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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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很多被执行人在法院判决后仍然怠于履行还款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给予其应有的震慑,最高院相继完善和增强了执行措施和手段。
迟延履行利息制度是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措施之一,该措施在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义务和补偿债权人损失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01
何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利息解释”)第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即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既要支付裁判文书确认的一般债务利息,还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02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构成
1.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两部分利息分开计算、合并相加。
2.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3.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法律规定:
《利息解释》
第1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03
利息起算时间
1. 一般债务利息的起算时间:以生效法律文书判定的日期开始计算。
2.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起算时间:从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开始计算。
04
清偿顺序
一般认为,关于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四部分的清偿顺序,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优先偿还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次是偿还一般债务利息,再次是偿还债务本金,最后清偿迟延履行利息。
法律规定:
《利息解释》第4条的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他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关于《利息解释》答记者问:《利息解释》规定的清偿顺序,仅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其他金钱债务的清偿顺序。如,一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法院执行的金钱债务有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四部分。根据《解释》的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当最后清偿,而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三部分则可以参照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有关规定确定顺序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办公室主任姚宝华博士观点:
法院执行的金钱债务有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和迟延履行利息四部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根据《民法典》和《迟延履行利息解释》的规定,优先偿还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次是偿还一般债务利息,再次是偿还债务本金,最后清偿迟延履行利息。
05
具体计算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关于《利息解释》答记者问
举例:
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自2015年1月1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于2015年9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
计算:
(1)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405元=10000×0.05%×60+10000×0.0175%×60);
(2)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915元=10000×0.05%×183)。
(3)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11320元 (11320元=10000元+405元+9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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