计的攻入距离是48公里。
下面,再看看俄罗斯是否“出师之名”“有法可依”?
首先,联合国宪章对于使用武力有明确规定,一是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二是行使自卫权,即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权。俄罗斯方面表示,此次军事行动的依据是联合国宪章第51条,该宪章允许“自卫”。
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俄罗斯对乌克兰顿巴斯地区采取特别军事行动,包括如果扩展到东乌之外的情况,俄罗斯采取军事行动的法律依据是清楚的,即:经“顿巴斯人民共和国”请求,根据习惯法或联合国宪章第51条行使集体自卫权,防止乌克兰种族屠杀行为造成的人道主义灾难。
所以,俄罗斯既可以主张西方创造的“人道主义干预”,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也可以主张“履行条约义务”,应“顿巴斯人民共和国”请求行使集体自卫权,尽管新成立的顿巴斯现在还不是联合国会员国。所以,在俄罗斯方面看来,从形式上讲,普京采取的军事行动是“师出有名”“有法可依”。
之前,22日,俄罗斯国家杜马(议会下院)在全会中对俄罗斯与“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及“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的友好合作互助条约进行了审议。几乎全部议员投票表决支持批准上述条约。该条约的通过为行使集体自卫权铺平了道路,在条约框架内,乌克兰对“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及“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行为就相当于对俄罗斯的行为,俄罗斯有权力进行自卫。
其次,这是俄罗斯几十年来遭受美国西方欺骗,不满“美国为首的北约”不守承诺年年东扩威胁俄罗斯国家安全,不满西方给予其有关安全保障问题的答复后采取的实质行动,是俄在第一阶段试探出美国、北约的基本立场后进行的自卫反击。
再次,俄罗斯的计划不包括占领乌克兰,这是明面上对世界展示出的“最大限度的承诺”,表明无意占领乌克兰领土(表明将来不想也不会侵占);
最后,俄罗斯对乌克兰形成的历史图解
红色是1654年前的乌克兰。
黄色是沙俄时期赠给乌克兰的(1654—1917)。
蓝色,是列宁赠给乌克兰的(1922)。
绿色是斯大林赠送的(1939)(1945)。
紫色是赫鲁晓夫赠送的(1954)。
俄罗斯人民不能理解不能接受的是,为何乌克兰拿地缘邻居-俄罗斯作为筹码,作为讨好西方的跳板和敲门砖。
特别是北约一次又一次东扩,乌克兰日益成为美国和北约部署进攻性武器的平台。
与此同时,乌克兰当局对乌克兰境内亲俄罗斯文化者和使用俄语者,进行史无前例的镇压,造成400万人的人道主义灾难。
俄罗斯当然希望通过和平谈判的方式,通过委曲求全的方式来换取西方对俄罗斯的理解,哪怕不做盟友,不做朋友,只求不做敌人。
苏联也解体了,接过衣钵的俄罗斯也改制了,改成跟西方一般的政治模式。但西方还嫌不够,西方一次又一次耍弄了俄罗斯。
被逼得无路可退,忍无可忍,怒火攒到今日,终于爆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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