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管县试点将给顺德带来新的发展机遇。(资料图片/CFP)
本报讯 (记者汤南)2009年9月佛山市顺德区布置开展以大部门体制为重点的行政体制改革。一年多来,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为全省县级行政体制改革提供了经验。日前,中共广东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深化顺德行政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广东省确定顺德区为省直管县试点,对顺德区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体制。顺德区享有地级市的行政执法权限,并将接受广东省的直接考核,分数单列。
深入探索
探索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省委、省政府鼓励和支持顺德区以行政体制改革为主线,开展深化综合改革试验,统筹协调推进各领域改革,尤其是在社会体制改革、公共服务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农村管理体制改革、干部人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新型区域合作等领域大胆进行综合改革探索和创新试验,加快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重点支持顺德区在推进农村管理体制改革中加快建立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创新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支持顺德建设区域合作示范区,探索区域合作互利共赢新模式。
省委、省政府要求,对经过清理已下放到顺德区政府及其部门的各项行政管理权,省、佛山市政府所属部门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上收。依法属于省政府及其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事项,下放后要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探索推行干部职务与级别并行
《意见》要求,佛山市委对顺德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权限维持不变,改革后新增设的处级职务委托给顺德区委管理,对区直部门一把手的调配使用由顺德区委先提出方案。创新干部人事制度,探索推行干部行政职务与行政级别并行、工资职级与行政职务相对分离制度,探索公务员分类管理、聘任制公务员改革试点。建立和完善顺德区干部在省、佛山市之间交叉选拔和交流制度。
探索省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直接管理顺德区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的具体办法,加强省对顺德区的层级监督,建立健全与扩权相适应、以党政主要领导为主要问责对象的首长问责制度。
顺德享受地级市行政执法权限
《意见》指出,顺德区除党委、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系统和市现有的规划、统计管理模式,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各项市级统筹基金及东平新城维持现有管理体制外,其他经济、社会、文化等事务由省直接管理,行使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由“地级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等由地级市行使的有关职权。
对行使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地级市法定审批事权问题,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
顺德区享有地级市的行政执法权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顺德区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向省政府申请复议;对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可向顺德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省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以顺德区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国家与省财政专项资金单列划拨
省委、省政府将对顺德区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体制。佛山市和顺德区统一按省的财政管理体制要求,各自编制本级财政收支预算和年终决算,分别报省汇总;年终各类结算事项一律由省财政与佛山市、顺德区财政直接办理;佛山市与顺德区之间如有结算事项,参照深圳市财政对省财政的结算管理方式处理。坚持财权与事权相适应,合理确定佛山市、顺德区财政收入划分和各自的支出范围,不得要求对方分担应属自身事权范围内的支出责任。转移支付、税收返还、所得税返还等由省财政直接核定并补助到顺德区;国家、省级财政的专项资金对顺德区实行单列划拨,顺德区可直接向省级财政等有关部门申请专项拨款补助,由省财政直接下达顺德区。
省直各部门划拨给顺德区各部门的经费直接划拨到区财税局,再由区财税局统一划拨给区各部门。
除法律法规和省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事项外,顺德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该区自行收取和支配。原垂直管理部门的罚没款经省主管部门同意,可直接缴纳给顺德区财税局,罚没物品按有关规定由顺德区处理。
顺德考核不参与珠三角九市排名
省委、省政府将适应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对顺德实施符合实际的考核机制。由省按照“只评估不排名”的原则,对顺德区直接考核,分数单列,不参与珠三角九市排名,重点介绍其改革经验做法。强化佛山市、顺德区协调配合,配套调整和完善与省直管县体制相适应的金融、电力等社会公共服务体系。
重点加强佛山市、顺德区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和协调,加快信息化建设,防止重复建设,促进市场要素的合理配置和自由流动,实现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构建互利共赢的新型市、区关系。
对干预改革的单位个人要追责
省委、省政府要求,省编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改革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原设在顺德区的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调整为属地管理后,省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保持支持力度不减,经费按规定直接划转,确保相关工作不因隶属关系改变受到影响。
省委、省政府将加大对改革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相关考核工作于2011年5月底前进行。对放权和支持力度大的部门进行通报表彰;对改革不力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对干预或阻挠改革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对改革过程中违法违纪的有关人员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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