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十一年(1861年)初秋,当方大湜作为代理知县来到湖北襄阳的时候,面临的是一个非常棘手的摊子:飞蝗遍布乡野、庄稼遭到噬虐。对此,一个幕友不禁感叹:东翁真是时运不济。

方大湜没有怨天尤人,而是迅速召集县丞、县尉商议,责令所有官吏和衙役与乡民一起抗灾。他穿着草鞋,手持竹竿,带领幕友和长随奔赴灾情最重的乡村。经过三天努力,蝗灾得以消除。

解除蝗患之后,方大湜立即投入其他繁务之中。方大湜的做官理念是:“造福莫如州县。”“办大事须有担当,须将功名置于度外;若无担当,必至误事。”

所谓造福,当然是兴利除弊。鉴于干旱易起蝗灾,方大湜疏浚城南襄水故道,水渠建成后,数万亩旱田变成旱涝保收的良田。对于兴学校、课蚕桑这类益民智、增民利的事情,方大湜也倾注大量心血。有时,方大湜还会携带一吏一挑夫,行走在襄阳乡间,为百姓现场解决纠纷。短短一年时间,方大湜就赢得了襄阳民众的广泛好评。

方大湜署理一年襄阳知县,湖北巡抚严树森闻知他政绩突出,奏请恢复其原职,即去掉署理,正式担任知县。从同治到光绪年间,方大湜的官职不断提升,直至直隶按察使、山西布政使。无论担任什么官职,方大湜都有所作为,深得民心。比如,在宜昌知府任上,面对特大洪涝灾害,他妥善安置赈济灾民,使灾户无失所。在武昌知府任上,他力主疏通樊口港道,破解了当地居民多年来屡遭内湖水患困扰的难题。

方大湜认为,做官不仅是“苦事”,而且“不易做”;说官好做,便不是做好官的人。方大湜恪守自己信奉的为官之道。在他看来,做好官必须“清慎勤”。所谓“清”,就是居官要清廉。他说,官不可贪,官不必贪。做贪官,有坏心术、败风俗、损声名、干国法、辱祖宗、毒子孙等六大害处。所谓“慎”,就是居官要谨慎,做到慎言慎行慎独。所谓“勤”,就是居官要勤勉,分内事务亲力亲为,不可荒废政事,不做“甩手掌柜”。

儒家一向崇尚仁爱,倡导施行仁政。但是在清代,“即使以仁厚著称的州县官们也坦率地承认,很难将仁爱原则在实践中贯彻。”(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当时,对于大部分州县官来说,“杖责”是迫使农户缴纳税赋的最常用手段。

然而,方大湜却是一个例外。他不仅有一颗爱民之心,而且在实践中施行仁政。做了近十年广济、襄阳知县,方大湜从未使用“杖责”的方式催缴税赋。方大湜时常深入偏远的村落,向村民征收粮税,而村民无不按时缴纳。真正让村民心悦诚服的是方大湜把税赋控制在合理的额度,没有加重他们的额外负担。方大湜能够做到这一点,不仅是因为他严于律己、清廉勤勉,降低了行政成本,而且对胥吏衙役和身边人员严格约束,将“陋规”压缩到最低限度。这样,虽然有损依附官府而生存的那些人利益,但对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却是意义深远的。

方大湜,湖南巴陵人。晚清时期,湖南涌现出曾国藩、左宗棠、彭玉麟、胡林翼等名臣。方大湜原是胡林翼帐下幕僚,咸丰五年(1855年)出任广济知县。尽管方大湜的声名不及上述同乡显赫,但他在知县、知府任上表现颇为卓越,不愧为地方长官的优秀典范。他的著述《平平言》,书写自己做官心得,虽然平实无华,但不乏真知灼见,值得后人仔细品味与借鉴。(作者:陈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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