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考生和家长:
诈骗套路千千万 擦亮眼睛重防范(之二)
案例3:可买内部招生指标、交钱就能上军校必有诈
朱某等3人以安排叶某儿子就读军校国防班为名,对叶某实施诈骗,其向被害人叶某作出承诺,虽然叶某儿子分数不够,但是学校有“内部招生指标”,可以安排叶某的儿子上军校,但是需要先缴纳保证金5000元。
为打消叶某的顾虑,朱某给叶某看了学校的招生公文,叶某对此深信不疑,当即决定缴纳保证金5000元。交付保证金后,朱某等人又以“收取学籍费”等名义向叶某索取数十万元。当叶某与儿子到学校后,发现未能入读“国防班”,仅作为旁听生与统招生一起学习,日后拿的只是自考文凭,感觉上当受骗,遂向警方报案。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冒充军队机关或招生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诈骗,有的假冒军校领导、军队干部,号称有“内部招生指标”“计划外招生指标”;更有甚者,编造虚设招生机构,伪造各种公文,诱骗考生和家长。军校招生与其他地方高校招生一样,有严格的程序和规定,招生没有计划外名额,军队和武警部队不允许任何个人私自携带招生公文,招生过程中也不存在向考生或家长展示公文这一环节。
案例4:假借提前发放助学金、补贴之名骗取学费
家境贫寒的高三毕业生徐某,以568分的成绩被南京某大学英语专业录取。随后,刚收到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徐某接到诈骗电话,被陈某等7人以发放助学金的名义骗走了全部学费9900元。随后,徐某在报警回家的路上突然晕厥,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仍因心脏骤停而不幸离世。最终,法院以诈骗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该团伙成员无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诈骗行为不仅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电信诈骗,而且是导致徐某死亡结果的直接原因,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应当对被告人陈某酌情从重处罚。
以案释法
国家建立了完整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能保证各个教育阶段的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上学。对大学生而言,有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和“绿色通道”等。无论是哪个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助,都不应要求学生在电话中告知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手机验证码等信息,也不会要求缴纳任何费用或在ATM机、网上银行进行操作。
当接到自称教育、财政等部门工作人员的电话,要发放“国家助学金”“返还义务教育费”“助学扶助款”时,考生及家长要主动与当地教育部门或学校联系求证。(市普法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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