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工作的公告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教基二〔2014〕10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考〔2019〕18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19〕129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2023年普通高中学力认定工作,现对申请办理“广东省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证明”(下称“学力证明”)作公告如下:

一、申请“学力证明”的对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未取得高中阶段及以上教育毕业证书的16周岁以上社会考生等(不包括正在接受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学历教育的在籍生),通过参加“学力证明”考试(即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且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可以申请“学力证明”。

二、申请“学力证明”的基本条件

(一)参加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9门科目,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

(二)参加地市组织的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科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

三、申请“学力证明”的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于2023年3月27日-4月7日向江门市教育局提出申请,提交《江门市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书、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身份证、护照等)等相关资料。

(二)在本省江门市外参加的同一科目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 由江门市教育局向外市教育局或省教育考试院协调认定后,应当认定为我市相应科目考试成绩。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取得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单位出具成绩证书,可以将相应成绩转入我市。

(三)经江门市教育局查核申请对象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达到申请“学力证明”基本条件的,出具《广东省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证明》。学生获得“学力证明”,即具有普通高中同等学力。

四、其他事项

参加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考试(简称全国联招)的有关要求,按照《教育部等四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4号)执行。

附件:1.广东省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证明格式

2.江门市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申请表

江门市教育局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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