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假药”案回顾
一、案件经过
2019年2月,聊城市民王玉青反映,其父亲在聊城市肿瘤医院治疗期间,主治医生陈宗祥给推荐了一款名为“卡博替尼”的抗癌药,并将药名写入医嘱单。据医嘱单显示,2018年7月23日16时32分的医嘱中写着“卡博替尼 60mg po qd”,医嘱单上还有医生签名和护士签名。
王玉青对当地媒体称,她从陈宗祥医生推荐的第三者手中买到两盒卡博替尼,每盒1.3万元,药品是印度生产的。但其父亲服用一段时间后,出现呕吐、厌食等反应,她到济南、北京的大医院咨询后,被告知此款抗癌药不能服用,于是停药。其父亲2018年11月去世后,王玉青把买来的卡博替尼送到当地食药监部门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是“假药”。
据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 60mg的认定意见书》显示,该产品译名为卡博替尼片剂60mg,包装盒和说明书标示均为英文,外包装盒和说明书标示的制造商为“”,标注为“药品”、“仅凭处方销售”、“批号:/CB”,“构成”显示含有“卡博替尼(S)-苹果酸盐”成分,“适应症和用法”标示为“卡博替尼用于治疗早期接受抗血管生成治疗的晚期肾细胞(RCC)患者”,“剂量及用法”标示为“60mg每日”。此外,该产品外包盒和说明书未标明药品批准文号。
二、案件处置
2019年2月,当地相关部门表示,此事具体情况正在调查中。
北京青年报记者调查发现,目前网上有多名卖家代购卡博替尼仿制药,根据生产公司和剂量差异,每盒价格从3700元到1.38万元不等。
三、案件通报
2019年3月24日,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依法对陈宗祥、王清伟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
经查,2018年4月14日,患者王某禹因患小细胞肺癌和膀胱癌,入住聊城市肿瘤医院,同年11月10日因病去世。
治疗期间,主任医师陈宗祥向王某禹之女王玉青推荐未经批准的进口药“卡博替尼”,并让其自行购买。
王玉青请求陈宗祥介绍购买渠道,陈宗祥将购买过此药的病人家属王清伟介绍给王玉青。
应王玉青之弟王某光请求,王清伟将为其父购买但未使用的1瓶卡博替尼转卖给王某光;后应王某光请求,王清伟又从段某真处帮其购买一瓶卡博替尼,共获利784元。
依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卡博替尼为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陈宗祥向患者推荐卡博替尼并列入医嘱,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
经多方查证,未发现陈宗祥从中牟利,与药品销售人员也不存在利益关联,没有证据证明王某禹死亡与该药有直接关系。其行为虽属违法,但尚不构成犯罪,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依法对陈宗祥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
王清伟应王某光请求,转卖和帮助购买卡博替尼,并从中少量获利,但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依法对王清伟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
王玉青在其父去世后,多次辱骂陈宗祥和院方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秩序,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决定对其予以训诫。
另据侦查,段某真自2017年11月以来,大量代购、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境外药品并从中牟利,将另案处理。
四、涉案医师
据聊城市肿瘤医院官网显示,陈宗祥系肿瘤科主任医师,1986 年大学毕业后,一直从事肿瘤的放、化疗工作。
2019年3月1日,陈宗祥被取保候审后回家,罚暂停一年执业活动。
阿宝的最后陈词
再过几天,聊城“假药案”当事人王玉青起诉我网络侵权的案件,就要开庭审理了。
今年6月份,王玉青以网络侵权为由,将阿宝及新浪微博告上法庭,要求阿宝公开道歉,赔偿其精神损失,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阿宝随即聘请律师应诉。本案开庭日期一再变更,最终定在了10.16日。法院未接受我方提出的公开开庭审理请求,案件将以网络法庭形式进行网上审理。
这不是阿宝第一次被告上法庭。4年前,在绵阳走廊医生事件和深圳缝肛门事件中以不实报道大肆污蔑医务人员的《南方周末》记者柴会群,因为被阿宝多次揭露批评,对阿宝提起过刑事自诉,要把阿宝送进监狱。
4年前的那场官司,阿宝赢了。今天这场官司,阿宝也相信法律会做出公正的判决。但是,比起四年前的斗志昂扬信心满满,现在的阿宝,却感到心力交瘁不堪重负。
去年3月,因为在聊城假药案中不断发声,阿宝自媒体被禁言。2个月前,接到王玉青起诉状后,阿宝在朋友平台上发表了一篇文章予以回应。不想:这篇阿宝反复审视至今不知道哪里写的不妥的文章发出第二天,某些“有关部门”就给我们医院领导施加了巨大压力。面对院领导的好言相劝,阿宝一度情绪失控泪如雨下。
案子很快就要开庭了,庭审的结果我无法预测,但很多话如鲠在喉,不吐不快。忍不住还是提笔把它写出来。
今天这篇文章,大概将是阿宝关于聊城假药案的最后一篇文章。所以,文章的题目就定为:《被告阿宝的最后陈词》吧。
《 被告阿宝的最后陈词 》
第一、谁才是聊城“假药”案真正的受害者?
聊城“假药”案,患者女儿王玉青始终是以被害者和原告的身份出现。
当初托人请陈宗祥主任将其身患三种晚期肿瘤北京济南均无良策的父亲收治入院的是她,反复多次苦苦哀求陈主任帮其介绍购买渠道的是她,对好心转让药物给她并帮助其购药的王清伟千恩万谢的是她,父亲用药后肿瘤一度缩小时对医生感恩戴德要送锦旗的还是她。
当然,在做上述事情的时候,时刻不忘以录音等方式保留各种“证据”准备秋后算账的也是她。
患者去世后,到医院以不堪入耳的恶毒语言辱骂并暴力攻击其父亲主治医生陈宗祥的是她,对转让药物给他的病友王清伟破口大骂的是她,到各部门不断举报上访使女儿刚满月的王清伟被刑拘的是她,在媒体面前控诉医院和医生最终使陈宗祥医生被停止执业资格的是她,把阿宝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的还是她。
王玉青及其父亲是受害者吗?
显然不是,王玉青的父亲身患三种晚期肿瘤,曾在北京等地长期治疗。患者膀胱癌已经使用过多种化疗药物,PD-1、阿帕替尼,均未能控制病情进展,属于难治性膀胱癌。住院期间膀胱癌病情再次进展,在这种情况下,主治医生建议患者使用卡博替尼。卡博替尼在国内并未上市。但美国肿瘤杂志等刊物已报道该药物在难治性膀胱癌的研究成果。2018年卫生部膀胱癌治疗规范在“其他药物”中也提及卡博替尼。
去年7月底,王玉青的父亲开始服用卡博替尼。病程记录显示,服药后病情有明显改善。对比患者7月23号、8月5号及8月19号三次彩超结果,患者左侧腋窝淋巴结、左侧锁骨上淋巴结均在减小,输尿管扩张持续减轻,膀胱肿瘤较前缩小。提示治疗有效。遂患者继续口服靶向药物。医师查房时也多次表示可触及患者锁骨上及腋窝淋巴结较前减小。
九月,在第一瓶药吃完后,因感觉效果良好,王玉青再次购买了卡博替尼。
可惜,患者三种恶性肿瘤晚期,卡博替尼最终也未能创造奇迹。王玉青的父亲于2018年3月住院,于11月初去世。七八个月的生存期,对于一个身患三种晚期恶性肿瘤,北京济南等各大医院均无良策的患者而言,无论如何,都不应该是一个难以接受的结果。
王玉青作为一个有证书的村医,在她为父亲购买和使用卡博替尼的时候,她不可能不了解国家关于药品的相关法律法规。身为患者的女儿,如果王玉青坚持认为卡博替尼属于假药,那么王玉青给自己亲生父亲服用假药的行为,又如何定性和解释?
无论基于天理,基于国法,基于人情,无论基于中国几千年道德准则,还是基于古今中外任何时代任何国家地区任何民族和群体任何文化和宗教的道德观和价值观,我想,都不能认定王玉青是受害者。
那么,到底谁才是聊城“假药”案的受害者?
因为好心转让药物被刑事拘留的王清伟是受害者;全心全意为患者考虑却被遭受停止执业资格处罚的陈宗祥是受害者;基于良知和道义大声疾呼却被强行禁言的阿宝是受害者。
但,他们都不是最大的受害者。
聊城“假药”案的最大受害者,是千千万万依靠这些国内尚未批准上市的药物活命的患者。
由于种种原因,很多国外已经上市的合法药物,在国内尚未合法上市。这些国内没有合法上市的“假药”,有一些是肿瘤患者仅有的生存希望,还要一些是某些致死性疾病的唯一有效药物。
治疗新生儿高胰岛素血症的特效药二氮嗪,国内没有上市。RH阴性血母亲保护二胎免于溶血死亡的唯一特效药抗D免疫球蛋白,国内没有上市。抢救麻醉后恶性高热的唯一特效药单曲林,国内没有上市。很多效果极佳的抗肿瘤药物,在国内短期内也难以上市,通过各种渠道流入国内的这些真的不能再真的“假”抗癌药,是很多晚期肿瘤患者最后的希望,是他们最后的和唯一的延长生命缓解痛苦,甚至获得长期生存的机会。
聊城“假药”案,聊城方面对陈宗祥医生给了极其严厉的处罚,陈宗祥医生被剥夺执业资格一年时间。这个处罚对依靠这些药物救命的患者而言,造成的后果是灾难性的。
聊城“假药”案发生后,曾有一位需要注射抗D免疫球蛋白挽救自己孩子性命的母亲绝望的告诉我,她辛辛苦苦从香港买来的药物,医院医生和护士却均拒绝给她注射。她哭着问我:我该怎么办?
她的问题,我无法回答。
以2015年陆勇案为原型的电影《我不是药神》上映后,千千万万依赖国外药物维持生命患者的命运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同情。在现实中,陆勇案的最终处理结果是令人欣慰的。为了给自己和病友治病在海外代购药物的陆勇,最终被免于起诉。
与陆勇案相比,聊城“假药”案,有一个非常大的不同。在陆勇案中,患者从国外购买药物的行为至少还有合法利益受损方,那就是已经将药物在中国合法上市的诺华公司。而在聊城”假药“案中,由于所涉药物并没有在中国大陆上市和销售,我们甚至找不到如药神案中诺华那样的“受害者”。然而这起案件的处理结果和陆勇案相比,却无法令人感到欣慰。
对这千千万万依靠国内尚未批准上市的药物活命的患者而言,他们艰难的求生之路需要经过两个门槛。
第一个门槛,是他们可以买到这些能挽救自己和家人性命的药物。而第二个门槛,则是对医学一无所知的他们在使用这些生死攸关的药物的时候,可以获得规范的医疗指导和帮助。
如果说,陆勇案的最终判决为这些患者打开了第一扇求生之门。那么,聊城“假药”案对陈宗祥医生的严厉处罚,则将第二扇生门粗暴的关闭,强行断绝了患者的求生之路。
他们只是想活下去,他们没有伤害任何人,他们甚至没有侵害任何公司的经济利益,他们有什么错?!
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那么,害人一命又当如何?断绝千千万万患者的生路又当如何?
不知道恩将仇报的王玉青女士,不知道诋毁良善的葱省媒体,不知道杀伐决断的聊城卫健委领导,担不担的起这滔天恶业?黎民百姓在前,千秋史册在后。不知道那些兢兢业业删帖禁言骚扰阿宝单位的有关部门,敢不敢面对历史和人民的评价?
第二、司法,不应背离法律条文背后的基本价值观
《药神》原型的陆勇案,在检察院公开的决定不起诉的释法说理书中,有这么一段话:如果认定陆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将背离刑事司法应有的价值观。
我是一个医生,我法律不是我的专业,我不敢说自己精通法律。事实上,由于我们的法律越来越细致和繁琐,在面对法律问题的时候,我们都不得不求助有专业的法律人员。关于王玉青在本案中的指控,我方律师已经从法律条文角度做了详细的反驳,我不是专业人员,不想细谈这些方面这些法律条文。
但我想,无论法律的条文多么的细致和繁琐,她必定有简单明了的核心价值观贯穿始终。保护和捍卫这种价值观,才是立法者的立法本意和法律存在的意义。
有人说,法律是无情的。
这话也对,也不对。
法律无情,无的是私情。任何人在执行法律的时候,都不得徇私枉法,不得因为媒体的压力和上级的指示而放纵恶人和委屈好人。
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法律是有情的。那每一个看似冷冰冰的法律条文背后,无不体现者立法者的大爱和悲悯。而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的每一个条款背后,更是体现着党和政府对最广大人民群众最大限度的关爱和对群众根本利益最大限度的保护。
如果我们的执法人员在办案的时候,不能真正理解立法者的立法本意,不能理解法律背后所维护的社会主义价值观,而只是习惯于僵化的、机械的、冷冰冰的仅仅从字面肤浅的理解和执行法律条文,那他注定无法真正理解并正确解释和执行法律,其执法行为也注定不会有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我不精通法律,但我相信:国家制定打击假药的法律,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患者的利益,而绝不是为了断绝千万患者的求生之路。
我不精通法律,但我相信,国家制定执业医师法的目的,同样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患者的利益,而绝不是为了阻止医生为那些艰难求生的患者提供合乎医学科学的医疗指导和帮助,更不是为了把一个德艺双馨的医生踢出医生的队伍。
我不精通法律,但我同样相信:国家制定法律保护百姓保护名誉权的目的,绝不是为了阻止民众和媒体对不道德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进行批评和谴责。
聊城“假药”案的处理结果,对中国几百万医务人员道德观和价值观的冲击是极其巨大的。
在迈入医学院校大门的第一天,所有医务人员都曾举起右手,一起念诵过《医学生誓言》:我决心竭尽全力除人类之病痛,助健康之完美,维护以上的圣洁与荣誉。
何谓“竭尽全力”?
面对一个苦苦求生的患者,明明有可能有效的药物却仅仅因为这个药物没有在国内上市而不告诉患者,这算“竭尽全力”吗?面对求药无门的患者,明明有药物的渠道信息却拒绝告诉患者,这算“竭尽全力”吗?当患者千辛万苦从国外买来能治疗其疾病的药物,医生却拒绝为其提供医疗指导拒绝将其治疗写进病历和医嘱,这算“竭尽全力”吗?
为保护患者而制定的法律,怎么可以禁止医生去挽救和帮助患者?
关于医疗和患者权益的法律条文越来越繁琐,这些繁琐的条文令很多医生缩手缩脚战战兢兢。但我想:在这些貌似繁琐条纹的背后,一定存在一个简单明了的核心原则,那就是:患者利益至上。
我相信:在一个正常的社会,医生无需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钻研法律,他只需要在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患者利益至上的原则,就永远不会触犯法律,法律会永远主动为其提供保护!
某些律师称,我们要“尊重法律”,我想说的是:
我们当然尊重法律,同时我们坚信:为捍卫患者权益制定的法律,一定会给那些在绝望中艰难求生的癌症患者留有一线生机。
我们当然尊重法律,同时我们坚信:为保护善良行为制定的法律,一定不会把人性最质朴的良善逼入绝境。
我们当然尊重法律,同时我们坚信:为倡导医者仁心制定的法律,一定不会剥夺一个医德高尚的好医生救死扶伤的机会。
我们当然尊重法律,同时我们坚信:为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制定的法律,一定不会剥夺民众抨击丑恶谴责卑劣的权利。
第三、当法律未能守住社会道德的堤坝,舆论需及时匡正和补位
法律是有温情的。我国的法律,也并未断绝患者的求生之路。
2014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二款做出相应规定:—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治疗,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卫计委与海关总署联合颁布的《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第三款规定:“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的个人自用的少量药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及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之规定:根据《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除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药品外,中国海关不禁止、不限制其他的普通药品经快件入境,当然前提是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且接受海关的监管。
根据上述规定:国外合法的药物,如用于个人自用、且在合理数量范围内,是可以不经中国食药监的进口批准而直接通过海关监管进入中国境内的。
换句话说:这些药物,是合法的,是属于“国家批准”可以合法入境的药物。
既然可以合法入境,那当然可以在境内合法使用,否则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
而既然允许患者合法使用,那自然也必须允许医生为其提供必要的医学指导,并录入医嘱和在病历中对其记录。否则,岂不是违背了最基本的医学伦理和医疗规范?
事实上,在葱台发布严重歪曲事实的报道之前,聊城警方和卫健委主管部门的处理,都是正确的和没有问题的。
然而,在葱台发布歪曲事实的报道之后,在外力的扭曲下,聊城假药案最终走向了一个极其可怕的方向。
虽然聊城警方最终坚持原则维持了原来的决定,当事医生未遭受牢狱之灾。但卫生主管部门连夜援引《执业医师法》给予了陈医生停止执业资格一年的严厉处罚,且拒绝撤销。
这个处罚结果,如同南京彭宇案一样,其处罚针对的个人。但其造成的恶劣影响,却遍及全国全行业,严重冲击了基本的医疗伦理和社会的道德堤坝。
聊城“假药”案的处理导致一个怪异的局面:患者购买和使用药物不违法,医生却不能为患者使用这些危险的有相当毒副作用的药物其提供医学指导和帮助,不能将其录入病历和医嘱,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这种局面,背离了最基本的医学伦理,也背离了最基本的公序良俗,更将千千万万艰难求生的患者,置于极其极其危险和困难的境地,
法律,其实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法律之所以至高无上,恰恰是因为她守护着社会道德的底线,一旦这个底线被突破,就意味着社会道德的堤坝彻底崩塌,就意味着社会公序良俗的彻底破坏。
一次错误的甚至仅仅是措辞不严谨的执法和判决对社会道德的冲击,是难以想象和估量的,南京彭宇案就是前车之鉴。
当法律未能守住社会道德的堤坝,舆论需要及时的监督和补位。当某个媒体报道偏离了真相的时候,其他媒体需要及时纠偏和匡正。这也就是媒体和自媒体存在的价值。
王玉青在整个事件中的所作所为,媒体和自媒体的报道已经很充分。对这些所作所为的客观陈述以及基于这些所作所为对其做出的评价,不是任何意义的侵权,而是民众匡正社会基本道德和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自发正义行为。
一边操纵和利用无良媒体施压执法部门和行政部门为自己张目,一边拒绝社会公众的评判和谴责,天下没有这样的道理。
这世界上或许不存在什么普世价值,但我相信,古今中外,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地区,任何民族和群体,任何文化和宗教中,都必然有某些相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
在王玉青、陈宗祥、王清伟、以及葱台记者和某些主管部门之间,我相信:古今中外,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地区,任何民族和群体,任何文化和宗教的价值观和道德观,都会做出大致相同的价值评价和道德评价。
天地之间有杆秤,那秤砣是老百姓。我相信,这杆秤终究会秤出:谁是仁心仁术的精诚大医,谁是热心助人的善良君子,谁是构陷良善的卑劣小人,谁是蛇蝎心肠的无耻之徒,谁是惩善扬恶的昏官庸官。
我相信,法律最终会清楚明白的认定:王玉青等人所感受到的社会评价降低,根源并不在于阿宝的文章,而是因为其自己的所作所为,因为中华民族千百年来秉承的礼义廉耻和道德准则,因为天理良心和公序良俗。
我们站立的土地,就是中国。我们是什么样子,中国就是什么样子。我相信,在走过七十年的风雨历程后,我们的国家会越来越好。
我相信,只要每个中国人都该秉着赤子之心,本着对这个国家和民族的热爱,去尽心尽力做对国家对老百姓有益的事情。让这个国家越来越美好。
国家承认你的努力和贡献,给你赞赏和荣誉,要去做。
有关部门暂时不承认你的努力和贡献,不仅不支持和鼓励还采取骚扰你们单位领导等卑鄙手段打压,也要去做。
我相信,苍天终不负赤子,国家终不屈忠良。
作为本案被告,无论承担多大的压力和困难,无论付出何等的代价,阿宝都不会和解更不会认输。
我们将不惜时间精力和金钱,不惜穷尽一切法律手段和资源,直到法律做出公正的裁决,直到善恶分明,直到天理昭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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