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为打通地方性法规实施的“最后一公里”,抚州市人大常委会突出制度保障,出台《关于加强抚州市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的决定》,推动抚州市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纳入监察,确保地方性法规立一件、成一件、行一件。

2月28日,抚州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该《决定》,主要从加强地方性法规实施组织领导、建立地方性法规实施制度机制、夯实地方性法规实施群众基础和强化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监督4个方面作出具体要求。明确规定,在党委的领导下,主动将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纳入法治建设工作大局,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在地方性法规公布施行后,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出台宣传实施方案以及配套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管理制度;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贯彻落实地方性法规、依法履职、秉公用权情况的监察监督;审判机关应当依法适用本市法规裁判和执行相关案件,依法运用地方性法规解决相关纠纷;检察机关应当将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纳入法律监督内容,发挥民事行政检察、公益诉讼等法律监督职能;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工作责任制,让立法、执法、监察、司法、仲裁、调解和法律服务成为宣传普及地方性法规的过程。要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对地方性法规实施及“四入”工作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工作视察、专题调查研究等,充分发挥执法检查的“法律巡视”监督利剑作用。

下一步,抚州市人大常委会将以落实《决定》为契机,加强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统筹协调,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纳入监察,构建法规实施工作的新格局。(抚州市人大詹辉亮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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