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件中大部分涉及金钱给付义务,其中往往附有利息。实践中利息的有无及计算标准一直是争议问题,笔者现梳理相关问题,以做总结。

(一)利息种类

实务中一般是三类利息:

一、借期内利息:约定的借款期间内计算的利息

1.自然人主体之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不用支付利息。

2.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8/20后,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3.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8/20前,利率适用“两线三区”,不超过年利率24%,起诉时分段计算。

二、逾期利息:借款期间经过后,截止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本金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计算基数一般是借款本金,不包含借期内利息。

1.明确约定逾期利率,从约定但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2.明确约定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可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算资金占用费,一般是同期LPR;也可主张继续按借期内利率计算逾期利率,看两者孰高择一主张。

3.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可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算资金占用费,一般是同期LPR。

4.既约定借期内利率,也约定了延期付款违约金,可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执行中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而计算的利息

1.2014年8月1日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0.0175%)×迟延履行期间。

2.2014年8 月1日之前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为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这里利息计算基数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申请费。

3.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各算各的,一般利息主文定,迟延利息有公式。

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无论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法院都应当依职权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无论法律文书是否有记载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均可主张被执行人承担该利息。

6.当事人可以就利息与主债务偿还顺序进行约定。无约定按照下列顺序履行: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这里的利息指的是一般债务利息,而非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加倍债务利息在清偿顺序的最后。

(二)砍头息认定

砍头息指的是出借人给借款者放贷时先从本金里面扣除一部分钱,这部分钱称之为“砍头息”,一般是高利贷或地下钱庄。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三)利滚利认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句话总结就是看最初借款本金,整个借款期间利息之和是不能超过四倍LPR,利滚利约定并不是当然无效。

民间借贷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接触很多的合同,弄清楚细节,方能做到钱在情意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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