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一起交通肇事不起诉案件当事人小玉(化名)收到南通一所本科院校寄来的录取通知书。
2024年3月25日凌晨5时许,高三女学生小玉骑着电动自行车前往学校,为了节约到校时间,小玉沿灌云县某路段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
因当日天色较暗且雨天路滑,在对前方路况观察不到位的情况下,小玉将同向步行的潘某某撞倒,致潘某某受伤就医2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4月10日,经灌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小玉驾驶电动车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潘某某因未在人行道内行走承担次要责任。
4月25日,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
图源:现代快报
鉴于小玉的认罪态度良好、无前科劣迹且积极地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为小玉的人生按下了“重启键”,小玉顺利进入考场参加了高考。
办案检察官王加亮表示,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下,人民检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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